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全部类型青海西宁2024年12月25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监督管理,规范施工图审查行为,提高审查效率和服务水平,保证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征求意见建议,请于12月27日(星期五)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我处。
附件:《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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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监督管理,规范施工图审查行为,提高审查效率和服务水平,保证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青海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下同)审查活动以及对审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建筑装饰、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风景园林、环境、照明等专项工程,编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用于工程施工的,均应纳入施工图审查和管理范围。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
市****
第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勘察、设计单位应对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按照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对于规模较小、技术简单、质量安全风险较小的小型工程(涉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人防设计审核等行政许可事项的除外),不再要求事前审查,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专家论证,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应当贯彻落实先勘察、后设计的工作准则。施工图实行联合审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将包括消防设计、人防设计、防雷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次全部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整体审查,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技术审查的结果,对消防设计、人防设计、防雷设计、施工图审查进行审批、备案。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二章 审查机构管理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具备相应技术资格条件,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数量、类别以及承接业务范围等事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总量控制和机构条件双达标的原则,结合本省近三年完成的施工图审查面积数、审查人员数量及专业人员比例等因素综合确定。
施工图审查机构条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承接业务范围等级分为一类、二类和专项。
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承接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专项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定行业或专业领域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房屋建筑、市****
第十条 申请设立施工图审查机构,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独立法人证明文件;
(三)审查人员聘用合同、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社保证明(退休返聘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执业注册资格证书;
(四)审查人员履历情况(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
(五)审查人员近五年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承诺书和相关证明;
(六)申请单位的项目管理、技术管理及质量管理等系列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现有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能承担的特殊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意,可以由具有相应审查业务范围和经验的外省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外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行业有关规定服从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管理,并承担相应审查责任。
第三章 审查人员管理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
审查人员具体认定条件及考核管理按照《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人员主要包括专职审查人员和兼职审查人员,专职、兼职审查人员均应从专家库中遴选聘用。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选聘、不得组织非专家库人员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审查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施工图审查机构选聘的审查人员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专职审查人员是指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要求,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兼职审查人员是指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大中专院校、工程科研院所等单位工作,熟悉国家及本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丰富,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要求,可以临时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聘用专职、兼职审查人员应发放聘用证书,兼职审查人员聘用时间最短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三年。
施工图审查机构技术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应当为专职审查人员。施工图审查机构专职审查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审查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审查专业应当与个人取得的执业注册资格或职称专业相符。个别冷门、人员紧缺专业确因审查工作需要的,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意,审查人员可在短期内(不超过三个月)兼职两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审查工作。
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查本人所在单位或存在利害关系单位(含在职、返聘及技术顾问等形式)编制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专业的审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执业注册继续教育。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参加国家、省、市****
第四章 审查项目申报管理第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实行数字化审查方式,申报、审查、修改答复及备案等环节均在“青海省施工图联合审查系统”中进行,涉密项目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意,按审查备案原则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可采取线下审查方式。
施工图审查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即施工图报审、领取审查意见、报送修改答复意见、领取审查合格书、审查备案等环节均由建设单位负责,并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主要流程为:建设单位填报信息——勘察设计单位上传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报审——施工图审查机构接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含政策性审查、技术性审查)——发放审查合格书——建设单位报审查备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程图详见附件。
小型免审项目主要流程为:建设单位填报信息——建设单位选取论证专家——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线下论证会议——建设单位上传备案资料——勘察设计单位上传勘察设计文件——专家确认——建设单位完成申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免予事前审查施工图备案——发放小型工程(免予事前施工图审查)项目登记表。流程图详见附件。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如立项批复、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等);
