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监护系统及转运监护仪采购招标变更公告(2025-JQ03-W1108)
全部类型北京2025年08月22日
项目所在地:北京
我部于**** 发布了****中央监护系统及转运监护仪采购招标公告,现需对有关内容予以变更,按照军队采购相关法规要求公告如下:
采购包1: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日期:****,更正为:****。
原公告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日期:****,更正为:****。
原公告的投标受理开始时间:**** 08:30:00,更正为:**** 08:30:00。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09:30:00,更正为:**** 09:30:00。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 09:30:00,更正为:**** 09:30:00。
1.将项目资格性审查表中的特定资格审查第2点要求,“本项目为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投标产品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为生产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人为代理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产品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修改为,“本项目中,中央监护系统为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投标产品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为生产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人为代理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产品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2.新增特定资格审查第3点要求,内容为“本项目中,中央监护系统中要求配置的监护仪以及标的2转运监护仪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投标产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为生产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人为代理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产品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3.请供应商在军采网下载最新版招标文件。
其他内容不变
联系人:曹助理(电话无法接通时,请编辑短信息“项目名称及编号、咨询问题”发送至移动电话)
办公电话:****(联系人办公电话);****(服务热线值班电话)
移动电话:****,电子邮箱:****@163.com(有问题可直接发送邮件询问)
传真:****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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