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量价格调整 质量调整价分别对发热量、硫份和水分三项指标进行考核,以甲方下游用户当日化验值作为考核依据进行按日计算。
2、发热量调价
(1)以合同约定品种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基准发热量。发热量调价中单卡热值金额小数点后保留四位,四舍五入。发热量调价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2)-5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50Kcal/kg,不进行发热量调价。
(3)(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2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200Kcal/kg。
(4)5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2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
(5)-2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5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2。
(6)-4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2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3。
(7)-6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4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5。
(8)-8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6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80%)。
(9)-10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8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90%)。
(10)(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10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95%)。
3、 硫分(收到基)调价
硫分≤0.5%,无奖罚;0.5%<硫分≤0.8%,每超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2元/吨;硫分>0.8%,超出部分,每超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4元/吨。
4、水分调价
全水分≤18%,无奖罚;每超0.1个百分点,降低合同价格的0.1%。
5、 质量调整价为发热量调价、硫分调价、水分调价之和,其它指标均不作为调价的依据。质量调整价的定义如有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 甲方下游用户随时对到厂煤炭进行人工取样煤质抽查,人工抽样可以是任意1车。抽查取样时采取6点取样法,抽查煤质时必须乙方及收货单位人员在场,在全程录像的情况下共同见证现场抽取样,抽取样完成后参与抽查煤质人员在确认书签字确认。
(1)当日人工煤质抽查取样化验分析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高于机采样化验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的以机采样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
(2)当日人工煤质抽查取样化验分析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机采样化验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100Kcal/kg及以上的,以人工抽样化验结果进行结算。
(3)当日人工煤质抽查取样化验分析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机采样化验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100Kcal/kg以内,以机采样化验结果进行结算。
8、 掺假处罚考核
(1)甲方下游用户随时对入厂运煤车各部位进行抽检,煤质抽查时发现有明显的掺假现象,如发现同一车煤上、下煤质明显不一致的,甲方下游用户将该车煤炭单堆单放,甲乙双方和收货单位共同到现场采样,如抽检煤质发热量低于基准发热量1000Kcal/kg以上,认定为乙方掺造假,甲方扣除乙方当日入厂过磅计量数量100%的吨位。
(2)认定为乙方掺造假,停止供应,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取消乙方终身竞价资格。
" data-title="说明条款">说明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