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朝阳鞍钢公司拟处置8台车辆转让公告
全部类型辽宁朝阳2024年12月21日
项目类型:挂牌-公告 |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 |
所在区域:北京-朝阳 | 价格:报价/竞价 |
拍卖时间:**** | 发布时间:**** |
账户名称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号 ****92 |
开户银行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标的名称 点击登录查看拟处置8台车辆 |
资产类型 交通工具 |
标的所在地 辽宁省 朝阳市 |
资产简介 本次转让标的涉及车辆的车牌号、车型、购置及启用日期、行驶里程等情况,详见披露的资产清单。 |
资产清单 天津产权交易系统用户使用手册-1.0(1).pdf 资产清单(8台车辆).pdf |
标的资产是否涉及抵押 否 |
评估机构 四川中砝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备案 |
核准(备案)日期 **** |
评估值(元) 119200 |
账面价值(元) 536216.78 |
是否有保留价 否 |
是否允许起拍价报价 是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 5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保证金缴纳截止日期 **** 23:59:59 |
交易条件 1.本标的资产均按现状转让,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本项目披露的清单、数量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资产与其完全一致。 2.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示期间应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在现场踏勘时须严格遵守转让方现场踏勘相关规定及要求。 3.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转让标的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如限购政策等)对自身的购买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4.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报价后,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资产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同时视为已承诺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与条件,并承担非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交易风险。 5.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优先用于补偿各相关方应收取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及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受让方未按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2)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3)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对以下事项进行承诺:(1)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2)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4)转让标的移交前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标的移交后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5)同意转让标的因年检到期、保险到期、违章处理及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6)同意针对无法过户的车辆由受让方自行前往具有资质的单位办理报废手续。 6.本转让标的不涉及指标转让;车辆必须过户,如过户本市的,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当地小客车买受资格及过户政策要求;如过户外地的,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外地的车辆迁入政策。 7.本项目成交,受让方需按成交价款的0.5%向天津产权交纳交易服务费。 |
是否由天津产权组织签订合同 否 |
其他披露内容 1.意向受让方在进行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进行转让标的现场勘验,以实物为准,自行查阅、勘验、核实,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现状,新旧程度,损坏情况,规格、数量、配置等。 2.本次转让标的涉及2台车辆(辽N00237和辽N00253)逾期未年检且已超过3年,如因车辆年检逾期或自身状况导致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的,由受让方前往具有资质的单位办理报废手续,转让方给与必要的配合。 3.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增值税税率13%。 |
转让方名称 点击登录查看 |
监管机构属地(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