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三沙海洋渔业产业融合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答疑纪要[第(1)次答疑]
全部类型福建宁德2024年12月19日
霞浦县三沙海洋渔业产业融合项目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答疑纪要
霞浦县****
一、关于投标人提问的答复
1、问:招标文件p63评分办法中“2.2.4项目管理机构,项目总负责人”设置不合理,资格条件中,项目总负责人注册执业要求有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但评分办法中,缺少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作为加分条件,有失偏颇,存在一定的指向性,建议项目总负责人证书加分调整为“在满足资格条件的基础上,对具备以下执业资格进行加分:具备住建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市****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1)本项目针对“项目总负责人”资格条件的设定是参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
2、 问:招标文件p61“监理综合实力(1分)”设置不合理,本项目既然允许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且未限制承接监理任务方的为牵头人,为何要求监理奖项牵头人提供如此设置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修改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承担监理任务方)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含发布招标公告当日)起前五年内作为监理单位独立完成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颁发的建设优质工程奖得1分。
答:(1)本项目允许联合体牵头人为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因此获奖业绩同等适用于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作为牵头人的情况。(2)2.2.4(2)的“设计综合实力”评分办法修改为: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承担设计任务的牵头方或独立方)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含发布招标公告当日)起前五年内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勘察设计行业协会颁发的优秀勘察设计奖的得1分;(应提交相关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时间以获奖证书的印发时间为准;不同省份的勘察设计协会及获奖名称表述略有不同,勘察设计协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等,颁发的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综合类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均满足得分条件。)(3)2.2.4(2)的 “监理综合实力”评分办法修改为: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承担监理任务的牵头方或独立方)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含发布招标公告当日)起前五年内作为监理单位独立完成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颁发的建设优质工程得1分。(应提交相关获奖证书或网上公布截屏等相关材料(应包括首页、附件第1页、包含投标人的信息页);时间以获奖证书或网上公布时间为准;应提供监理合同,以联合体方式承接或合作完成的监理业绩获奖不予认定;获奖项目应为主体工程,配套设施工程获奖不予认定。)
3、问: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2.5建设规模”所述建设规模包含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第一章 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和“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所要求投标人的设计、监理资格均具备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资质;由此可见本项目包含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但“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第7项要求的项目总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为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和“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3) 企业业绩评分标准”要求的类似业绩为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业绩。招标文件所述的建设规模和要求的相应设计、监理服务资质与类似业绩存在差异,建议将类似业绩修改为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
答:(1)招标文件资格条件中关于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要求、“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3) 企业业绩评分标准”下“全过程工程咨询类似业绩”和“项目总负责人类似业绩”评分项的类似业绩由“房屋建筑工程”改为“房屋建筑工程或以房屋建筑工程为主(建安费占比不小于百分九十)”,其余内容均保持不变。(2)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农渔产品交易中心 、农渔产品交易中心配套设施工程 、海产品贸易街保护与改造提升工程、三沙渔业技术研发中心改造提升工程等内容,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建安费不低于整体建设项目建安费的90%,农渔产品交易中心为大型建筑项目,还涉及部分提升修缮改造,主要是以房屋建筑工程核心建设内容为准,是整体项目的核心工程建设部分。房屋建筑涉及的施工难度更大,更容易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质量管控要求更高,为此设定的业绩要求是房屋建筑工程或以房屋建筑工程为主的业绩,若是将业绩条件放宽至纯粹的市****
4、问:“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3) 企业业绩评分标准”中企业类似业绩和项目总负责人类似业绩,“注:⑤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或协议书)项目总负责人要一致,否则业绩不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内容虽没有明文规定需要体现哪些内容,但中标通知书经招标人发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所述内容是合法。 本项目要求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或协议书)项目总负责人要一致,否则业绩不计。存在限制他人投标行为,且存在不认可中标通知书未体现项目总负责人的违法行为。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1)项目总负责人作为项目管理机构的关键岗位核心人员,受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联合体单位组成的机构需由各联合体单位共同授权)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合同、主持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是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工程咨询 、项目管理和服务的复合型专业技术人员,其应熟知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中项目经理的职责要求及管理要点,能对其所负责的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进行风险规避及把控,是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上的首要职能岗位人员,为此项目总负责人是否具有实际的全过程咨询业绩经验,对于项目实施能否顺利的关键因素。