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山东沂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70%国有股权
全部类型山东临沂2025年03月27日
| 项目编号 | **** |
|---|---|
| 项目名称 | 山东沂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70%国有股权 |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临沂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比例 | 70% |
| 挂牌价格 | 2100万元(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20工作日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实收资本2300万元。其中,点击登录查看认缴出资2100万元,实缴出资2100万元。 2.根据《公司法》规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受让方受让70%国有股权后,标的企业须继续履行《山东沂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和《关于山东沂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70%国有股权转让情况的补充说明》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山东沂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和《关于山东沂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70%国有股权转让情况的补充说明》置于中心备查。 4.受让方受让70%国有股权后,标的企业须按照《山东沂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70%国有股权转让项目职工安置方案》开展后续员工安置工作,《山东沂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70%国有股权转让项目职工安置方案》置于中心备查。 5.其他重大事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国有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履行标的企业已签订的全部合同及协议。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国有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履行《山东沂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和《关于山东沂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70%国有股权转让情况的补充说明》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以上事项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得以任何借口逃废债务,转嫁经济责任,并应及时清缴各项国有权益。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国有股权后,标的企业须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意按照《山东沂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