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特(锅)检院零星车辆租赁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全部类型新疆昌吉2025年01月02日
为满足我院机电类部门在新疆昌吉州开展特种设备检测工作、承压类检验工作以及西北办事处业务开展的用车需求,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欢迎满足相应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响应。
一、项目名称
省特(锅)检院零星车辆租赁服务项目。
二、招标控制价
1.省特检院25万元。
2.省锅检院20万元。
本项目采用单价控制,各供应商须以350元/天/车作为车辆租赁费单价的最高响应报价,供应商报价超过该单价控制价视为无效报价。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 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需提供尚在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件或营业执照。
2. 供应商为中小企业。
3.供应商具有有效的《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或《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4.采购人不接受就本项目成交后无法履行合同、主动放弃成交资格的供应商再次参与本项目响应。
四、评标方式
参与响应报价的供应商应完全满足本采购公告所有要求,并接受采购人以最低价法进行评审。如出现相同最低报价,采购人将现场通过摇球的方式随机抽取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人。如第一成交候选人自行放弃成交资格、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则递补选择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如第一成交候选人出现资格不符合的情形导致响应被否决的,剩余合格供应商仍满足三家的,递补选择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剩余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人重新进行采购。
备注: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分为资格文件及报价文件,并各自单独密封包装。评审现场分为资格审查和价格评审阶段,采购人先审核供应商资格,如供应商资格审核不通过,则不进入价格评审阶段。
2. 如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以他人名义响应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响应的,一经发现,其本次响应将被否决;同时,采购人将启动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并不接受相关供应商再次参与本项目响应。
五、报价说明
按实际服务的天数每车、每人单独结算。每天每车结算价=车辆租赁费单价+车辆服务期间行驶里程数×车辆使用费。每天每人结算价=驾驶员服务费单价×人数。
(1)车辆使用费:1元/公里(含燃油/气/电等)。
(2)结算价已含服务期间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租赁费、驾驶员服务费、保险费、开票税费、维修费等),过路过桥费由采购人承担。
(3)本项目采用单价报价形式,各供应商须以最高限单价350元/天/车作为车辆租赁费单价的最高投标报价,最终以通过资格性及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所报的车辆租赁费单价最低的为中标候选人。
(4)根据采购人实际工作情况,临时、急需时需启用单独驾驶员服务,驾驶员服务费单价按每天车辆租赁费中标价格的75%进行结算。如每天车辆租赁费中标价格低于300元时,则按225元/天/人(即300元×75%=225元)结算。
六、招标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需求:本项目采用统招分签形式,确认中标供应商后,由省特检院、省锅检院分别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服务合同。其中,省特检院用车需求为3用1备,省锅检院用车需求为2用2备。
2.服务地点:新疆。
3.车辆常驻地:新疆昌吉州(原则上采购人不提供驻车场所)
4.车辆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服务期满或合同期内实际支付金额达到该采购项目招标控制价时,合同自动终止(即视为服务期限届满)】。
(二)租赁车辆参数配置要求
(1)车辆类别:小型客车(轿车、越野车、皮卡车)。
(2)车价:车辆厂商销售指导价在15万元以上。
(3)能源类型(燃料种类):燃油/气/电。
(4)若为燃油车,排量:2.0L或1.8T以上(含2.0L或1.8T)。
(5)车身结构:轿车:5座三厢;
越野车:5座及以上;
皮卡车:5座及以上。
(6)车辆使用年限: 3年以内新车(含3年,以首次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
(7)车辆状况:车辆状况良好,外观无划痕,内饰舒适整洁,车辆无发生重大事故,发动机、变速箱、车辆大梁无维修(除正常保养外)。
(8)车辆产权:车辆产权应为供应商所有。
(三)车辆管理要求
(1)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环保要求,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且为中标供应商自有产权,保证车内设施(如空调、音响、座椅、玻璃及贴膜等)完好,所有车辆安装行车记录仪,并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相关里程数和服务时间。
(2)中标供应商应提供车辆正常使用的相关证件(如行驶证、附加费证明等),及时缴纳车辆正常使用所需的各种费用。中标供应商必须为提供的车辆投保,险种至少应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至少200万元)、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每位乘坐人员(含司机)提供保险额至少5万元及以上的保险(车内乘客实行旅客意外伤害赔偿统筹,赔偿无上限)。
(3)中标供应商应定期检查车况,做好日常维修保养工作。易损易耗件,如车辆轮胎等必须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及时更换。
(四)驾驶员服务要求
1.中标供应商应当依法与委派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委派的驾驶员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具备相应驾驶证资质,办理相关规定证件,且具备较高素质和良好服务意识,无犯罪记录,驾龄5年以上(含5年),行车记录良好,没有重大交通事故记录,熟悉所服务地区****
2.驾驶员在服务期间,应服从采购人管理,执行采购人工作指令及相关要求,每日检查车况,保持车内外干净整洁,提供优质服务。
3.驾驶员在服务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超出保险理赔部分,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五)费用结算
1.采购人对租赁服务内容清单确认无误后,根据中标供应商和用车人签字确认的租车数与行驶公里数清单、驾驶员服务次数(如有)进行费用结算,每月结算一次。中标供应商需在每月结算前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每月完整租赁服务内容清单。
2.中标供应商须遵守采购人的调度安排,双方按照约定的发车时间、地点。
3.中标供应商负责填写每次服务记录,将每次记录单及时交予采购人用车人签字确认,做好签字确认单的保存以作为车辆租赁费用结算凭据,如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确认单结算,按单次结算价十倍赔偿。
4.中标供应商结算时按照服务期间每天的行驶里程数计入,服务期间车辆非采购人要求工作里程不得计入结算费用,双方争议里程以第三方导航地图软件测算为准。
七、商务条款
1.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交付条件:完成履约并满足采购人要求
3.支付方式:中标供应商需及时提供结算单据以及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人按月据实结算。
八、处罚与违约责任
1.如发生以下情况,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供应商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扣款,必要时终止合同:
