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人民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公告
全部类型湖北黄冈2025年08月11日
本院受理的(2025)鄂1125破8号湖北卓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该案需在管理人名册中选任管理人。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推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加摇号的方式公开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湖北卓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湖北卓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成立, ****核准登记,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丽文大道 312 号,组织机构代码 ****-8,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421125****8Y。法定代表人冯盛伟。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状态为存续,经营范围为: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履约担保业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有效期限至****止,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可经营)。
(一)(2016)鄂1125民初1260号生效判决执行情况。
****,本院作出(2016)鄂1125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黄冈盛通弹簧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向浠水县财政局偿还所借大别山产业发展基金25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按逾期金额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起算至判决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黄冈盛通弹簧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偿还原告浠水县财政局所借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15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按逾期金额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起算至判决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湖北卓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卢春林、熊冬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万元由被告湖北卓越融 资担保有限公司、卢春林、熊冬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 年 3 月 15 日,申请执行人浠水县财政局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作出了(2017)鄂1125执250 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2017 )鄂1125执25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经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2018 年12月26日,本院作出(2018)鄂1125执恢154号裁定书,裁定终结(2018)鄂1125执恢154号案件执行程序。****,本院变卖被执行人黄冈盛通弹簧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屋及机械设备,申请执行人浠水县财政局分配义务款 ****. 88元。****,申请执行人浠水县财政局通过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卢春林名下不动产受偿238000元,另通过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受偿违约金4780.82元,申请执行人浠水县财政局共受偿242780.82元。2023年4月,黄冈市****点击登录查看以(2023)鄂1125破2号之 二裁定终结债务人黄冈盛通弹簧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2017年12月份,申请执行人浠水县****
(二)(2017)鄂1125民初107号生效判决执行情况
2017年4月6 日,本院作出(2017)鄂II25民初107 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浠水县财政局所借大别山产业发展基金35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按本金350万元以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起算至判决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浠水县财政局所借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10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按本金100万元以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起算至判决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卓越融资担保公司对被告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所借大别山产业发展基金350万元及之付的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卓越融资担保公司对被告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受理费1.54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执行人浠水县财政局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作出(2018)鄂1125执348号之四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财政局通过划扣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资金受偿80800元,通过提取被执行人周焕珍名下保险金共受偿19594.59元。另外,2017年通过扣减财奖补资金受偿16.45万元,2019年和2020年企业主动还款受偿3万元,2021年扣减财政奖补资金受偿10万元,2022 年扣减企业项目资金受偿150万元。截止目前,申请执行人浠水县财政局通过司法执行、扣减财政补助等方式在该执行案件中共受偿****. 59元,被告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尚欠本金****.41元、违约金135.45 万元、案件受理费1.54万元。卓越融资担保公司应对尚欠本金、违约金、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执行人浠水县财政局于****申请对卓越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需为2023年度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二级及以上破产管理人。
2.申报机构与湖北卓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能担任管理人工作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为管理人的候选对象:
(1)在全省范围内履职管理人的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达十件未结的;
(2)近三年内受聘破产企业或强制清算企业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代理人达三次的;
(3)近三年内受聘破产企业或强制清算企业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委托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服务达三次;
(4)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等。
4.申报机构在涉案地有长期固定办公地点和联系人,如出现群体性信访事件能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协助作好稳控工作。
5.在其它破产清算案件中担任管理人,履职评价高的适当加分。
三、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
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破产团队建设情况;
2.申报机构以往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破产清算工作的经验和工作业绩(A.有关数据以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为准;B.应明确是独立履职还是协助参与,是全程参与还是部分参与;C.是否办理过破产清算案件);
3.参与本案的竞争优势;
4.拟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团队成员的基本情况、该成员的主要业绩;
5.获选后的工作思路,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工作预案等(信封密封);
6.管理人报酬的报价方案(信封密封)。
四、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截止时间****下午17时30分,有意成为管理人的单位应向点击登录查看司法技术科报名并提交书面材料(不接受邮寄报名)。(联系人:南豫军,电话:****)。
五、其它事项
1.申报机构提供的资料一份(需要密封的部分用信封密封);
2.本院将由评审委员会评审选出3家候选管理人(报名超过3家)。届时经摇号选择出一家机构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再从剩余的机构中摇号选择出两家机构为本案备选(第一、第二)破产管理人。
3.报名机构少于3家,本院将从2023年度黄冈市****
4.评审委员会评审选出三家候选破产管理人,如若发现不符合条件,依次递补后一名参加选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