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顺义区后沙峪镇温榆河生态走廊周边用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全部类型北京2024年12月16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北京市****第七条;《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办于****,在顺义区****征收范围内发布了《关于顺义区****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将《顺义区****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现将《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公告如下,并将修改后方案予以公布:
一、征求意见情况
截至****,本项目现场指挥部收到被征收人北京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书》1份。该《申请书》反馈的主要意见为:
(一)经被征收人内部讨论后一致认可《顺义区****
(二)被征收人恳请依据《顺义区****
(三)根据《顺义区****
(四)被征收人郑重承诺,申请书内容系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因申请书引发项目征收过程中任何法律纠纷,被征收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方案修改情况
基于被征收人提交的《申请书》,被征收人对《顺义区****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无意见。对被征收人意见予以采纳。若其他公众对本方案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继续向我办反馈。
附件:《顺义区****征收补偿方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
附件: 文件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顺义区****
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部分 组织架构
为加快推进顺义区****征收工作,切实规范房屋征收工作组织架构,落实各单位职责,保障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征收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组织架构如下:
一、征收工作现场指挥部组成人员和职责
总指挥:区房屋征收中心主任
常务副总指挥:区住建委副主任
副总指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事务中心主管领导
空港街道办事处主管副职领导
后沙峪镇政府主管副职领导
区****
成员:区****、区房屋征收办征拆科负责人、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事务中心相关科室负责人、后沙峪镇相关科室负责人、空港街道相关科室负责人,评估、劳务、测绘、法律顾问、审计等服务机构负责人。
工作职责:落实征收工作的具体工作目标、政策和措施,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督促、检查有关单位、部门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的进展情况;负责协调涉及征收各单位、各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职责;负责协调部署房屋征收具体工作;负责研究决定在征收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并出具会议纪要;负责具体落实征收补偿方案,实施征收工作。
二、征收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机构组成人员和职责
下设办公室和6个工作小组,包括:
(一)工作组办公室
负责人:区****
成 员:区房屋征收办、区房屋征收中心、劳务公司
工作职责:负责征收工作组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征收工作组下设的各工作小组的协调工作;负责分解落实征收工作组布置的工作任务;负责征收工作组与区****
(二)6个工作小组
1.维稳小组
组 长:后沙峪镇副书记、空港街道副书记
副组长:后沙峪镇派出所所长、空港街道派出所所长
成员:后沙峪镇政府、空港街道办事处、后沙峪镇派出所、空港街道派出所、安保人员
工作职责:全程跟踪征收工作,及时掌握各种动态,对工作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群访事件做好教育、协调、疏导工作;部署巡控力量,强化征收范围内及周边区****
2.政策咨询小组
组长:区****
成员:区房屋征收办、区房屋征收中心、劳务公司、评估公司及法律顾问。根据现场情况邀请其他区属单位或机构工作人员进驻。
工作职责:负责接待、受理、解答被征收人的各类问题,包括政策咨询、评估咨询、补偿结果咨询;负责帮助协调被征收人的各类纠纷、矛盾;负责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政策的解答。
3.法务小组
组长:项目法律顾问
成员:项目法务机构、区房屋征收办、区房屋征收中心
工作职责:负责现场征收工作组的各类合同、文件、公示文本的法律规范性审核,负责向被征收人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4.宣传小组
组长:区****
成员:区****
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征收工作宣传原则;负责制定各类宣传材料;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及征收补偿方案的宣传;负责动态监测网络及媒体舆情,对于重大舆情及时联系区委宣传部进行处置和综合管控,对征收工作诋毁、诽谤、造谣等不良舆论,报区委宣传部给予快速处理;根据征收工作进度编写《征收工作进展简报》;负责接待征收现场来访记者。
5.征收工作实施小组
组长:区****
工作职责:负责征收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负责项目进度的统计上报、汇总项目过程中需公示的相关材料。征收工作实施小组内部分为综合协调、入户调查及签约、审核、财务结算、房屋拆除、安全保障、档案管理共7个组。
① 综合协调组
组长:区****
成员:区****
工作职责:负责落实具体征收工作;负责协调各入户调查签约组将当天征收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征收工作组;负责组织各项结果公示工作。
② 入户调查及签约组
组长:区****
成员:后沙峪镇政府、空港街道办事处、劳务、评估、测绘、审计等服务机构
工作职责:负责入户调查登记以及入户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汇报和反馈工作;相关资料的核实、送达工作;其他相关情况的核实、沟通、反馈工作;开展征收签约工作。
③ 审计组
组 长:项目审计公司负责人
副组长:项目劳务公司负责人
成 员:区房屋征收办、区房屋征收中心、审计公司、劳务公司、评估公司
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审计表格;负责对征收工作进行全过程审计;负责对征收补偿协议中的各项款额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对、审核。
④ 财务结算组
组长:区****
成员:区房屋征收办、区房屋征收中心、劳务公司、审计公司、银行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负责对审核组转交的征收档案进行书面复审,确定无误后发放征收补偿款。
⑤ 房屋拆除组
组长:拆除公司负责人
成员:拆除公司、区房屋征收中心、劳务公司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已签约房屋的收房交房工作,及时对已移交房屋进行拆除。
⑥ 安全保障组
组长:区****
成员:后沙峪镇政府、空港街道办事处、劳务公司、拆除公司
工作职责:负责按照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要求,做好征收工作开始至现场征收工作结束(入户调查阶段至被征收房屋拆除完毕),征收现场的安全保障工作。
⑦ 档案管理组
组长:劳务公司负责人