(二)勘察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勘察纲要及相关专题报告)、《工程勘察影像资料首页》、室外钻探以及室内试验影像资料;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全套施工图、各专业计算书)或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全套施工图、专项计算书)。专项工程主要是指建设项目中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智能化系统、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消防设施、场地边坡支护、园林绿化、基坑支护等配套专项工程;
(四)涉及消防设计审查需要提交《消防设计文件》(专篇),人防审核需要提交《人防设计文件》(专篇),防雷审核需要提交《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专篇);
(五)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提供初步设计批复,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需要提供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特殊消防设计工程需要提供专家评审意见;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到审查申请后,首先应当对项目前期批准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主要核查核对项目立项文件和规划许可批准文件,政府投资项目还应核查核对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环境、卫生等工程项目因技术审查工作需要的,还应核查核对环评批复等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经政策性审查,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前期批准文件及资料齐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施工图审查业务,并组织开展技术性审查工作。
提供项目前期批准文件及资料不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擅自承接审查业务,同时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补齐补正。
第二十二条 同一项目(或小区)不同单体工程的施工图、单体工程附建地下空间(如地下车库、人防工程)的、单体工程之间通过连廊或地下空间等连接连通的以及主体配套附属工程(装饰装修、室外配套设施等)应当由具有相应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的同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拆分报送不同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或将附属配套工程定义为小型免审项目进线下论证。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坚持一次性送审的原则,一般不得分阶段或分专业送审。大型项目或因环境、技术等特殊情况限制、确需分阶段或分专业送审的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技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分阶段或分专业审查,分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期。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做好相关审查记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接主体为施工图审查机构,具体按照《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
小型免审项目专家论证会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费由建设单位从项目二类费用中予以支付。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为法定文书,格式文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监督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伪造。
第二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由建设单位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审查备案资料包括项目有关前期批准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告知书、修改答复意见及审查合格书、工程质量终身承诺书、勘察设计合同等。
小型免审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专家论证通过后,由建设单位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备案资料包括项目有关前期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专家论证意见、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承诺书、勘察设计合同等。
第二十七条 审查备案原则上按照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和事权相一致规定执行。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立项的,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
符合备案要求的,准予备案并核发施工图审查备案表或小型工程(不进行事前施工图审查)项目登记表;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退回,要求补充完善后重新报备。
第二十八条 省、市****
第五章 审查质量管理第二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小型免审项目论证专家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立项、规划主管部门批复;
(二)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可靠;
(四)消防安全性;
(五)人防工程防护安全性;
(六)是否满足有关建设标准要求,包括建筑节能标准、绿色建筑标准、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环境保护标准等;
(七)勘察设计企业、执业注册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盖章、签字;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须审查的内容。
审查机构、小型免审项目论证专家对施工图审查、论证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小型免审项目论证专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施工图审查以报审受理时有效的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及施工图审查要点等开展审查工作。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仍继续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质量主体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小型免审项目论证专家不得审查与本机构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二条 大型项目和技术复杂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组织建立专家会审制度,同一专业组织两名以上审查人员共同审查,由技术负责人、消防负责人复核确认。其他一般性项目,专业审查人员审查后,由技术负责人、消防负责人复核确认。
第三十三条 审查人员和技术负责人完成审查工作后,应在相关的审查意见表、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合格书等资料文件上亲笔签字,不得以打印姓名、打印电子签名、加盖私章或由他人代签等形式代替。
审查人员对审查意见表、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合格书等资料文件上的签字真实性负责。审查人员在上述资料中的签字应当一致。
第三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人员、技术负责人及消防负责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做出审查结论判定:
(一)未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未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问题,编制内容齐全、编制深度满足要求、可以用于工程施工的,应当判定为合格;
(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一条及以上、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问题必须进行修改、编制内容存在缺项漏项、编制深度不符合要求、不能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该专业判定为不合格;
(三)项目一个及以上专业判定为不合格的,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整体审查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审查结论判定后,应当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并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公章。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进行赋码或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章;
(二)审查合格但需修改补充反馈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表,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修改补充意见或修改承诺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不再逐一核对,直接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进行赋码或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章;
(三)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并将相关施工图设计文件退还建设单位、一次性说明不合格原因,要求修改完善后重新报审;
