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信环南街18号房地产、 办公家具及设施
全部类型天津2024年12月02日
标的名称 | 天津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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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滨海新区 | |||||||
评估机构 | 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评估值(万元) | 27712 | 账面价值(万元) | 37726.82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转让方承诺本项目房地产目前为空置状态,均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担保、无占用等情况。 2、本项目房地产情况详见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相关备查文件。 3、本项目房地产东至:达旺路;西至:达尚路;南至第五大街;北至:信环南街。周边建有银行、超市**** |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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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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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王锦虹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1,776,20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339563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证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保险兼业代理;提供保管箱服务;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22288H | |||||||||
批准单位 | 点击登录查看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董事会决议(11.29日补传)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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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本项目挂牌公示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致电预约,并按照转让方规定时间统一进行现场看房,同时签署《现场看房、看样确认函》。(看房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电话预约申请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 4、本项目按标的房地产现状进行转让,受让方对转让方挂牌转让的标的房地产现场情况进行过充分了解和确认,完全认可标的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燃气、供暖等情况),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看样确认函》、截止至报名前一日意向受让方相应的存款证明(金额不少于本项目挂牌底价)。方可办理受让登记手续。意向受让方成功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退还标的。 6、如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本项目公示版《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本项目公示版《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7、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本项目公示版《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 8、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又单方撤回申请的; 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 ④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按天津产权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本项目公示版《资产交易合同》的; ⑤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本项目公示版《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的; ⑥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规定时间内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9、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10、意向受让方须使用本项目公示版《资产受让申请书》办理受让申请,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本项目公示版《资产受让申请书》。 11、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12、本项目房地产办理权属变更、过户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甲方只承担土地增值税、不动产、办公家具及设备销售增值税、城市****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8568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