成员:区房屋征收办、区房屋征收中心、审计公司、劳务公司、评估公司
工作职责:负责档案的交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收集、整理各项资料、组件分户征收档案,征收工作结束后移交区****
6.补偿决定执行小组
组长:区****
成员:区****
工作职责:全程参与了解征收实际情况,签约期满后及时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对剩余户按照征收程序开展后续工作。
第二部分 项目概况
第一条 项目简介
为保障顺义区****征收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征收依法有序进行,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北京市****、《北京市****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项目非住宅房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本方案对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顺义区****
该项目主体为北京市****
(二)房屋征收范围
顺义区****
(三)预算及资金保障
1.补偿金额:29882.32万元
2.各项二类费:979.58万元
3.资金保障:由北京市顺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事务中心使用土地储备资金进行保障,其中:
(1)项目红线内由项目开发成本构成。
(2)项目红线外由区财政资金构成。
资金构成比例按房屋及土地面积比例计算。
(四)房屋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负责。
北京市****
区房屋征收办委托北京市顺义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中心)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本项目通过摇号的方式选定北京中土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二条 工作宗旨
本项目征收实施方案以大局观、发展观和群众观为出发点,尊重历史、借鉴先进经验,本着“依法征收、阳光征收、诚信征收”的原则,严明纪律、守牢底线,切实做到征收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广泛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建议,做到征收补偿方案公开透明,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房屋征收项目是一项公益性惠民工程,在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尊重被征收人意愿,科学评估、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利益。
(三)坚持守法依规原则,切实保障征收工作规范性。严格按照征收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保障政策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对需要依法强制执行的,做到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法程序合法。
第四条 工作流程
(一)房屋征收程序
1.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北京市****
2.区房屋征收部门确定征收范围后,发布暂停公告,送达相关部门。
3.选定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区房屋征收办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采取投票方式根据多数被征收人意见确定;若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由区房屋征收办组织公开摇号,由被征收人代表负责摇号选出;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协商,造成无法按期选定的,则由区房屋征收办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摇号工作应进行全程录像,同级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协商或投票或摇号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在征收范围内和市****
4.对房屋调查登记并依法处理未经登记的建筑物,区****
5.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区****
6.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
区****
7.公示征收补偿方案
(1)区政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2)区房屋征收中心做好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3)区房屋征收办将征求意见情况和补偿方案修改建议报区政府审核;
(4)由区房屋征收办代区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8.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区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区房屋征收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该项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9.发布房屋征收决定
(1)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必须足额到达账户,专款专用。
(2)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
(3)区房屋征收中心向被征收人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签约补偿程序
1.区房屋征收中心与被征收人核算征收房屋补偿费等事宜;
2.依据本方案,区房屋征收办、区房屋征收中心与被征收人签订书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3.拆除机构组织与被征收人签订交房验收单,并协助被征收人搬家交房;
4.区房屋征收中心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完成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事项;
5.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事项,并及时向拆除机构交付被征收房屋。
(三)房屋拆除程序
1.区房屋征收中心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拆除单位,并按要求进行资源化处置。
2.拆除单位采取围挡作业等安全措施,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建筑物拆除任务;
3.拆除单位应完成拆除建筑物的垃圾清运、消纳、场地平整及苫盖工作。
(四)无法达成协议的处理程序
1.作出补偿决定
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1)经区司法局审核后,区房屋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2)区政府依法向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
(3)区房屋征收中心及时向被征收人送达补偿决定。
2.发布补偿决定公告
区房屋征收办、区房屋征收中心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补偿决定。
3.申请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持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区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