(2)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进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具体,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将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据此能够确定,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俗称标书)属于一种要约,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则是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该承诺在时间中往往经常与合同实际履约存在不一样的情况。(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项目总负责人作为实质性内容,理应与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以及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为此要求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或协议书)项目负责人要一致,符合上述的规定。(4)现实实践中,很多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进行变更项目总负责人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形,导致合同上署名的项目负责人与中标通知书上的署名项目总负责人不一样,若是仅以中标通知书上载明的项目负责人作为业绩判断标准,无法真正实现考虑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是否具有实际的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履约能力,而且极容易引发因项目负责人前后不一致导致招投标投诉情形,从而影响项目进度推进。综上,该条款的设置与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关联,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的规定,不存在具有明显的倾向性、目的性和唯一性,不存在限制投标人投标人行为、有失公平的情况。
5、问:①“第一章 招标公告 3.投标人资格要求”和“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第P7和P12页,写明“若同一任务分拆由不同联合体成员单位(含联合体牵头人)完成,则应明确该项任务的牵头单位,且专业咨询负责人必须由该项任务牵头单位派出。”,请问这句话是否要求设计、勘察、监理、造价等专业咨询负责人均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派出,请代理明确。同时如各专业咨询负责人均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派出,则与“第一章 招标公告 3.3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资格条件”和“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所要求的各专业咨询负责人是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中承担相应任务单位的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两者存在矛盾。 ②“第三章 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3) 企业业绩评分标准”中“项目管理综合能力(2分):鉴于本项目的复杂性及全过程咨询服务的全面性,为提高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项目管理综合能力,根据投标人承担任务情况进行评议:如果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承担的任务涉及项目管理、设计咨询、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四项及以上(同一任务可分拆到两个联合体成员单位(含联合体牵头人)完成,但负责人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派出),加2.0分。”该项评分明显为设计、勘察、监理一体化企业所设,存在限制、排斥联合体参与投标行为。 综合①和②所述问题,该项目存在明显为设计、勘察、监理一体化企业所设,可能导致很多优秀投标人因资质、评分不能满足而放弃参与本项目投标,也不利于招标人更好地择优选择。建议将涉及一体化企业相关要求、评分删除。
答:按照招标文件的执行。(1)设计、勘察、监理、造价等专业咨询任务可分拆到两个联合体成员单位完成,但应明确该项专业任务的牵头单位,且专业咨询负责人必须由该项任务的牵头单位派出,牵头单位不一定是联合体牵头人。只有当专业咨询任务的牵头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时,才符合2.2.4(2)的加分条件。(2)本评分项的设置突出了对全过程咨询单位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各方面综合能力及协同管控能力 ,遵循了“好中选优”的原则。(3)此外,招标人在启动招标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了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审查一致认为本项目的技术、商务条款设定无倾向性和排他性条款,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该条款的设置与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关联,不存在倾向性、目的性和唯一性,不存在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行为。
二、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综合评估法)中的“2.2.4(2) 企业综合实力评分标准”的“设计综合能力”改为:在满足招标文件资格条件基础上,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承担设计任务各方均)具备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①和②:①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和②工程设计市****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综合评估法)中的“2.2.4(2) 企业综合实力评分标准”的“监理综合能力”改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承担监理任务各方均)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者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及以上、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加2.0分。须提供资质证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得分。
3、本项目综合评分相等时,以商务部分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合格候选人;若商务部分得分也相同,则以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合格候选人;若技术部分得分也相同,则以投标报价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合格候选人;若投标报价得分也相同,则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采用随机抽取办法确定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
本答疑纪要或澄清说明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答疑内容或澄清说明若与招标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内容为准;在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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