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港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50%股权
全部类型上海2024年11月18日
项目编号:****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新港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 ||||
法定代表人 | 冯国明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
成立时间 | **** | ||||
注册资本 | 30000.000000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78508Y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道路货物运输;无船承运业务;经营集装箱的堆存、中转、清洗、修理等业务;仓储(除危险品)、保管、简单加工及物流信息管理;集装箱货物查验服务;存货管理;集装箱拆装箱;承办海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及其他装卸业务;包括:揽货、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拆拼箱、结算运杂费、报检;自有房屋租赁;自有设备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40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是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有人不放弃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 50 | |||
2 | 上海临港现代物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5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9369.200058 | ||
利润总额 | 1815.422871 | 净利润 | 1361.432227 | ||
资产总计 | 47773.553342 | 负债总计 | 13532.472519 | ||
所有者权益 | 34241.080823 | 审计机构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 | 营业收入 | 8056.724496 | ||
利润总额 | 1035.032652 | 净利润 | 776.274488 | ||
资产总计 | 47745.075773 | 负债总计 | 12727.720462 | ||
所有者权益 | 35017.355311 | ||||
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 |||||
评估机构 | 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点击登录查看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评估基准日 | ****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47336.204746 | 77704.170952 | |||
负债总计 | 12637.406131 | 12637.406131 | |||
净资产 | 34698.798615 | 65066.764821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32533.382411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披露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2、根据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函告标的公司文件,标的公司须尽快完成上海芦潮港内河西港区一期工程码头及相关设施的建设,目前该项目尚未开工建设,预计项目总投资为8,783.46万元。受让方须知晓并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向标的公司提供相应资金支持。 3、标的公司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双方股东各委派3名董事。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将根据《公司法》要求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由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评估报告特别事项: 1、本次评估范围内涉及的房地产尚未办理权属证书,本次评估根据上海城欣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测量成果报告》(项目编号2012-029D)和《测量成果报告》(项目编号2016-071D),确认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房地产面积。本次评估没有考虑无证因素对房屋建筑物市**** 2、评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用地,本次评估土地使用权时已考虑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之间的差异,具体差异金额最终应以房地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实际核定的金额为准,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临港现代物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批准单位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交易条件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包括但不限于: 1、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有◆ 无□)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现有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2、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有□ 无◆) 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有◆ 无□)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4、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在信息披露期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9757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剩余交易价款后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5、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本项目涉及到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专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6、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7、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及相关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8、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点击登录查看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点击登录查看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9、本项目公告期即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章程等文件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提供银行出具的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不低于挂牌底价的存款证明,若出具多张的则需提供同一天的存款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不可分拆受让、且不得隐名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 5、意向受让方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标的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受让资格不受上述受让方资格条件限制。 | ||
保证金设定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9757.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
没有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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