人才公寓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停车棚经营权交易公告(国资监测编号GR2025JS2002260-2)
全部类型江苏常州2025年08月22日
1.标的仅用于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停车棚经营。受让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一经发现,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因受让方违约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2.标的挂牌价为首年经营权费底价。
3.受让方承担在经营期内产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车棚的装修改造、水费、电费、设备的维护、修理等产生的各种费用。
4.本次标的交付后,受让方承担电动自行车充电停车棚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转让方仅提供场地和用电设备接电处,按季度收取设备用电费(由受让方安装电表,按实向转让方缴纳电费),收费标准参照文件苏发改价格发(202】82号文《关于做好居民住宅小区****
5.受让方如需对场地进行改造、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事先征得转让方书面同意并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且不能影响主体结构,费用由受让方自理。
6.受让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场地,破坏场地基础设施或给场地造成严重破坏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标的,受让方应当赔偿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
7.在经营期内,受让方不得再将经营权授子第三人或无故终止合同,且不得将经营权及相关权益以转让、出租、赠予、抵押或质押等任何方式处置给任何第三人。
8.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按照备查文件《车棚施工方案》中的要求执行。
9.其他要求详见备查文件《经营权转让合同》样稿,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完全接受《经营权转让合同》中对受让方的约束性条款并按上述合同签订。
转让方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MD6AT78
注册资本:1010万元
注册地址:常州市****
特别 告知
1.本次标的按实际情况交付。
2.标的以现场展示为准,转让方及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简称“产交所”)不承担标的中租赁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等责任,不调整相应的交易价格。
3.产交所已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披露,对竞价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竞价资料、图片、360全景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意向受让方在咨询展示期间内,有权及有义务了解和查验竞价标的,并对竞价标的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作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4.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经营权转让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已完成对本次转让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转让公告内容及标的全部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资产种类、数量等为由拒签《经营权转让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否则视为违约,须承担相关的全部违约责任,产交所、转让方有权将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5.转让标的的底价、成交价均不含受让方在经营权期限内应缴纳的水电、物业等有关费用。
6.本次标的经营权费为含增值税价,如遇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不含税价不变,增值税税率按国家规定的新税率执行,调整相应的增值税税金。
7.受让方应接受标的现状,成交后不能以该现状影响其营业执照、消防、发布审批等手续办理,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为由,要求解除、变更《经营权转让合同》,并要求转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8.受让方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产交所不提供竞价场所。
9. 备查文件:
(1)《经营权转让合同》样稿;
(2)《车棚施工方案》。 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向转让方查阅以上材料。
资料查阅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
10.为确保保证金及时到账,建议意向承租方提前准备资金并于保证金缴纳截止当日16:00前并优先选择同行网银或网点操作转款。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受让方应在竞价成交后转让方通知时间内,将首期经营权费及各项费用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逾期付款,则按照公告内容及《经营权转让合同》中相关约定执行,视为恶意竞价并自动放弃此标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
1.意向竞买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缴纳:金额10000.00元,截止时间**** 23:59:59,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金有效以e交易系统到账时间为准(因资金缴纳方式为钱包支付,钱包充值后需进行项目保证金支付确认,e交易系统到账时间可能晚于银行到账时间,为确保及时到账请提前准备并优先选择同行网银或网点操作)。 3.退还:受让方缴纳首期经营权费并签署《经营权转让合同》后,保证金将转为交易服务费,如有剩余部分将无息退还,如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交易服务费,剩余应缴部分需受让方另行补足,其他竞买方的保证金将于成交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以挂牌总价成交的,收取服务费1000元;
2.高于挂牌总价成交的:
(1)成交总价不超过10万元的,收取服务费1160元+溢价部分的1.2%;
(2)成交总价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收取服务费2160元+溢价部分的1.2%;
(3)成交总价超过30万元但不超过50万元的,收取服务费4160元+溢价部分的1.2%;
(4)成交总价超过50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的,收取服务费6160元+溢价部分的1.2%;
(5)成交总价超过100万元的,根据《点击登录查看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收取,交易双方服务费全部向受让方收取。
3.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系统提示付清。
信息来源:htt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