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育才路453号房地产
全部类型天津2024年11月22日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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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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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滨海新区 | |||||||
评估机构 | 中意(天津)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点击登录查看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评估值(万元) | 402 | 账面价值(万元) | 6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项目评估值为含增值税价值。 2.标的房产不存在其他抵押、担保、质押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可能对其产权产生影响的事项,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3.租赁情况无。 |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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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市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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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葛军春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5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76730H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物业管理;公共设施维护、公共卫生保洁、公共环境绿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服务、家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滨海新区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MA0731DG6E | |||||||||
批准单位 | 点击登录查看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转让****房地产的批复(津滨国投发[2024]108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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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标的房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手续前需现场看房,受让登记时需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供《承诺函》和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手续,即表示已经充分了解并认可该房产及土地所涉及的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并已完成对该房产现场状况进行实地勘察,且认可该房产现状,同意以该房产现状受让。 (看房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4、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内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并将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结算账户。 5、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6、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天津产权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7、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与竞价程序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④最终受让方未按交易条件规定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⑤最终受让方未按交易条件规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⑥最终受让方有违反承诺函中相关承诺的行为。 8、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后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及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 9、本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10、本项目所涉及房产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的各项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依法承担,法律未明确规定承担主体的由受让方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4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