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条款 一、交货方式:到厂场地过磅交货。
二、质量调整价格:是指针对发热量、硫分和全水三项指标进行奖罚调价,以甲方当日化验值作为奖罚依据,按日计算。
三、发热量调价:
(1) 以合同约定品种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基准发热量,实际到厂验收化验结果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结算发热量。
(2) 结算发热量≥5400 Kcal/kg,按单卡价格奖罚,发热量调整价格=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
(3) 5300 Kcal/kg≤结算发热量<5400 Kcal/kg,按单卡价格的1.5倍扣罚,发热量调整价格=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1.5×(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
(4) 5200 Kcal/kg≤结算发热量<5300 Kcal/kg,按单卡价格的2倍扣罚,发热量调整价格=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2×(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
(5) 5100 Kcal/kg≤结算发热量<5200 Kcal/kg,按单卡价格的2.5倍扣罚,发热量调整价格=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2.5×(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
(6) 5000 Kcal/kg≤结算发热量<5100 Kcal/kg,按单卡价格的3倍扣罚,发热量调整价格=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3×(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
(7)结算发热量<5000 Kcal/kg,按单卡价格的5倍扣罚,发热量调整价格=合同价格/基准发热量×5×(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
四、硫分(收到基)调价:
(1) 硫分<0.5%,无奖罚。
(2) 0.5%≤硫分<0.6%,扣罚合同价格的1%。
(3) 0.6%≤硫分<0.7%,扣罚合同价格的3%。
(4) 0.7%≤硫分<0.8%,扣罚合同价格的5%。
(5) 硫分≥0.8%时,扣罚合同价格的20%。
五、水分调价:
(1) 全水<15%,无奖罚。
(2) 15%≤全水<16%,扣罚合同价格的0.5%。
(3) 16%≤全水<17%,扣罚合同价格的2%。
(4) 17%≤全水<18%,扣罚合同价格的5%。
(5) 全水≥18%,扣罚合同价格的10%。
六、煤质参假考核:
在卸煤过程中,甲方接卸人员对到厂车辆的机采盲区取样检验。检查时,乙方参与并在确认单上签字。单车若出现煤质偏差按以下标准扣罚:
(1) 5000Kcal/kg≤煤质检查化验发热量<5200Kcal/kg,单车扣罚金额10万元。
(2)煤质检查化验发热量<5000大卡/千克,单车扣罚金额30万元,终止供应,并取消乙方竞价资格一年。
(3)甲方下游用户负责颗粒度到厂验收,若乙方单车中小于1mm颗粒度的煤炭占该车总数量20%以上,乙方有权拒收当日后续同批次煤炭。
七、日计划考核:
1、乙方根据甲方及甲方下游用户每日需求计划供应。因乙方原因导致未完成甲方及甲方下游用户日计划量,按照以下标准对乙方进行考核:
(1)当日实际供应量未达日计划量的70%(含)-80%(不含),扣罚0.2万元。
(2)当日实际供应量未达日计划量的50%(含)-70%(不含),扣罚0.5万元。
(3)当日实际供应量未达日计划量的50%(不含),扣罚2万元。
2、月度结算统计周期内,日需求计划考核金额累加计算,从结算金额中扣罚。
3、非甲方原因导致当日实际供应量未达日计划量的,不予考核。
4、合同期内已完成供应量大于等于合同量的80%,不再进行日计划考核。
5、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下游用户退货、拒收,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约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取消乙方竞价资格。
6、本合同所涉及履约保证金考核上限为当期履约保证金金额。
八、违约处理
违约处理:违约责任在乙方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阶梯执行。兑现率在50%(不含)以下的,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合同数量×30元/吨;兑现率在50%(含)-80%(不含)的,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合同数量×15元/吨;兑现率在80%(含)-120%(含)的视为正常履约;超出120%部分双方以书面函件确认的,可以视为正常履约,否则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合同数量×30元/吨,同时超量部分不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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