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关于确认海宁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全部类型浙江嘉兴2025年03月31日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结合全市机构改革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宁市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告。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告后,行政执法机关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程序进行调整确认和公告。确认公告后,如在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等工作中,发现已确认公告的单位不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或者有行政执法单位未经确认公告的,由市政府授权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及时予以纠正。 此前其他文件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海宁市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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