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扫描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扫描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或2024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提供至少一个月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等或提供资格承诺函);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见供应商相关信息一览表或提供资格承诺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凭据或提供资格承诺函);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见投标函或提供资格承诺函);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及苏财购【2021】34号的相关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只接受中小微企业投标。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属行业:工业)。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要求,监狱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和戒毒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注:本条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按国家规定须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供应商须根据投标产品的类别,提供所提供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及附表; 2.供应商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须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磋商的产品的类别,提供供应商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Ⅰ类医疗器械无需提供); 3.供应商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提供本企业产品的,须根据投标产品的类别,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I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