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业系统房地产联合总公司4.35%股权
全部类型上海2024年11月02日
项目编号:****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市工业系统房地产联合总公司 | ||||
注册地(地址) | 长安路1001号 | ||||
法定代表人 | 俞剑强 | ||||
企业类型 | 其他企业(内资) | ||||
成立时间 | **** | ||||
注册资本 | 2000.000000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2718J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综合开发、商品房经营、房地产租赁和管理,房产代理服务,房屋动、拆迁,建筑材料(含钢材、木材、水泥),建筑五金,房屋设备,建筑机械,房地产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16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有人未表示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上海华鑫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 12.17 | |||
2 | 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 | 9.56 | |||
3 | 上海鼎隆置业有限公司 | 8.695 | |||
4 | 上海轻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8.695 | |||
5 | 上海纺织置业有限公司 | 8.695 | |||
6 |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房地产信贷部 | 8.695 | |||
7 | 上海建城房地产发展公司 | 8.695 | |||
8 |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6.955 | |||
9 | 上海电气集团恒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6.09 | |||
10 | 上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 4.35 | |||
11 | 其余7位股东 | 17.4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5164.787266 | ||
利润总额 | 816.112186 | 净利润 | 720.992790 | ||
资产总计 | 65045.061094 | 负债总计 | 23693.095069 | ||
所有者权益 | 41351.966025 | 审计机构 | 上海宏大东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 | 营业收入 | 2433.378056 | ||
利润总额 | 200.095523 | 净利润 | 200.095523 | ||
资产总计 | 65486.288162 | 负债总计 | 24059.302092 | ||
所有者权益 | 41426.986070 | ||||
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上海宏大东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1818.680000 | 4554.000000 | |||
负债总计 | 0.000000 | 0.000000 | |||
净资产 | 1818.680000 | 4554.000000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4554.000000 | ||||
内部审议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重要信息披露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涉及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转让方将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在本项目最终市场价格产生后通知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并征询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如下内容:(1)欲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办理行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等;(2)逾期未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办理行权手续的,视为放弃行权。 2、根据标的企业董事会于****通过的《上海市工业系统房地产联合总公司二届五十八次董事会决议》,标的企业向全体投资单位分配红利2000万元,其中,应向转让方分配红利87万元。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与转让产权有关的内容: 1、评估报告中的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详见挂网附件《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2、审计报告中的其他事项: 本公司牵头负责进行的解困房梅陇二期和古美新村两块大基地建设项目已经完成。国资委授权管理本公司的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将上述两块大基地账户归并到本公司,2013年撤消基地账户,基地遗留的所有问题由本公司负责解决。 2010年-2019年将大基地转入的无需支付的款项242,062,251.74元结转至本公司营业外收入等,至****其他应付款-大基地余额为25,452,090.35。大基地转入的款项尚未清理结束。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3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3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交易条件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受让方须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后,股东变更后的标的企业将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2、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无 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受让方须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现有的债权债务由股东变更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4、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在信息披露期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交纳交易保证金计人民币546.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剩余交易价款后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5、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 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一个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该竞买人经网络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支付完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信息发布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项目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竞买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支付完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6、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其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且收到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7、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及相关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 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④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8、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且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接受本项目标的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9、受让方须同意,转让方在本次资产评估基准日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日前已收到且已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企业分配给转让方的红利由转让方享有,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调整本次产权转让的价格。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46.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一次报价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评估特别事项.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