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光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及57345.84万元债权
全部类型重庆2024年11月15日
项目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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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重庆光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及57345.84万元债权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安全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点击登录查看 |
转让比例 | 100 |
挂牌价格 | 55,000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55000万元,其中标的企业100%股权转让底价为13358.8万元,转让方对标的企业享有的债权转让底价为41641.2万元(本息截至****)。若本项目最终成交价形成溢价,则溢价部分为股权溢价。,2.据评估报告记载:(1)本次评估的存货-开发成本为重庆光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联建合作开发建设的“中国西部装饰材料物流中心”项目,根据光能公司、覃塑公司、安产集团、徐光伦、吴治能于****共同签订的《中国西部装饰材料物流中心(中国西部安全第一城)项目资产权益分配协议》,项目总建筑面积为259509.39m,按A、B两组对不动产进行了分割,B组资产包(5-8号楼、地下商业及车库:建筑面积合计 163381.78㎡,土地分摊面积为 52315 ㎡)归光能公司所有,截至评估基准日分割后的不动产所有权全部登记在光能公司名下,已办理产权证。本次评估按整个项目实际开发成本的50%计算相关税、费,若与税务部门核算税费不一致,应以税务部门实际核算为准,而资产评估价值也将发生相应调整。(2)本次评估的“中国西部装饰材料物流中心”项目于2021年竣工,但截至评估基准日尚未完成工程决算,工程款尚未结清,截至价值时点光能公司申报应付工程款1,962.8万元,经审计调整后增加 761.8万元预计工程尾款,本次应付工程款以审计确认无误后的审定数为准(即2,566.93万元),若与实际工程决算金额不一致,资产评估价值应作相应调整。(3)本次评估的存货中地下商业及车库《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为100978.62㎡,其中车库部分面积为66339.09㎡,但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地下商业及车库《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竣工分割)》中车库部分记载车位数量为1569个,总面积66343.52㎡,与证载面积存在4.43㎡的差异,据测算报告描述,此误差是基于清河CIM的多测合一生产平台所采用的进位制四舍五入后造成的,本次依据合法原则,以评估对象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不考虑面积差异对价值的影响。(4)光能公司与覃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沙坪坝区马家岩下穿匝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整体收购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以188.00万元的包干价格整体收购乙方所述的位于马家岩公交车站旁的未登记建筑 721.96㎡’。同时,甲方与乙方签订“非住宅订购意向”,甲方同意乙方购买“中国西部装饰材料物流中心”项目1#楼第4层,订购面积不超过 700㎡*。甲乙双方就房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截至报告日,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188.00万元的补偿款,但尚未完成“非住宅订购意向”中涉及交易,经清查,截止评估基准日整个1#楼均分配给覃塑公司,故本次不考虑该事项对评估价值的影响。(5)光能公司与覃塑公司于****签订《房屋拆除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拆除覃塑公司所属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51-C号,产权证号为“房地证(2014)字第51429号”的土地上的商服用房(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独立2层楼房,建筑面积为400.94㎡',1、2层面积相等)。由于该房屋拆除后用于公共通道修建,不能在原址进行房屋建造,光能公司与覃塑公司协商约定,以双方合作开发的“中国西部装饰材料物流中心”项目4#楼1层202.53㎡房屋和2层198.41㎡与覃塑公司置换(实际面积存在差异时,双方按****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的分配房屋中扣减)。据《项目资产权益分配协议》,上述房屋产权归覃塑公司所有,故不属于本次评估范围。,3.据评估公司《重大期后事项说明》记载,****至****,转让方持有的光能公司债权金额增加了14,437,305.06元,包括:(1)****光能公司新增借款本金10,000,000元。(2)11月1日至12月31日借款利息4,437,305.06元(包括新增 10,000,000元借款****至12月31日4天利息 6,666.67元及原借款本金两个月利息4,430,638.39元)。(3)****起,转让方向光能公司提供借款转为无偿借款,不再计息。(4)综上,截止****,安产集团持有的光能公司债权金额合计应为573,458,365.96元(借款本金 446,539,138.18 元、利息126,919,227.78元)。,4.备查资料:(1)资产评估报告;(2)2023年度审计报告;(3)专项审计报告;(4)2024年4月财务报表;(5)职工安置方案及职工大会决议。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提供书面承诺:已知悉认可并无条件接受标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全部内容。2、意向受让方待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人民币7500万元汇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3、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4、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若有其他意向受让方有效报价,交易达成的可豁免);(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公告及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4)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5)其他违反公告的情况。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含交易保证金),支付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足额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6、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若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7、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