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某单位医疗器械(耗材)及化验检测试剂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全部类型新疆喀什2024年11月12日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喀什某单位医疗器械(耗材)及化验检测试剂采购项目 | ||
品目 | 货物/物资/医药品/其他医药品 | ||
采购单位 | 点击登录查看 | ||
行政区域 | 喀什市 | 公告时间 | **** 10:11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至**** 每日上午:10:00 至 13:30 下午:16:00 至 19: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招标文件售价 | ¥200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川渝大厦24层A区 | ||
开标时间 | **** 11:00 | ||
开标地点 | 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川渝大厦24层A区 | ||
预算金额 | ¥3.035561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刘超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点击登录查看 | ||
采购单位地址 | 喀什市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点击登录查看 **** | ||
代理机构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代理机构地址 | 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川渝大厦24层A区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刘超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喀什某单位医疗器械(耗材)及化验检测试剂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3.035561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3.035561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一批医疗器械(耗材)及化验检测试剂采购,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2)法人本人投标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被授权委托人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审计报告(新公司出具银行资信证明);(4)提供本单位依法缴纳近3个月任意1个月的社会保险社保缴纳凭证;税务部门出具的近3个月任意1个月的完税证明或提供无欠税证明(5)投标供应商提供针对本次项目《反商业贿赂承诺书》;(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7)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供应商,如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信用服务-失信惩戒对象查询-搜索栏输入单位全称-截图)、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将拒绝其参加本次招标活动;(8)需提供供应商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至 ****,每天上午10:00至13:30,下午16:00至19: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川渝大厦24层A区
方式:线下获取(凡符合资格要求且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时须提交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的所有材料,资料不全者谢绝领取招标文件。)
售价:¥2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1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 11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川渝大厦24层A区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6%~10%作为其价格分。
4、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2%~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2%~4%作为其价格分。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喀什市
联系方式:点击登录查看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川渝大厦24层A区
联系方式:刘超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超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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