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黑石头公交停保场C区公交服务用房招租
全部类型贵州贵阳2024年11月22日
招租信息披露申报表 | |||||||
白云区黑石头公交停保场C区公交服务用房招租 | |||||||
项目编号:**** | 信息披露期限:****至****(15个工作日) | ||||||
标的情况简介:该项目位于白云区黑石头公交停保场C区公交服务用房,服务用房为2层建筑,建筑层高10.7米,建筑面积约5806.37平方米。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 □闲置土地使用权 ◆其他 | 标的是否有原承租户:□是 ◆否 | |||||
备注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光纤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1.租赁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电费等)。 2.未得到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对标的进行转租(收取转让费)、转让、转借、分租。 3.依照房屋现状出租。标的现状为在建工程,按毛坯移交。交付条件为:C区公交服务用房主体施工完成。自标的移交之日起,承租方须自行承担标的物达到租赁条件(包含但不限于装修装饰、行政等相关租赁性审批手续办理),并承担标的后期维修维护责任及费用。如承租方需对招租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设备进行拆除或改造,须获得招租方书面同意,由承租方负责实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4.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及非招租方原因中途终止合同的,不得提出装修补偿要求,不得拆除、毁坏设施、设备或由承租方投入的装修。 5.因国家政策原因,需要拆迁、征收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招租方、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合同终止。 6.本次招租标的物暂未办理完成用于商业经营的相关行政许可,由承租方自费、负责办理取得招租标的可以用于商业经营的相关行政许可。 7.承租方须自行完成达到经营条件所需的行政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如未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开展经营活动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给出租人带来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如承租方不能按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等相关行政手续,导致项目无法对外运营、或因手续问题被行政部门责令关闭的,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已交纳的租赁费用不予退还。8.承租方自行负责租赁项目的规划、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并自行办理报批、报审相关手续。 9.承租方自行负责整个项目C区日常运营及维护,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0.承租方明确知晓招租标的物暂无可用于商业经营的相关行政许可证,明确知晓签订相关租赁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该合同无效、解除或其他任何原因不能履行),并自愿签订租赁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放弃/不得据此向出租人主张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 11.意向经营方需现场踏勘,并和业主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报名时需提交《现场踏勘确认书》。 12、本次招租标的尚未办理权证,土地性质为划拨。 | ||||||
对承租方资质的要求 | 承租方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
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2.意向承租方未被国家、贵州省、贵阳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停止投标活动且处在被停止投标期间内(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 3.意向承租方无不良记录:须保证企业及法人信用良好,无严重违法失信(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 4.愿意且有能力承担本项目达到经营条件的全部投资及政府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办理(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 5.须承诺按招租方提供的合同范本签订租赁合同(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 6.意向承租方承诺,本次承租标的的最终成交价须可覆盖招租方白云区黑石头公交停保场A区、C区的工程建设费,若成交价高于上述工程建设费时,招租方不退还差额租金;若成交价低于上述工程建设费时,承租方以租金交纳形式据实补足差额部分。(注:白云区黑石头公交停保场A区、C区的工程建设费以第三方审计单位审定为准,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 7.本次招租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承租方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 |||||
安全生产 | 承租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用途限制 | 招租方授予承租方租赁标的范围内商业资源使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约定进行项目商业资源的规划、招商、维护管理等。 | 1.未得到招租方的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转让签订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 2.承租方不得对房屋及有关财产以及签订合同项下获得的权利作为任何抵押质押或其它担保物权;承租方不得将签订合同项下的资源以转让、抵偿、赠送等形式处置给第三方。 3.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态,不得涉及易燃易爆等涉危化经营项目,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及公交停车场安全秩序。 | |||||
标的交付及返还 | (一)标的交付 1.项目工程建设完成,满足移交条件时,招租方与承租方办理书面交付手续并按现状交付。 2.招租方向承租方发出交付通知书,双方按照交付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办理交付手续,自交付之日开始计算经营准备期。 3.如承租方不按要求办理交付手续,交付之日以交付通知书载明的时间为准;自交付通知书载明时间起30日,承租方仍未与招租方完善交付手续的,双方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且不退还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租赁费。 4.自标的物交付承租方之日起,承租方自行承担使用标的物及自身租赁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与后果,如承租方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对招租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承租方应承担相关责任与费用;招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限期停业整改,承租方拒绝整改或在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完毕的,招租方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标的返还 1.