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秀区长塘镇定西村仲豆外坡89.02亩土地出租项目公告
全部类型广西南宁2024年11月26日
本次公开招租标的位于南宁市****
一、标的概况
标的物是位于南宁市****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简称:罗文桂旺公司)流转经营,现罗文桂旺公司将承租经营权再流转。标的详细资料可到点击登录查看查阅。
资产招租清单 | ||||||
序号 | 标的名称 | 参考面积(亩) | 挂牌底价 (元/亩/年) | 交易保证金(元) | 租期 (年) | 出租 用途 |
1 | 青秀区**** | 89.02亩(其中含51.67亩农用地、33.98亩温室大棚及生产道路3.37亩) | 温室大棚为4200元/亩/年; 农用地(含生产道路)为1500元/亩/年 | 10000 | 3年 | 仅限于经营种植蔬菜、主粮作物种植、农作物育苗、农产品销售等相关项目 |
备注及其他情况说明: 1、以上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2、签约时间以签约通知为准。 |
二、交易条件
(一)与招租相关条件
1.以上标的按现状招租,竞租人应实地查看了解标的权属、现状、相关费用等情况。竞租人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及其相关费用情况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竞租人自行承担。
2.租赁年限为3年。
3.以连续的12个月为一个交租周期,租金缴纳方式以先缴纳租金后使用场地的原则。
4.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出租方按最后一个承租年度三个月租金(取整)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无违约行为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5.承租方须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此地块如遇到政府征地时,必须予以配合。
6.承租方未来在经营管理该土地期间,须自行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报建手续,依法依规经营,如未办理相关报建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意向方必须到标的现场勘验确认土地及地上附作物、建筑物等详情,并签字确认。
8.其他事项
(1)签订合同的实际面积以成交后由出租方指定专业测绘单位对土地进行重新测量的面积为准,测量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本次出租的标的含有服务费,每年承租方方需向出租方缴纳5万元(含税)服务费,出租方可按承租方缴纳的服务费开具普票。
(3)标的中的51.67亩农用地按出租方交付土地给承租方时间起计算租金。
9.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二)意向方承租资格条件
1.有意对该宗土地进行整体开发经营,社会信誉良好,无偷税漏税欠税记录,不在人民法院或其他政府机关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2.企事业单位团体、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企业均可报名。
3.对出租土地用途全面了解,对市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较为准确的定位和研判的。
4.意向方企业目前经济效益良好,具有种植蔬菜、主粮作物种植、农作物育苗、农产品销售等相关项目能力和成功经验。
(三)交易程序
1.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南宁市****
2.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必须在接到南宁中心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承租方拒绝签署、签收《成交确认书》、拒绝签订项目合同的行为不影响成交摘牌的认定),承租方同时应向南宁中心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nanningnongjiao.com/info/18856)的60%交纳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3.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合同履约担保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4.承租方未按信息公告约定缴纳成交价款等相关款项、签订交易合同或违反信息公告其他约定及南宁中心业务规则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手续费后作为违约金划转给出租方,出租方有权将该标的重新组织交易。
5.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三、保证金的支付与处置
(一)交易保证金
10000元;交纳截止时间:****17:00,交易保证金缴纳时间以该款项支付至南宁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时间为准,超时到账视为报名无效。
(二)保证金汇入账号信息
开户名称:南宁市****
开 户 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凤岭支行
账号:8**** 0201 277
(三)在转账或汇款时需准确填写标的名称、编号。
(四)意向承租方应妥善保管交易保证金缴款凭证,该凭证将作为查询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之一。
(五)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方凭《租赁合同》、出租方同意退保申请、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到南宁中心备案并提交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交易保证金,未实现交易的意向方,南宁中心将在交易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后按原路无息退还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六)保证金只退还至报名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报名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南宁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保证金不予退还,出租方可以报名人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南宁中心的交易服务费用和相关方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补偿金划归出租方,并可继续向报名人主张相应的补偿责任:
1.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均未参与后续竞租程序的;或在竞租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竞租方均不应价的(有其它竞租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3.意向承租方按照南宁中心有关制度、规则及通知要求竞租成功且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及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合同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或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交付交接的;
