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要区预制菜产业园一期厂区一幢食品加工车间毛坯厂房招租项目澄清公告
全部类型广东肇庆2025年08月11日
| 项目名称 | 高要区预制菜产业园一期厂区一幢食品加工车间毛坯厂房招租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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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 | ||
| 标的名称 | 高要区预制菜产业园一期厂区一幢食品加工车间毛坯厂房招租项目 | ||
| 标的编号 | ****001 | ||
| 公告性质 | 更正公告 | ||
关于“高要区预制菜产业园一期厂区一幢食品加工车间毛坯厂房招租项目”《租赁投资合作合同》、《租赁合同》的澄清公告
按委托方肇庆高要金钊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来函要求,“高要区预制菜产业园一期厂区一幢食品加工车间毛坯厂房招租项目”的附件《租赁投资合作合同》和《租赁合同》里的履约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有误,现更正如下:
1、原《租赁投资合作合同》第二条2.2(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45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
更正为: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大写:捌拾万元整)。
2、原《租赁投资合作合同》第二条2.3(1):保证金人民币【45万元】。
更正为: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
3、原《租赁投资合作合同》第五条5.1(3):租赁保证金:人民币45万元。
更正为:租赁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
4、原《租赁合同》第四条:租赁保证金为45万元。为简化交易甲方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在前序双方签订的《招商投资合作合同》项下已经缴纳的45万元履约保证金直接转化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保证金。
更正为:租赁保证金为80万元。为简化交易甲方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在前序双方签订的《招商投资合作合同》项下已经缴纳的80万元履约保证金直接转化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保证金。
实际签订的《租赁投资合作合同》、《租赁合同》以更正后的内容为正确版本,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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