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水益阳至芦林潭二级航道建设工程
全部类型湖南益阳2024年11月22日
项目名称 | 资水益阳至芦林潭二级航道建设工程 | ||
项目编号 | E****2484 | 项目所在行政区 | 湖南省﹒省本级 |
项目行业分类 | 水运 | 资金来源 | - |
投资项目统一代码 | 2309-43****-865930 |
招标项目信息
招标项目编号 | **** | 招标项目名称 | 资水益阳至芦林潭二级航道建设工程 |
招标项目类型 | 交通工程 | 项目业主名称 | |
招标人名称 |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 -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招标组织形式 | 自行招标 |
是否重大项目 | 否 | ||
招标内容与范围 | YLHD-TJ01标:资水干流益阳龙塘作业区至毛角口32km河段航道整治工程,整治后航道等级为Ⅱ级,航道设计尺度为 3.0 米×75 米×360 米(水深×航宽×弯曲半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①疏浚工程:资水益阳龙塘作业区至毛角口河段航道共有滩险7处,自上而下分别为李昌港滩、龙尾滩、青龙洲滩、资江三桥桥区滩、刘公滩、甘溪港滩、沙头大桥桥区滩。其中,支流河口浅滩1个,放宽过渡段浅滩4个,汊道浅滩2个。②清礁工程:根据航道平面布置以及航道设计水位以及水深要求,本项目涉及一处清礁工程,位于益阳电厂码头前沿的李昌港滩,李昌港滩强风化基面高程为18.63m~23.45m,滩长约923m,清礁部分长约807m。 |
标段信息
序号 | 标段(包)编号 | 标段(包)名称 | 标段合同估算价 | 操作 |
1 | HNSJ-202403JT-**** | 土建一标(资水干流益阳龙塘作业区至毛角口河段航道整治工程)施工(YLHD-TJ01) | 9,804 万元 | 详情 | |
窗体顶端 统一交易标识码: A03-****MB0L67976N-****-000003-2 标段(包)内容: 工程-工程施工-水运工程-航道工程 窗体底端 |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 资水益阳至芦林潭二级航道建设工程-澄清公告 | ||||||||||||||||||||||||||||||||||||||||||||||||||||||||||||||||||||||||||||||||||||||||||||||||||||||||||
公告源URL | / | ||||||||||||||||||||||||||||||||||||||||||||||||||||||||||||||||||||||||||||||||||||||||||||||||||||||||||
公告类型 | 答疑澄清 | 公告发布时间 | **** | ||||||||||||||||||||||||||||||||||||||||||||||||||||||||||||||||||||||||||||||||||||||||||||||||||||||||
公告发布责任人 | -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获取开始时间 |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 |||||||||||||||||||||||||||||||||||||||||||||||||||||||||||||||||||||||||||||||||||||||||||||||||||||||||||
公告内容 | 资水益阳至芦林潭二级航道建设工程土建一标 (资水干流益阳龙塘作业区至毛角口河段航道整治工程)施工 招标文件补遗文件(第1号) 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资水益阳至芦林潭二级航道建设工程土建一标(资水干流益阳龙塘作业区**** 1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补充第 10.9 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另册,请投标人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自行下载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使用。” 2 、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主要人员简历表》以本公告附件为准。 本标段原招标文件与本补遗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遗文件为准,其他不变;本次补遗内容无实质性修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截止时间不变,特此公告。
主要人员简历表
注: 1.投标人必须按照“投标人须知”1.4.1中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其他主要人员要求提供《主要人员简历表》,表后应附人员的身份证及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书的复印件。相关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拟投入的人员不得处于暂停执业处罚期内,且未被取消执业资格。 2.以上人员应为投标单位正式员工,应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时间要求为至投标截止时间最近6个月内连续3个月。 3.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开工令、业主开具的任职证明(任职时间不少于 6 个月)及负责该业绩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的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等材料,业绩计算以项目交工时间为准。 4. 未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人员不作为评审依据。 5. 以上所有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并应逐页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