4.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损失的;
5.意向承租方通过获取出租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6.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7.意向承租方在竞租过程中违反竞租规则和南宁中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租秩序的;
8.意向承租方恶意炒作、操纵市场价格、出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等非正当手段扰乱市场交易行为的;
9.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
10.南宁中心认定的其他破坏正常交易秩序、不推进交易或放弃受让等违反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行为;
11.意向承租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12.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四、报名材料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标的状况确认书;
3.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挂牌公告及交易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标的状况确认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需加盖公章/按手印的复印件。
五、报名登记
1.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至****17:00。
2.报名时间: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
3.报名方式:现场提交报名材料至南宁市****
4.报名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88号B9A-2第六层南宁市****
六、交易方式
公告期满:
1.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承租方,则终止本次招租事项;
2.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由南宁中心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3.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竞价时间另行通知具体以公告为准)。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现场勘察:孙工 联系电话:****
南宁中心:黄女士 联系电话:****
八、南宁中心对本公告保留解释权,以上事项如有变更,一律以变更通知为准。
附件:
青秀区****
租赁合同
甲方(出包人):点击登录查看
乙方(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基础上,就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范围及用途及交付
1.1甲方同意将其位于 南宁市****
1.2乙方仅能将场地用于蔬菜、主粮作物种植、农产品销售等(其中:农产品销售、推广等业务双方可另行开展深入合作,具体事宜另订立合同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或者转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如需终止本合同执行,应提前 30 日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的履约情况,按本合同相应规定处置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未使用的承包金。
1.3乙方接收承包大棚后,应于 30 日内进驻种植,不能闲置、撂荒。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本合同的承包期限为 3年,以连续12个月为一个承包年度,承包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起始日即视同甲方交付大棚日期。
地租涨幅与支付村集体地租费用涨幅同步。
第三条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3.1本合同共合计出租土地面积为89.02亩。租金计算方式;温室大棚实际面积33.98亩,租金按4200 元/亩/年,33.98亩×4200元,租金为¥ 142716 元/年。生产道路面积3.37亩+农用地51.67亩租金按1500元/亩/年,合计为55.04亩×1500元即每年租金为¥82560元/年。其中租金的涨幅与甲方跟村集体承租的租金费用涨幅同步计算。
在本合同签订时,其中的51.67亩农用地因排水沟渠尚未施工完成,导致下雨时有大面积积水,且大量堆积有前期工程所产生的石头,没有达到耕种条件,故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的条件。待甲方后续进行施工,使该农用地达到种植条件后(桥底涵洞扩大,不影响排涝功能,能在降雨量达到100-150毫米而不积水;同时,让该农用地的土壤有效耕作层50厘米以上)。甲方对农用地整改,并进行内部检查,(如经过雨季检查不被水泡)合格后,可以提出分块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1个月内组织验收并接收,可以开始使用该土地,土地租金按实际交付使用面积计算。
3.2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本合同承包期最后一年月承包金标准三倍的数额,履约保证金额为 58383元,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支付给甲方,乙方逾期 10 日未交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用于冲抵乙方拖欠的承包金、电费、违约金、赔偿金、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甲方将履约保证金冲抵上述款项时,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当履约保证金不足上述金额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于 10 日内予以补足。
3.3 本合同的项目服务费人民币50000元/年。第一年按合同交付使用面积比例缴费(33.98+3.37)/89.02*%=41.95%)即20975元。甲方配合乙方做好本地村民工作,协同配合做好政府相关项目申报工作。
3.4本合同实行先交承包金后使用大棚的原则。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7日内将第一个缴费周期( 12 个月)承包金的20%和履约保证金等支付给甲方后方可办理交付手续,并在****前缴清第一个缴费周期( 12 个月)的剩余承包金;此后,乙方应在下个缴费周期开始前 10 日交清下个使用周期的承包金。甲方在收到乙方承包金后向乙方开具与承包金等额的合法票据。乙方支付承包金方式为:银行转账 。
甲方收款账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支行
账号:****10389
3.5承包期满,如甲方需继续将大棚作为相同用途使用,经协商一致,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承包。
3.6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甲方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的剩余金额(不含按本合同约定被扣除的金额)无息退回给乙方:
3.6.1合同承包终止(含合同承包期限届满终止、合同解除终止及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承包终止的,下同);
