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清自然资告〔2024〕21号)
全部类型广东清远2024年12月18日
清远市****
根据《清远市****
依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上述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收回宗地位置示意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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