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明湖新区3块土地(共约265亩)出租项目公告
全部类型安徽滁州2024年11月14日
滁州市明湖新区3块土地(****)出租项目公告
招标人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竞价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点击登录查看。
序号 | 内容 | 说明及要求 | ||||||||
一 | 项目名称 | 滁州市明湖新区3块土地(****)出租项目 | ||||||||
二 | 委托方 | |||||||||
三 | 公告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10:00始至****10:00止。 2、在现场登记截止时间前到达现场并登记,然后现场进行报价。 | ||||||||
四 |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出租标的 | 土地 位置 | 面积 | 用途 | 出租年限 | 出租底价(元/年/亩) | 履约保证金(元) | 交易保证金(元) | |
滁州市明湖新区3块土地(****)出租项目 | 1号地块位于仁和路与人民东路交叉口西北象限;2号地块位于仁义路与人民东路交叉口西南象限;3号地块位于滁阳路与阳明南路交叉口东南象限 | 约635.6亩(具体面积以实际平整土地面积为准) | 种植草坪或农作物 (种植方案须经甲方书面认可) | 暂定2年(1号与2号地块第一年免租金,需自费平整并管护),续租年限不超过2年 | 200 | 10000 | 5000 | |||
1、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如下(具体位置以图为准,另附): 1号地块:位于仁和路与人民东路交叉口西北象限,面积约50亩; 2号地块:位于仁义路与人民东路交叉口西南象限,面积约100亩; 3号地块:位于滁阳路与阳明南路交叉口东南象限,面积约115亩; 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地上无建筑物,出租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相关证明,方便竞得人办理相关证照。 | ||||||||||
五 | 标的使用要求 |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且不得改变现有土地使用性质; 2、依法享有该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建设与农业生产相关的附属及配套设施。 3、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土地,可以种植草坪或农作物(种植方案须经甲方书面认可),不得用于林业、果树、花卉等非农业产业,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性质作为其它用途,不得修建建筑物和其他非农业设施等,不得从地块外运送土方进入地块内。 4、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不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开展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须自费做好地块的管护工作,并设立公示牌。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委托方有权收回土地并追究相关方责任。 | ||||||||
六 | 出租价款支付方式 | 本项目合同签订后10个日历天内支付一年租金(按招标人书面确认后的实际可种植土地面积计年土地租金),后续每年土地租金于上一年土地租金到期前10个日历天内足额支付。先支付后使用;履约保证金与出租价款一并支付,交纳至点击登录查看指定账户。 竞得单位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竞得单位责任后无息退还。 | ||||||||
七 | 资格的要求 | 1.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与竞价。 | ||||||||
八 | 特别要求 | (一)意向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出租要求等,如果出租方需收回土地时,承租方投入机械、种子、肥料、农业、管理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出租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出租期内,出租土地必须由竞得单位本人经营,未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 (四)出租期内,竞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出租价款。租赁期限(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租赁期间甲方需要使用土地可随时收回,在合同租赁期内,如有用地需要,甲方有权无条件从乙方处收回全部或部分租赁土地。甲方收回租赁土地时,租赁款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在第2年有偿租期内,如乙方种植农作物收获了一季,甲方退还收回土地面积对应租赁款的50%; (2)在第2年有偿租期内,如乙方种植农作物收获了两季,甲方不退还收回土地面积对应租赁款; (3)甲方保证乙方第1年免租期种植(3号地块除外),之后每季种植前,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方可种植,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种植的,收回土地时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五)合同租赁期满后,乙方可以继续租赁,续租期限不超过2年;乙方续租的,租赁土地面积以扣除甲方收回土地面积后为准,乙方交纳租赁款并签订补充合同后方可种植。 (六)《合同》期满或终止时,竞得人投入的土地平整部分及地上设施等不可拆除部分无偿归招标人所有和使用,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前由竞得人将地上作物自行处置完毕,并将出租土地整平后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10日内交还招标人,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七)竞得人自成交公告期满且无异议,并收到招标人书面确认租赁土地可种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出租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八)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合同》。 (九)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坏,不得破坏原有设施等。 | ||||||||
九 | 竞得人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取现场动态报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竞得人(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十 | 交易保证金支付与处置 | 1、交易保证金数额: 5000 元,竞价时现场交纳至招标人处,采用现金形式,需密封,密封袋上注明项目名称、金额、竞价人名称等信息。 2.合同签订生效后,竞得人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单后在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其他竞价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现场原额返还。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 (1)竞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竞价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竞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竞得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竞得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的。 | ||||||||
十一 | 登记 | 现场登记截止时间:****10时00分。 登记地点:滁州市****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登记时应携带: (一)企事业法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④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⑤竞买保证金; ⑥承诺函(格式附后)。 (二)自然人申请登记时应携带: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原件; 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④竞买保证金; ⑤承诺函(格式附后)。 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意向方公章(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材料不全或在现场登记截止时间前未到达现场并登记的,拒绝其参与竞价。 | ||||||||
十二 | 竞价程序 | (1)完成现场登记的意向竞价人,由招标人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竞价人方可参与竞价。 (2)本项目竞价阶梯5元每年或其整数倍。 注:竞价人应在现场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十三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滁州市****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竞得人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竞得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
十四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联系电话:****,异议材料递交地址:滁州市****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为公告发布截止前五个工作日。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十五 | 其他 | (一)竞价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提供的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点击登录查看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公告的竞价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点击登录查看和滁州市****点击登录查看和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点击登录查看和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发布变更公告。 | ||||||||