3.6.2乙方已付清承包金及与大棚有关的各项费用;
3.6.3乙方已将大棚退回给甲方;
3.6.4乙方向甲方书面提出退回申请并获得甲方书面同意的。
乙方账户:
乙方账户名称:
开户账号:
开户银行:
第四条 电费
4.1承包期间的电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电费由甲方按供电部门相关政策浮动收取,现执行的电价格暂定为:¥ 元/度,后期根据相关部门核算的电价格进行调整,具体金额以甲方交费通知确认的金额为准,原则上电费实行预付费管理,即先预存再使用,如其他原因未执行电费预付费管理的,乙方每月应在接到甲方的交费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清交费通知确认的电费,否则甲方有权对大棚进行停电,直至乙方交清全部应支付款项后再恢复供电,停电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3承包期间,由乙方自行承担大棚农业设施及供电设施设备的维护及维修工作及相应的费用。
4.4乙方不得表前用电和私自安装电路。若发现有偷电行为,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次,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乙方接到甲方的整改通知 10 日内,乙方不予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5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接受甲方的用电安全检查,并严格按甲方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否则,甲方有权停电,责任由乙方承担。
4.6乙方必须安全用电,严格遵守用电操作规程,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4.7如供电线路发生故障,属计量表前的故障由甲方出资维修,属计量表后的故障由乙方维修。
4.8在租赁期间,甲方有任何新的本合同未明确的收费规定的,乙方应遵守新的收费规定并按要求缴纳。
乙方只是作为甲方项目的种植承包者,不能对外宣传基地是乙方建设的,基地为乙方的,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能在仓库挂乙方公司牌匾。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能使用甲方仓库区域。
乙方与其聘用的种植工人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薪酬,这些资料必须给甲方备案。
生产安全由乙方全部负法律及经济责任。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农业种植及运营相关法规,接受相关部门检查。如果因为违反国家法规及政策受到处罚由乙方全部负法律及经济责任。
乙方负责管理及维护甲方的膜棚及农业设施设备,防止暴雨、大风损坏,每日关注天气变化及时关闭膜棚天窗及遮阳网、斜拉等。
乙方不能擅自改造甲方的膜棚、道路、水泵灌溉系统。
乙方如果需要增加生产相关设备等需要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如果在种植环节、农业设施申请政府补贴补助等需在申请前向甲方提交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申请,导致甲方的损失的,乙方不仅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且已被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补贴也归甲方所有。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5.1在合同承包期内,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违约行为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出,甲方收回大棚。
5.2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大棚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责令乙方及时整改违反本合同的承包行为。
5.3甲方因维修养护与大棚相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而需要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甲方无须承担责任。
第六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6.1乙方有权在承包期间按本合同约定合法使用大棚。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大棚进行转租、分租、合营、联营、入股设立公司、抵押、抵债、改变承包用途以其他方式将大棚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6.2乙方应爱护大棚。承包期间,由乙方负责大棚及其设施设备(含农业设施设备、用电设施、排水、灌溉等)的所有维修维护工作及承担相应的费用,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新增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及费用。如乙方怠于履行大棚、设施设备维修的义务,或因其导致大棚、设施设备毁损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3承包期间,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被盗、火灾等事故造成损失和乙方人为造成事故,损害甲方相关场地的,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并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甲方无故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甲方应将乙方支付的承包金(即扣除乙方实际租赁时间应交纳租金后的剩余金额)、履约保证金无息退回给乙方,并按租赁当期 1 个月的租金额向乙方支付解约违约金,除此之外,甲方无须再向乙方做任何的赔偿、补偿。
7.2乙方未能按时缴纳承包金及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 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 10 天未交清的,甲方还有权对大棚进行停电,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7.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其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及终止乙方的承包:
7.4.1擅自改变大棚用途的。
7.4.2在一个承包年度内拖欠承包金、电费及其他费用累计超过 30 天或累计有 3 次拖欠行为的。
7.4.3利用大棚进行违法活动的。
7.4.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大棚进行转租、分租、合营、联营、入股设立公司、抵押、抵债、以其他方式将大棚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
7.4.6乙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且不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的。
7.4.7乙方超出约定的进驻时间 30 日内未进场经营的,且超出原因非甲方原因和不可抗力的。
7.5乙方无故解除合同或乙方因其违约而被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未使用期间的承包金等费用作为违约金由甲方收取,不予退还。甲方收取乙方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用于抵缴乙方拖欠的承包金、电费等,此外,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其他相应损失。