(2)经司法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3)区****
(五)达成补偿协议后纠纷的处理程序
1.被征收人因补偿协议履行事项发生争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被征收人拒绝履行的,区房屋征收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程序
1.建立房屋征收补偿专项档案
(1)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15日内,区房屋征收中心向区房屋征收办整理、移交补偿协议等相关文件、资料;
(2)区房屋征收办归集征收补偿协议等文件、资料,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2.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信息
区房屋征收办、区房屋征收中心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信息。
第五条 房屋征收的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三)《北京市****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五)《北京市****
(六)《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
(七)《北京市****
(八)《北京市****
(九)《顺义区****
(十)《顺义区****
(十一)《北京市****
(十二)《北京市****
第三部分 国有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六条 被征收人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权利人为被征收人。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房屋,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为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房屋为共有的,全部共有人为被征收人,按1户进行认定。
(三)因历史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符,或存在争议的,被征收人由征收工作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上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上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没有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按照土地用途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屋,按照规划建设手续及相关合法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第八条 其他
本项目其他关于房屋征收的未尽事宜由征收工作现场指挥部出具会议纪要予以认定,会议纪要是本方案的补充。
第九条 补偿方式
非住宅房屋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第十条 补偿款的计算
(一)房屋和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补偿由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5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对搬迁费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临时安置费
补偿标准由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月租金标准。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发放期限为四个月。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应当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但被征收房屋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不明确的,由核发营业执照的市****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须为经营性纳税);或者属于免税行业,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或者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情形且未达到纳税起征点。上述纳税凭证、免税证明及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纳税材料起止时间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前近一年内。
2.具体补偿标准为:
(1)被征收房屋可在签约期内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协商不成或签约期内未签约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
(2)签约期内,经与被征收人协商同意后,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式可按照以下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偿:
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按合法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
(五)无法恢复使用设备补偿
无法恢复使用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费,由专业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六)移机补助
电话移机费235元/部;宽带移机费400元/户;空调移机费400元/台;有线电视迁移费320元/终端;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燃气壁挂炉迁移费1000元/台;空气源热泵迁移费1500元/台;电动汽车充电桩2500元/个。
(七)自建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助
自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如被认定违建原则上不予补偿。为保障被征收人利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在本项目暂停公告张贴之日前形成的自建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进行评估作价,并按照评估价格结合自建房屋建成的时间给予自建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为:
1.****(不含)前建成并使用至今的房屋,按照自建房屋及其附属物评估价格的100%给予补助费。
2.****(含)后建成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助。
自建房建成时间分别以****(不含)后最接近的卫片图作为判断房屋建成时间的标准。
第四部分 房屋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协议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决定
(一)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通过意见征询,并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公布,区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进入签约期。
(二)本次房屋征收评估时点以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区房屋征收办、区房屋征收中心签订即时生效的征收补偿协议。