十六 | 代理费 | 本次项目由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不收取招标代理费。 | ||||||||
十七 | 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张贤 联系电话:****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
附件1:
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现场竞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有效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有效最高报价。
2、现场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现场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点击登录查看和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现场限时报价,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具体流程如下:
(1)意向竞价人须在现场登记截止时间前,到达现场并进行登记。
(2)招标人对意向竞价人的材料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竞价人方可参与竞价。招标人现场宣布现场限时报价开始时间,现场限时报价期(3分钟)内如无人应价或加价,则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3分钟内如果有人出价即循环延时,延时3分钟,直至无人出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优先权是指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公告约定,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的权利],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现场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4)设置多级优先权时,行权级别不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级别高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行权级别相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行权时间在先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
(5)结果确认。现场竞价结束后则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示为准。
5、免责条款
竞价人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点击登录查看和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点击登录查看。
附件1:地块具体信息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单位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单位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滁州市****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竞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3:
自然人授权委托书
致:
本授权书声明: (竞买人姓名)授
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本人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滁州市****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竞价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附件4:
承 诺 函
致:
我方为对出租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出租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滁州市明湖新区3块土地(****)出租项目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出租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出租公告及所附出租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当我方被确认为意向方,自出具《成交确认书》并收到招标人书面确认租赁土地可种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出租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承诺,已了解本项目所有相关情况,并确认了项目范围、面积、隐蔽工程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并认可本公告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竞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5:
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就土地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位于滁州市明湖新区3块土地(****)出租给乙方,从事草坪种植或农作物生产经营。
出租土地基本情况表
序号 | 地块名称 | 面积 | 备注 | |
1 | 滁州市明湖新区3块土地(****)出租项目 | 约265亩 | 具体以实测面积为准 |
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
第二条 出租期限
出租期限为2024年 月 日至2027年 月 日,出租期间甲方需要使用土地可无条件随时收回。
注:村(社区****
第三条 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一)出租价格
1、出租价为每亩人民币 元。
2、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土地租赁款 元。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合同租赁期内,如甲方有用地需求时,甲方有权无条件从乙方处收回全部或部分租赁土地。甲方收回租赁土地时,租赁款按以下方式处理:(1)在第2年有偿租期内,如乙方种植农作物收获了一季,甲方退还收回土地面积对应租赁款的50%;(2)在第2年有偿租期内,如乙方种植农作物收获了两季,甲方不退还收回土地面积对应租赁款;(3)甲方保证乙方第1年免租期种植(3号地块除外),之后每季种植前,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方可种植,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种植的,收回土地时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租赁土地,制止乙方损坏租赁土地,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赁款,免除1号和2号地块第一年土地租金,3号地块按中标价支付土地租金,需自费平整场地并管理。
2、乙方在土地所属村(社区****
3、依法享有该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建设与农业生产相关的附属及配套设施。
4、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土地,可以种植草坪或农作物(种植方案须经甲方书面认可),不得用于林业、果树、花卉等非农业产业,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性质作为其它用途,不得修建建筑物和其他非农业设施等,不得从地块外运送土方进入地块内。
5、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不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开展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6、租赁期间土地被收回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配合土地返回事宜。乙方投入机械、种子、肥料、农业、管理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土地。
8、合同租赁期满后,乙方可以继续租赁,续租期限不超过2年;乙方续租的,租赁土地面积以扣除甲方收回土地面积后为准,乙方交纳租赁款并签订补充合同后方可种植。。
9、乙方在租赁期间,无论是否开展种植活动,都须遵守秸秆禁烧政策规定,禁止焚烧各类秸秆。
10、乙方在租赁期间,无论是否开展种植活动,都须对道路围合区****
11、乙方须缴纳履约保证金10000元,如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扣除。在租赁期间每发现一处垃圾或一处秸秆焚烧火点,甲方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1000元,扣完为止。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2、一年免租期结束后或租赁期结束后,如甲方收回土地,乙方不得就场地平整投入向甲方提出任何经济补偿。
13、如租赁地块内保留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无法平整的土地,乙方须保证第三方正常通行。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变动影响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严重毁损该土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外。
(二)甲方需要收回土地时,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1个月内将地上作物及其他附着物自行处置完毕,逾期不处置的,视为放弃,由甲方自行处置,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补偿,由此产生的相关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5、合同期内,如因国家及农业基础设施占用或征用该土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四)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2、借土地租赁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的;
3、在耕地上挖塘、栽树、种草坪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行为的;
4、破坏、污染、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的;
5、逾期未交纳土地租赁款,经催告后在期限内仍未支付的;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土地的;
7、经营状况显著恶化,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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