7.6乙方须配合甲方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出现安全生产隐患的,须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停止对乙方的用电供应,直至整改完成为止。
7.7乙方的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或终止
8.1 自签约之日起,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但因乙方因特殊情况要求提前退租的,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甲方应退还乙方未满期约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如甲方需提前收回场自用,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补偿金。
8.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包大棚,不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一)乙方擅自转让、转租、转借、互换或与第三方合租其承包大棚的;
(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用途的;
(三)拖欠承包金或电费累计达 1 个月(含)以上的;
(四)未经甲方同意,闲置累计 1 个月(含)以上的;
(五)利用承包大棚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或破坏社会秩序的;
(六)损害第三方利益或影响第三方并引起争议的其他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八)乙方在收到甲方函告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对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大棚进行维修的。
8.3承包合同终止时,如乙方在承包期间以大棚为注册地址办理了营业执照的,乙方应于承包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办理注册地址变更手续。
8.4承包合同终止时,乙方将大棚退还甲方,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
8.5承包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在 10 日内向甲方结清各种欠款,并将大棚完好交还给甲方。
8.6乙方在承包合同终止后 15 日内未将大棚退还给甲方,甲方有权按承包当期的租金标准向乙方收取大棚占用费,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承包当期 1 个月承包金额赔偿甲方延误招租的损失。
8.7在乙方履行合同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解除,乙方不得拒绝,双方均不构成违约及无须向对方做出任何的补偿、赔偿,各自承担各方的损失,但甲方应将乙方支付的承包金(即扣除乙方实际承包时间应缴纳承包金后的剩余金额)、履约保证金的剩余金额无息退回乙方。
8.7.1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8.7.3因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及南宁市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城市规划等的调整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8.7.4大棚被征(收)用的。
8.7.5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对大棚进行开发或收回的。
8.8如因征(收)用导致合同解除的,征收补偿涉及产权的补偿归甲方所有,征收涉及青苗和经营损失的补偿归乙方所有,其他补偿均归甲方所有。
第九条 通知与送达
9.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要求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可采用当面送交、邮寄、传真等书面方式发出。前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9.2甲方可以将通知、文件送至乙方办公点,乙方应立即签收并给予书面回执,如乙方拒绝签收,则甲方可采取留置的方式送达并制作相应的留置照片或录像作为送达证据。
9.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的,应自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9.4因一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依据上述程序及时告知对方、被送达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文书等无法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的,以邮件、传真发出之日作为送达之日。
9.5甲方的任何通知以书面形式粘贴在本出租物门口侧外墙则视为已送达。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0.1本合同以人民币计价。
10.2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按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
10.4由于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10.5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10.6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执 肆 份,乙方执 贰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提醒:合同签订时,承租人为法人的,应加盖公章;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加按手印。如法人的签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签约人应出示书面授权委托书)
甲方(签章): | 乙方(签章): | ||||||
签约代表: | 签约代表: | ||||||
身份证/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 ****MAA7QXC0X0 | 身份证/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 |||||
地址: | 南宁市**** | 地址: | |||||
电话: | 电话: |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
开 户 行: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支行 | 开 户 行: | |||||
账 号: | ****10389 | 账 号: | |||||
签订日期: | 年 月 日 | 签订日期: | 年 月 日 |
签订地点:广西南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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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南宁20241127
富康园二期14-101-1(GXCQJY24-590-5)
招标公告南宁20241127
富康园二期14-201-1-1、14-201-1-2、14-201-1-3(GXCQJY24-590-9)
招标公告南宁202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