(四)施工图审查实行二审终结制度,同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复审未通过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申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或结论存在重大分歧或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审查意见表或审查意见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复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另行组织专家复查、论证并作出复查结论。
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复查结论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复审。
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复查申请的,不予受理。复查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提出复查申请的单位先行支付,最终由复查确定的责任单位承担;若复查后确认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或结论无误,则由提出复查申请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且依据充分或修改内容涉及重大变更的,应遵循“先审查、后施工”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或变更内容实施前,将修改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重大变更是指涉及工程项目建设地点、平面布置、建设规模和内容、主要使用功能、工程建设标准(含强制性建设标准)、抗震设防类别,建筑面积、高度、外观效果、主要构造措施做法,结构体系及柱网尺寸、地基基础或结构选型、结构受力或抗震构件,水、暖、电系统形式及主要设备选型等的变更和调整,以及因设计调整变更引起的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
重大变更涉及工程项目前期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审批内容的(如立项、规划、人防、初步设计等),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重新报审;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审批通过后,施工图审查机构方可开展施工图审查。其他一般性变更修改按照工程变更有关规定执行,不再进行施工图变更审查。
施工图重大变更审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及时报送审查备案。
第三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到施工图重大变更审查申请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派人赴施工现场验证。工程未实际开工的、或工程已开工但变更部分还未实施且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方可受理变更审查申请。
修改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出具新的审查合格书,并在合格书上注明有关修改变更事项,不得调整或替换原审查合格书。修改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进行赋码或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审查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审查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审查工作流程和岗位责任,加强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管理。
档案资料包括项目前期批准文件、审查意见表、修改答复意见或修改承诺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合格书、重大变更设计图纸及审查意见等资料,资料保存年限不少于五年。
第四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上报施工图审查情况台账信息。
第四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上报市****
(一)勘察、设计单位涉嫌违反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等规定,超越资质等级或范围承揽业务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签字、盖章涉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审查过程中工程项目因违反强条过多、答复不及时等而随意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套图出图的;
(四)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答复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五)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涉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审查、修改答复及备案时限管理第四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审查工作时,审查时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7个工作日;
(二)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一审时限有延误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需修改、答复的,时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审完成、审查不合格或审查合格但需修改补充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向施工图审查机构书面说明并经其同意,修改答复时限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无正当理由且超过30个工作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可终止审查,按审查不合格作退件处理。
第四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备案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第四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至有效期届满审查项目未开工建设的自动废止。
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并记入单位及个人诚信信息记录。
第四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施工图审查机构上报的施工图审查情况统计报表后,应当对有关问题进行检查核实,并定期公布通报施工图审查情况。
第四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考核组,对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机构条件、审查行为管理和审查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施工图审查机构条件和审查行为管理的考核,采用现场检查方式并结合日常审查备案、审查数据记录等进行。
施工图审查质量考核,采用随机抽取检查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现场即时一次性报送相关资料、考核组集中进行检查的方式并综合县****
第四十九条 被考核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积极配合考核工作,按照规定提供考核期内的工作总结、审查项目汇总表、抽检项目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专家审查意见及有关资料,并且确保文件资料真实有效。
第五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具体考核事项按照《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综合考核评价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执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
(一)超出审查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审查人员,审查人员欠缺超过一年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盖章、未按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的;
(七)经审查通过、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等严重质量或安全隐患的;
(八)承揽并审查与本单位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第五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不合格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揽审查业务,对在整改期内拒不整改或者消极整改的,整改期结束后,判定为考核不合格;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再将其列入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
考核基本合格和限期整改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将列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日常监督管理重点对象,对其开展业务情况加强随机抽查检查。
第五十三条 审查人员未经审查即出具审查意见、或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取消审查人员资格;已实行执业注册资格的专业的审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
审查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审查人员资格,移出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库。移出专家库的人员,无论何种情形,不得再次纳入专家库。
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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