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回复】周宁县城区污水提质增效及污水处理厂、管网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运营一体化)事项2招标公告(原标题: 【异议回复】周宁县城区污水提质增效及污水处理厂、管网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运营一体化)事项2)
全部类型福建宁德2025年08月12日
| 提交时间 | **** 16时29分 | 受理时间 | **** 15时07分 | |||
| 异议类别 | 招标文件 | |||||
| 异议内容 | 异议事项3:我方作为潜在投标人,认真研究了贵方发布的该项目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关于“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运营方)拟派出的项目运营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要求的设定,我方认为存在不合理限制,特提出以下异议及修改建议,请贵方予以审议: 关于招标文件中“运维项目组人员中的 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同时附上相关证书及近六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仅认可投标人及其分公司的人员,不认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人员。同一人、同一证书只计取一次,不重复计分。” 异议的核心内容:招标文件关于“仅认可投标人及其分公司的人员,不认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人员”的规定,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合理性,构成对潜在投标人(尤其是集团公司)的不公平限制,涉嫌违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原则。具体异议理由如下: 1、缺乏上位法依据,限制条件超出必要范围: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禁止投标人(特别是集团公司)在投标时使用其控股子公司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招标文件设置的此项限制性条款,属于在法律法规框架之外额外增设的、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件。招标投标的核心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此项条款实质上剥夺了集团公司整合其控股体系内优质人力资源参与竞争的权利,人为抬高了部分投标人(如非集团结构公司或仅依赖分公司资源的公司)的竞争优势,对有能力提供同等甚至更优质服务的集团公司构成歧视。 2、“分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在资源整合本质上具有高度一致性,区别对待理由不足:招标文件将“分公司”与“子公司”严格区分,仅认可前者。我方理解,招标方可能认为分公司是投标人的直接组成部分,而子公司是独立法人。然而,从资源调配和实际履约能力角度看,对于控股子公司(特别是母公司直接持股≥51%的绝对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对其人、财、物等核心资源拥有实质性的控制权和调配权,其人员可视为投标人(母公司)可控的、稳定的资源池。招标文件注1中提及“分公司”与“子公司”是“同属于分支机构”的概念。此表述虽意在说明两者性质相似,但逻辑上却得出了区别对待的结论,前后矛盾。既然承认两者在“分支机构”属性上的共性,就更应关注投标人对资源的实际控制力,而非拘泥于法人资格的形式差异。对于控股子公司的人员,投标人(母公司)完全有能力确保其在项目履约期间的稳定性和可用性,这与使用分公司人员并无本质区别。 3、限制子公司人员违背集团化企业运营实际,不利于择优: 在现代企业集团化运作模式下,优质专业人才(如持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往往根据业务需要在集团内不同法人实体(包括母公司和各子公司)任职。强制要求此类人员必须隶属于投标人母公司或分公司名下,既不符合集团人力资源配置的实际情况,也无视了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所具备的综合实力和履约能力。此项限制可能导致真正具备强大技术实力和人才储备的集团公司,因内部人员编制归属问题而无法在评分中获得本应得到的分数,无法充分展现其竞争力。这最终可能阻碍招标人选择到最优的投标人和服务提供者。 4、“同一人、同一证书只计取一次,不重复计分”规则已能有效防止滥用:招标文件注1中已明确规定“同一人、同一证书只计取一次,不重复计分”。此规则本身已能有效防止任何形式的证书重复使用或“挂靠”行为,无论人员来自母公司、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在此前提下,再额外禁止使用子公司人员,实属不必要的重复限制。基于以上理由,我方郑重建议对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建议修改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运营方)拟派出的项目运营特种作业人员具有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电工作业操作证证书,得2.5分;具有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得2.5分,本项满分5分。 注: 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同时附上相关证书、人员近六个月社保缴费证明(需体现缴费单位为被认可的主体)和身份证复印件。认可的人员来源包括:投标人(母公司)及其设立的分公司人员;投标人(母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人员(控股子公司指投标人直接持有其≧51%股份的子公司)。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控股子公司最新的、由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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