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中医院医技综合楼项目(施工)答疑纪要(第3次)[第(3)次答疑]
全部类型福建宁德2025年01月09日
点击登录查看医技综合楼项目(施工)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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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点击登录查看医技综合楼项目(施工),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作如下补充说明:
1、原招标P17页投标须知前附表18.1/ 18.2.1
投标保证金银行帐户信息: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帐户名称:宁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帐 号:********
修改为:投标保证金银行帐户信息: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帐户名称:宁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帐 号:********
2、原招标文件第四章第3节《合同专用条款》7.5.2款“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每延误壹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天,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或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支取。因承包人原因影响其他专业施工,造成其他专业工期延误,所引起的其他专业工期延误违约金或损失,一并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超过 日,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相应损失。”修改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每延误壹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天,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或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支取。因承包人原因影响其他专业施工,造成其他专业工期延误,所引起的其他专业工期延误违约金或损失,一并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超过90日,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相应损失。”
3、原招标文件第四章第3节《合同专用条款》15.2款“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天后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修改为:“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90天后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4、原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函附录”格式修改附后。
5、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修改为:****9:00时。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特此
招标人:点击登录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日期:****
投标函附录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 同 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 注 |
1 | 缺陷责任期 | 15.2 | 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90天后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 |
2 |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 3.7 | 为中标合同价的10% | |
3 | 分包 | 3.5.2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中给定暂估价(若有)的专业工程,以及本工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可经过发包人同意进行分包。若发包人不同意将不允许分包。 承包人若非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将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一体化”服务业务作为分包内容进行分包,分包的第三人必须为已进入福建省住建厅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中的企业 | |
4 | 逾期竣工违约金 | 7.5.2 |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工期每延误壹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天,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或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支取。因承包人原因影响其他专业施工,造成其他专业工期延误,所引起的其他专业工期延误违约金或损失,一并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超过90日,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相应损失。 | |
5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 7.5.2 |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合同价款的10%,同时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竣工延期,造成发包人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发包人也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 | |
6 | 预付款额度 | 12.2.1 | 预付款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10% | |
7 |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 15.3 | 结算审核价的3% | |
… | …… | …… | …… |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
注:本附录中的项目内容、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等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予以明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应对此作出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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