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罚条款 一、交货方式:到厂场地过磅交货。
二、质量调整价格:质量调整价格是指针对发热量和全水两项指标进行奖罚调价,以甲方当日化验值作为奖罚依据,按日计算。
三、发热量调整价格:
(1)以合同约定品种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基准发热量,实际到厂验收化验结果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结算发热量。
(2)结算发热量>2500Kcal/kg时,按单卡价格奖励,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2500×(结算发热量-2500)。
(3)结算发热量为2500Kcal/kg时,不进行发热量调价。
(4)2300Kcal/kg≤结算发热量<2500Kcal/kg时,按单卡价格的1.3倍扣罚,发热量调整价格=合同价格/2500×1.3×(结算发热量-2500)。
(5) 2100Kcal/kg≤结算发热量<2300Kcal/kg时,按单卡价格的2倍扣罚,发热量调整价格=合同价格/2500×2×(结算发热量-2500)。
(6)1900Kcal/kg≤结算发热量<2100Kcal/kg时,按单卡价格的2.5倍扣罚,发热量调整价格=合同价格/2500×2.5×(结算发热量-2500)。
(7)1800Kcal/kg≤结算发热量<1900Kcal/kg,按单卡价格的3倍扣罚,发热量调整价格=合同价格/2500×3×(结算发热量-2500)。
(8)1500Kcal/kg≤结算发热量<1800Kcal/kg,按单卡价格的3.5倍扣罚,发热量调整价格=合同价格/2500×3.5×(结算发热量-2500)。
(9)结算发热量<1500Kcal/kg,按单卡价格的3.5倍扣罚,发热量调整价格=合同价格/2500×3.5×(结算发热量-2500)。自煤质检验结果公布次日起,终止供应,并取消乙方竞价资格一年。
四、全水调整价格:
(1)实际全水<13%,全水调整价格=合同价格×3%。
(2)13%≤实际全水<14%,全水调整价格=合同价格×2%。
(3)14%≤实际全水<15%,全水调整价格=合同价格×1%。
(4)15%≤实际全水≤16%,无奖罚。
(5)16%<实际全水≤17%,全水调整价格=合同价格×(-1%)。
(6)17%<实际全水≤18%,全水调整价格=合同价格×(-2%)。
(7)18%<实际全水≤19%,全水调整价格=合同价格×(-3%)。
(8)19%<实际全水≤20%,全水调整价格=合同价格×(-5%)。
(9)实际全水>20%,全水调整价格=合同价格×(-100%)。
五、违约处理:
(1)合同兑现考核量为合同数量的80%(含),完成量小于合同兑现考核量的视为违约。
(2)违约处理:违约责任在乙方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阶梯执行。兑现率在50%(不含)以下的,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合同数量×30元/吨;兑现率在50%(含)-80%(不含)的,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合同数量×15元/吨;兑现率在80%(含)-120%(含)的视为正常履约;超出120%部分双方以书面函件确认的,可以视为正常履约,否则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合同数量×10元/吨,同时超量部分不予结算。
(3)若乙方掺假导致甲方下游用户退货、拒收,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约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取消乙方竞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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