第五部分 补偿决定与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或下落不明的,自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由区房屋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依据相应政策法规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强制执行
(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拒绝履行协议的,由区房屋征收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解释
本方案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部分 纪律保障
为保障顺义区****征收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征收依法有序进行,廉洁高效完成,推动征收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不动摇、坚持公平正义不动摇,参与本次征收工作的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要持之以恒地学习贯彻“两学一做”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精神,深入持久地落实好中央、市****
第十六条 关于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纪律规定
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持廉洁自律,保持勤政敬业,以更大的勇气和智慧,更坚定的意志和决心,更创新有效的举措和办法推动本次征收工作各项决策部署落地生根。
(一)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树立典范,率先引领,全力做好以下五个“带头”:
1.带头学习宣传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带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切实执行。
3.带头搬迁身体力行。
4.带头接受社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5.带头做好亲属亲友的思想工作,积极动员他们支持、配合搬迁,尽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坚持严守法纪不动摇,坚持律己正身不放松,严格遵守以下十项“不准”:
1.不准反面宣传。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实事求是地宣传房屋征收的方针、政策。不准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曲解政策,反面宣传、散布各类妨碍房屋征收的言论或信息。
2.不准弄虚作假。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准借房屋征收之机,在土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地产权、房屋评估等方面弄虚作假,故意加大房屋征收面积、办理假证明证照等资料,骗取补偿款,损害国家利益。
3.不准为官乱为。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准通过个人职权、职务或影响力,向从事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员以打招呼、递条子、请客送礼(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方式,为本人、亲友或其他房屋征收对象谋取政策规定之外的利益。
4.不准拉拢贿赂。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暗示、串通、授意、拉拢、行贿、腐蚀从事房屋征收的干部和工作人员。
5.不准滥用职权。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方式截留、侵占、挪用房屋征收补偿款。
6.不准袒护亲友。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准支持、帮助、教唆亲友弄虚作假,提出不合理要求,阻挠房屋征收工作。
7.不准为官不为。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准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无理取闹,影响、干扰和阻碍房屋征收工作。
8.不准恶意滋事。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准与社会不法人员勾结或利用社会黑势力威胁、恐吓群众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恶意阻挠房屋征收工作。
9.不准聚众闹事。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准煽动、支持和组织群众,通过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方式抵制房屋征收工作。
10.不准私搭乱建。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准自行或支持、煽动、教唆他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突击搭建等违法行为。
(三)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以下“九个情形”之一的,将由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通过调查取证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忽视、轻视、不重视房屋征收工作,致使相关政策方针宣传不畅,组织动员不足,贯彻实施不力而贻误工期的。
2.对房屋征收工作领导不力,权责不清,监督乏力,导致违法违规征收房屋的。
3.在房屋征收工作过程中出现安全事件、事故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4.对存在稳定风险点和群众矛盾纠纷化解不到位,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工作过程中存在推诿扯皮、态度蛮横、玩忽职守现象的;鼓动、怂恿群众干扰、阻挠房屋征收工作进展的。
6.借助参与房屋征收工作之便,有失职渎职、谋取私利、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7.接受他人财物,参加各种宴请和娱乐活动,影响依法公正履职的。
8.不依法依规办事,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9.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房屋征收的。
第十七条 关于非公职人员纪律规定
非公职人员(主要包括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等非公职人员)在征收工作过程中,要敬畏法律,强化自律意识,严守行业规章,并严格遵守以下“六个严禁”:
(一)严禁反面宣传。严禁在征收工作中曲解政策、反面宣传、散布各类妨碍征收工作的言论或信息。
(二)严禁骗取征收补偿。严禁通过虚构征收补偿对象、制作虚假证件证明、更改征收实际数量等一切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征收补偿款。
(三)严禁侵占征收补偿。严禁通过签订空白补偿协议、恐吓被征收人、作出不实承诺等方式,侵占被征收人补偿款。
(四)严禁暴力征收。严禁通过威胁、恐吓、勾结社会不法人员等手段,强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五)严禁聚众闹事。严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煽动、支持或组织群众,通过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方式抵制征收工作。
(六)严禁私搭乱建。严禁在征收范围内突击搭建违法建筑或煽动群众违法突击搭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