(1)未做好车辆保洁工作,第一次警告(书面告知),第二次扣200元,第三次扣400元,第四次扣600元,以此类推扣款;同时,采购人有权视情况要求中标供应商更换车辆。
(2)车辆、驾驶员应按采购人要求准时准点到达用车指定地点,未按时到达的,第一次警告(书面告知),第二次扣500元,第三次扣1000元,第四次扣1500元,以此类推扣款。
(3)驾驶员未提供优质服务被投诉,采购人核实属实后,第一次警告(书面告知),第二次扣500元,第三次扣1000元,第四次扣1500元,以此类推扣款。
(4)因中标供应商原因,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车辆服务、驾驶员驾驶服务不能满足采购人每个工作日实际需要,影响采购人工作的,采购人有权向其他公司调用车辆,调用车辆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按实支付,采购人按本项目中标单价及实际台班数向中标供应商结算。每发生一次,中标供应商还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
(5)中标供应商在提供车辆服务期间,应加强对所委派的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要求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以及边开车边接打电话、发微信等。发生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及违章处罚等所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供应商负责。如存在上述行为,本次租赁服务不予计费。
(6)中标供应商在提供服务期间,所提供的车辆为非中标供应商自有产权的,每发生一辆次,中标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中标供应商不能满足采购人用车需求的,中标供应商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采购人向其他公司调用车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采购人按本项目中标单价及实际台班数向中标供应商结算。
(7)中标供应商在提供车辆期间,配备的驾驶员未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劳动合同的,每发生一人次,中标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中标供应商不能满足采购人用车需求的,中标供应商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采购人向其他公司调用驾驶员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采购人按本项目中标单价及实际台班数向中标供应商结算。
(8)中标供应商应支付的违约金超过合同总金额30%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中标供应商还应承担合同解除后至采购人重新确定新一轮车辆租赁服务供应商期间采购人所产生的全部车辆租赁相关费用,采购人按本项目中标单价及实际台班数向中标供应商结算。
2.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后,中标供应商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中标供应商违约;中标供应商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3.若发生人员受伤事故,中标供应商应当积极组织相关理赔工作,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如若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5.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中标供应商除积极主动组织进行相关理赔善后,还应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6.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中标供应商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7.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中标供应商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九、其他要求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中标供应商需服从采购人对车辆的相关管理规定。
2.中标供应商需承担全部由车辆或其他由中标供应商原因引起的各种经济与法律责任(含交通安全及事故处理费用),并赔偿采购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供应商中标后,如果不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其投标承诺或者其他由于中标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无法履行合同的,均视为中标供应商违约,采购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如果已经签订合同的则合同自动解除,且中标供应商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须进行赔偿。
4.采购人在用车过程中,产生的车辆过路过桥费由采购人承担,车辆维修、保养、年检、保险、加油/气/充电费等车辆相关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5.中标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如发现经查实,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50%的违约金。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供应商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6.本招标文件未明确的其他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十、投标文件必须包含的内容
1.资格文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2)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与附件1保持一致,加盖公章)。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视为不符合供应商资格要求。若虚假响应的,予以废标处理。
(3)《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或《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2.报价文件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报价单(报价单格式、内容等应与附件2一致,加盖公章)。
十一、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1.报价文件截止时间:****9:00(北京时间)
2.报价文件递交地点:点击登录查看办公室
地址:福州市****
3.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4.监督电话:****
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密封盖章的投标文件送达点击登录查看(并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投标文件必须写明投标项目名称,不建议采用快递寄送的方式,如采用快递寄送则后果自行承担),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或当作废标处理。
投标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通过特检廉政建设社会监督平台向我们反映,省特检院纪检室将第一时间同您联系,欢迎公众对我院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通过微信扫码,进入特检廉政建设社会监督平台;
2、请勾选参与的项目,并对我院的采购招标工作进行评价;
3、如有投诉或举证材料,可点击附件上传,并务必留下您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第一时间联系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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