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热电能源管理有限公司KF-01、KF-02、KF-03、KF-04地热井开发利用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合同权益
全部类型天津2024年11月21日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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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天津泰达热电能源管理有限公司KF-01、KF-02、KF-03、KF-04地热井开发利用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合同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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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滨海新区 | |||||||
账面价值(万元)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天津泰达热电能源管理有限公司KF-01、KF-02、KF-03、KF-04地热井开发利用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等相关备查文件。 2.评估价值为包含增值税的价值,未考虑转让环节可能发生的手续费、税费等相关费用。 3.本项目转让底价包含增值税。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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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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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杨忠彦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2,05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700695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地热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研究;地热供暖设计及地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技术转让及咨询服务(不含中介);机电设备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市政工程设计;热泵、水资源技术服务;机电设备加工、安装及维护;地热井、地下水井工程施工;普通货运;机电设备、百货、五金交电、仪器仪表、电线电缆的批发兼零售;管材加工;汽车租赁、打印复印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物业服务、展览展示、劳务服务(除职业中介)、工程地质勘察服务;地热井、地下水井井下技术服务;检测服务、环保工程、管线管道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财政部门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3309XA | |||||||||
批准单位 | 点击登录查看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2024年第二十九次党委会议纪要(第七届党委第一百四十六次会议)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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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转让方系按标的资产的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对本项目进行受让登记,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调查,对本项目所涉及的情况已全面知悉且认可,并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信息披露的全部内容,且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不得以此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天津产权)及转让方追究责任和其他主张。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自愿放弃因上述风险导致受让本次转让标的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而对转让方的抗辩。 2.意向受让方应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与转让方预约,对该项目进行尽职调查,转让方向完成尽职调查的意向受让方出具《尽职调查确认函》。(预约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 3.意向受让方应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由转让方出具的《尽职调查确认函》等相关书面材料。 4.若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如信息披露期间,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5.最终受让方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之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6.该标的在天津产权挂牌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交易服务费按有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并于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汇入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