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描述 | 1.招标方在合同期内拥有该机井的使用权,中标方不得随意干扰其正常使用。除特殊情况外,中标方不得停止机井正常运行服务,如果中标方未经招标方同意而擅自停止机井运行服务,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在合同期内,中标方不得随意停止履行合同,中标方确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愿再履行合同,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招标方,否则,视为继续履行合同。 3.在合同期间,中标方不得将机井提供给他人使用,必须征得招标方书面同意,方可提供给他人使用,否则终止合同。 4.中标方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缴纳机井用电费用,如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纳,视为不履行合同,终止合同。 5.在合同期内,中标方对机井的正常运行、管理、维护负责,并做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6.合同期满,中标方必须对机井设施维修整治,待修缮完毕后,经现场认定后交予招标方,招标方不能故意刁难,无理拒收。 7.中标方要严格执行招标方或当地政府等编制的防汛抗旱预案、用水计划,以及上级或同级确定的科研等项目要求,并无条件地服从各级的防汛抗旱、用水调度等的需要,确保农业灌慨,否则,终止合同。 8.中标方在管理服务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办理各种合法证件,自觉交纳各种税与费,接受各职能部门的检查与监督。一旦被有关职能部门查处中标方具有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招标方将视其情节轻重,限期整改或终止合同。 9 .中标方必须安排专人使用和管理机井设施,并遵照执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 10 .如发生安全事故,中标方必须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告知招标方,积极组织人员全力救险,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11 .由于中标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中标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且所造成招标方的财产损失由中标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人员伤亡的,中标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或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并主动处理好善后工作。 12 .凡是由于中标方管理及自身预防措施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安全环保问题,所引起的相关责任及事后善后处理,均由中标方自行承担,因此给招标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中标方负责赔偿,招标方可追究中标方责任。 13.未经招标方许可,不得私自改变用电线路。如遇线路改变或发现安全隐患,中标方须雇佣专业人员进行操作或排除安全隐患。 14.中标方工作中禁止违规操作、超负荷运行。合同履行期间,中标方发生一切涉及水、电的安全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与招标方无关。 15.竞价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及相关税费后,剩余款项原路退回中标 16.中标方负责水利设施、电力设施的养护与保管。设施丢失,中标方按市场价全额赔偿。电源、电柜、线路、主管道、水泵等出现故障,由招标方负责维修。 17.不经招标方同意,中标方无权停止机井运行,中标方有权利根据用户情况,调剂浇地地块。非辖区内农户用电须经招标方同意后,中标方方可安装。 18.中标方按成功竞价价格固定收取电费,不得私自调整用电价格标准。 19.如遇大风、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农田水利设施损毁,影响村民浇地,中标方不承担责任。 20.竞价保证金1000元,竞价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及相关税费后,剩余款项原路退回中标方。 21.中标方应按照后续签署的管理服务合同要求履行合同。 22.具体管理服务要求意向中标方在报名前需仔细考虑,可前往实地查看,一旦报名即视为接受。 23.项目竞价成功,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中标方担负。招标方不提供票据服务,中标方自行解决。 24.项目周期1年,自****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