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航(苏州)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3.9331%股权
全部类型江苏苏州2024年11月19日
项目编号:****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亿航(苏州)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地址) |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 | ||||
法定代表人 | 李振韬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
成立时间 | **** | ||||
注册资本 | 1968.990200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1J3QUA6E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细胞技术研发和应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技术推广服务;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12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有人不放弃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Hang Hubert Yin | 25.4271 | |||
2 | 李振韬 | 18.4546 | |||
3 | 深圳勤智康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2 | |||
4 | 苏州鸿奕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1911 | |||
5 | 上海见沅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6121 | |||
6 | 清诺(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 4.1517 | |||
7 | 华润生命科学集团有限公司 | 3.9331 | |||
8 | 启迪汇(上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8305 | |||
9 | 天津清致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8222 | |||
10 | 上海丰德昊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4889 | |||
11 | 其余(6)位股东 | 8.8887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4.800000 | ||
利润总额 | -1685.210000 | 净利润 | -1685.210000 | ||
资产总计 | 5341.440000 | 负债总计 | 453.720000 | ||
所有者权益 | 4887.720000 | 审计机构 | 苏州万隆永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 | 营业收入 | 5.600000 | ||
利润总额 | -883.960000 | 净利润 | -883.960000 | ||
资产总计 | 5670.380000 | 负债总计 | 1606.550000 | ||
所有者权益 | 4063.830000 | ||||
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 |||||
评估机构 |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华润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苏州万隆永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5675.440000 | - | |||
负债总计 | 170.790000 | - | |||
净资产 | 5504.650000 | 28100.000000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105.201100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要信息披露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股权可能存在的瑕疵及风险等详见备查文件,及相关附件《产权交易合同》。 2、转让方将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在标的项目最终市场价格产生后通知并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如下内容:(1)欲行权的其他股东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向联交所办理行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等;(2)逾期未行权的,视为放弃行权。 3、根据《股东协议》,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有共同出售权。 4、标的企业注册资本尚未完全实缴。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根据评估报告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 (1)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有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表格或者文字表述,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况 评估过程中,通过现场核查进行判断。在对设备现场进行勘察时因检测手段限制及部分设备正在运行等原因,主要依赖于评估人员的外观观察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近期检测资料及向有关操作人员使用人员的询问等判断设备状况。 (3)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资产负债等事项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2022年5月,亿航生物与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赁面积为2677.57平方米,约定用途为办公及科研,约定租金为 40.00 元/平方/月。租赁合同签订后,因疫情原因及《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创新项目房租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苏园科 (2012) 31号)文件规定,亿航生物享受****至****租金全额减免及****至****期间租金补贴40.00 元/平方米/月。 (4)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公司研发所对应的核心技术及相关专利MARCKS-ED外泌体捕捉技术由创始人尹航教授拥有,****,尹航授权亿微(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亿航生物曾用名)无偿无期限使用该技术。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华润生命科学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9331%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9331%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华润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交易条件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98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一个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该竞买人经网络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信息发布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竞买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价款的0.5%向转让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达30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单方面扣除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并重新挂牌交易,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竞价实施方案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1)同意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2)同意若未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价款的0.5‰向转让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达30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单方面扣除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并重新挂牌交易,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3)因标的股权变更登记变更需标的企业及其他股东的配合,若成为最终受让方,将自行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转让方只提供必要的协助。若非转让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若违反保证金违约的条款内容,允许转让方单方面扣除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并重新挂牌交易。 (5)已知晓本次挂牌按标的股权的现状进行转让,且因转让方并非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不参与标的企业的实际经营,无法对已获取的标的企业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受让方不可撤销地确认并承诺:转让方不作转让标的瑕疵或风险保证,受让方不得要求转让方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转让方退还转让价款、要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向转让方索赔等。不因上述原因而主张本次挂牌转让无效、要求撤销本次挂牌转让、要求解除相关产权交易合同、或要求不承担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等情形。 (6)受让方承诺在缴纳保证金前即已自行对标的企业完成尽职调查,已知晓并完全理解标的企业股权全部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风险,并同意按现状受让标的企业股权。 (7)已知晓标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可能会行使共同出售权,受让方不得拒绝向行使共售权的股东以同等条件购买其可行使共售权的股权,如因受让方拒绝受让上述股权而造成交易合同无法签署、无法完成本次交易的,由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允许转让方单方面扣除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并重新挂牌交易,同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8)承诺我方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即表明各方就共同出售权达成一致。共同出售权按照各方要求场外行权,不再进场鉴证。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信息披露的所有内容及其所涉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股东协议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且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7.意向受让方在项目信息公告期内向联交所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的同时,须下载公告内容中的附件《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章页上盖章签字,并按该合同中要求的份数全部递交。《产权交易合同》内容不得修改,意向受让方自行更改的《产权交易合同》视为无效。递交无效《产权交易合同》的意向受让人自动失去受让资格。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续存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不得采用信托或隐托方式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98.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一次报价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 亿航(苏州)生物医药有限公司3.9331%股权 .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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