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控股虹润医药商务服务(上海)有限公司40%股权
全部类型上海2024年11月21日
项目编号:****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国药控股虹润医药商务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地址) | 闵北路675号1楼122单元A区 | ||||
法定代表人 | 杨霞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
成立时间 | **** | ||||
注册资本 | 6000.000000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1GBC6125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玻璃仪器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文具用品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化妆品零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实验分析仪器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生物基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工业酶制剂研发;母婴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教学专用仪器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物业管理;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金属制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药品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有人未表示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60 | |||
2 | 点击登录查看(有限合伙) | 4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2740.061899 | ||
利润总额 | -133.178486 | 净利润 | -133.178486 | ||
资产总计 | 2736.230481 | 负债总计 | 1792.378012 | ||
所有者权益 | 943.852469 | 审计机构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 | 营业收入 | 4615.067030 | ||
利润总额 | 98.451394 | 净利润 | 98.451394 | ||
资产总计 | 3261.880388 | 负债总计 | 2219.576525 | ||
所有者权益 | 1042.303863 | ||||
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 |||||
评估方法 | 市场法 | ||||
评估基准日 | ****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 | - | |||
负债总计 | - | - | |||
净资产 | - | 1953.770000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781.508000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要信息披露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根据本项目《评估报告》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系指我们对所评估资产在现有用途不变并持续经营,以及在评估基准日之状况和外部经济环境前提下,为本报告书所列明的目的而提出的公允估值意见,而不对其它用途负责。 (二)报告中的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公允价值,未考虑该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和税项,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次评估结果未考虑由于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四)在资产评估结果有效使用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适当调整,而不能直接使用评估结论。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有限合伙) | ||||
注册地(住所) | 闵北路88弄1-30号第22幢CR133室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400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上海虹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吴会平)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0% |
交易条件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交易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34万元到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本项目涉及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专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之外的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并收到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本项目公告期即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受让申请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章程等文件及该等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举牌。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34.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一次报价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没有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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