租赁合同到期或因承租方违约,造成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承租方将以届时房屋现状返还招租方。不得破坏或拆除装饰装修、不能移动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附属于建筑物、门窗、地板、隔断、墙砖、洁具、电梯、水电、监控等。 2.租赁合同正常履行的,租赁期最后一日为退场之日;租赁合同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退场之日以双方约定为准;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以有效法律文件或通知中载明的日期为退场之日。 3.按约定完成退场的,甲乙双方对房屋进行共同检查、对水电表度数进行确认后双方签订移交表、完善书面移交手续;承租方未按合同、撤场通知或其他约定完成退场的,由招租方对房屋结构、设施设备、水电表度数进行拍照取证后自行开展清场工作。 4.除承租方因自身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招租方在扣除应收租赁费用、应缴费用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未用完的租赁费用和履约保证金无息按照原支付路径或双方约定方式退还给承租方。履约保证金和未使用租赁费用不够抵扣的,招租方保留对承租方的追偿权利。 | ||||||
对租赁方式的要求 | 租期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1.租期为15年,租赁期限自经营准备期满后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不包含经营准备期)。 2.经营准备期为1个月,自标的交付日起计算。经营准备期是指给予承租方进行标的物装饰装修、设备设施安装调试、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办理等经营筹备的时间,经营准备期满,不管承租方是否完成筹备达到经营条件,次日均进入租赁期。经营准备期内不计算租赁费,但承租方须按规定承担经营准备期内的水费、电费、物管费和设备等因其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 ||||
租金挂牌价 | 15年租金:3500.46万元 | ||||||
租金付款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 在双方签订合同后30个自然日支付500万元;在合同签订后120个自然日支付500万元;在合同签订后210个自然日支付500万元;在合同签订后455个自然日支付剩余成交款。 在A、C区建设完成,完成审计后,若A、C区工程建设费超出成交价,超出部分以租赁费形式由承租方额外支付,在招租方将审计报告送达至承租方后,60个自然日支付50%,90个自然日支付剩余租赁费。 | |||||
履约保证金 | 按成交价首年前6个月租赁费收取 | (一)履约保证金的收取 1.履约保证金按成交价首年前6个月租赁费收取。承租方应在合同签订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至招租方指定账户。 2.双方履行完约定的合同义务或合同解除后15个工作日,招租方扣除相关应扣费用后,将履约保证金无利息退还给承租方。 3.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承租方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招租方有权收取承租方在交易机构缴纳的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在招租方与承租方就补偿达成一致前,该补偿由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暂行保管;在招租方与承租方就补偿达成一致后按照双方约定予以处理。且本次交易取消,招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履约保证金的使用 1.成交之日起2个月内承租方缴纳了履约保证金但因自身原因未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招租方点击登录查看分作为补偿,且本次交易取消,履约保证金不退还,招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租赁期限内,若承租方存在违约或其他损害招租方利益的行为,则招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损失等,不足部分承租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3.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后15个工作日内,招租方将履约保证金的余额无息退回给承租方: (1)租赁合同终止(含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非承租方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终止等)。 (2)承租方已付清租赁费及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3)承租方已将标的按照返还约定交还给招租方。 (4)承租方向招租方书面提出履约保证金返还申请(附承租方收款账户)。 | |||||
交易保证金 | 47万元 | 1.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本所有权从承租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2.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承租方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招租方有权收取承租方在交易机构缴纳的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在招租方与承租方就补偿达成一致前,该补偿由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暂行保管;在招租方与承租方就补偿达成一致后按照双方约定予以处理。且本次交易取消,招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价高者得;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租方审核并确认其承租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承租方。 | 报名资料: 1、意向承租方的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代表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3、承诺书。 4、意向承租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5、意向承租方的法人代表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 6、《现场踏勘确认书》 7、意向承租方登记表; 8、交易保证金须知。(所有提交资料均需加盖手印或公章) | |||||
承租方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确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招租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租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 1、本招租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求租登记,并查阅招租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承租方接触或协商标的租赁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租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 ||||||
附注: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承租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租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承租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项目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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