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延安发电有限公司竞价公告
全部类型陕西延安2024年09月30日
大唐延安发电有限公司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
大唐延安发电有限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100,000吨
3. 交货地点:陕西省,延安市****
4. 交货日期:**** 至 ****
5. 运输方式:火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第三方
9.货款结算方式:1.结算方式:当月度供煤结束后(除首次供应合同总量5%外),买方于10日内按照月度到货数量、加权平均热值(Qnet.ar)、硫分、水份及其它扣款情况开具结算单,卖方开具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买方收到卖方应税票据后20日内付款。2.付款方式:现汇。。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 16:32:57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5,000 | <4,000 |
空干基全硫St,ad | % | <0.8 | ≥1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30-38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16 | ≥18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30 | |
灰熔点(ST) | ℃ | ≥1,250 | <1,200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煤炭买卖合同(代储)
买方合同编号: 签约时间:2024年 月 日
竞价编号: 签约地点:陕西延安
买受人(买方):大唐延安发电有限公司
出卖人(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收货人名称、交货周期、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收货人为:大唐延安发电有限公司
2.交货周期:****至****。
3.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品名/煤种 | 供煤矿点(产地) | 发站 | 到站 | 交货地点 | 年份 | 交货日期及暂估数量(万吨) | 合计 (万吨) | |||
烟煤 | 督河村 | 大唐延安发电有限公司 | 月份 | 11 | 12 | 1 | 2 | |||
分月量 |
分月计划交货量为暂估量,买方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但应在发货之日前提前3日书面通知卖方。具体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之日为准。
4.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品名/煤种 | 发热量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硫分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Qnet,ar (千卡/千克) | Mt (%) | Aar (%) | Vdaf (%) | St.ad(%) | ST (℃) | HGI | (mm) | |
烟煤 | ≥5000 | ≤16 | / | ≥30 | ≤0.8 | ≥1250 | / | ≤30 |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全额进行赔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买方有权停止拉运,并终止合同:
(1)Qnet,ar<4000千卡/千克;(2)Mt>18%;(3)St.ad>1%;(4)ST<1200。
本次投标数量最低10万吨及以上,否则将作废标处理。
二、运输方式
1.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并以铁路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
2. 风险分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火车运输时,结算数量以买方火车轨道衡计量为依据。质量等化验参数以到买方收货点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双方共同委托认可的第三方权威化验机构,检验费用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卖方所承担的第三方检验费用从结算款中予以扣除)。
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验收工作。以买方数量、质量为初步验收依据的,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最终以第三方复检结果为结算依据,复检检验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买方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2.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2.1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全额进行赔偿。卖方自愿遵守买方有关规章制度,并确保己方工作人员明确知悉买方的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及相关制度考核,对于违反相关制度的行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并同意将违约费用从结算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
2.2卖方供应的煤炭来自非合同矿点或非合同煤种、品种及质量要求时,卖方自愿接受买方相关制度及考核,承担不符合考核要求的违约责任,同时买方有权拒收或终止合同,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并可从应付卖方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2.3卖方供应煤炭存在分层装车、掺假、掺杂等严重不良行为时,经买卖双方现场共同确认后(若卖方未及时到厂或不予配合,将以买方确认为准),买方将按照《入厂煤质异常处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处理(详见附件),所造成兑现率不足等影响结算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2.4因卖方违约,卖方须承担买方向卖方进行索赔而产生的一切费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误工费、保全费、执行费用、保险费、鉴定费用及律师费等费用)。
2.5卖方应做好极端天气火车的装车防冻措施,因措施不到位造成的买方接卸周期超时造成的延时费,由买方在合同煤款中扣除;买方应提前告知卖方请车需求,不能无故拒接或押车,由此造成的铁路延时费和其他费用由买方承担。
四、合同价格
(一)合同价格
1.合同价格(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合同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1)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 含税价格 {元/[(千卡/千克)×吨]}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5000≤Qnet,ar | 成交单卡价 | 月度加权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2)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 价格减额 {元/[(千卡/千克)×吨]} | 增减基准价格{元/[(千卡/千克)×吨]}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4800≤Qnet,ar<5000 | / | 成交单卡价 | 月度加权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
4700≤Qnet,ar<4800 | -0.001 | 成交单卡价 | 月度加权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
4600≤Qnet,ar<4700 | -0.002 | 成交单卡价 | 月度加权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
4500≤Qnet,ar<4600 | -0.004 | 成交单卡价 | 月度加权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
Qnet,ar<4500 | 每降低1-100大卡区间,依次增加0.004的幅度继续扣减 | 成交单卡价-0.004 | 单批次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
②【硫分/全水分】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烟煤 | 硫分 | St.ad>0.8% | 0.01% | 减0.3元/吨 (含税) | 0.8% | 月度加权 | (加权验收值-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烟煤 | 全水分 | Mt>16% | 0.1% | 减0.1元/吨 (含税) | 16% | 月度加权 | (加权验收值-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3) 数量调整价:
以约定储存合同总数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到货率范围(%) | 考核标准 |
90%<到货率 | 不考核 |
80%<到货率≤90% | 结算单价下浮20元/吨(含税) |
70%<到货率≤80% | 结算单价下浮30元/吨(含税) |
到货率≤70% | 结算单价下浮40元/吨(含税) |
五、结算及付款
1.结算方式:当月度供煤结束后(除首次供应合同总量5%外),买方于10日内按照月度到货数量、加权平均热值(Qnet.ar)、硫分、水份及其它扣款情况开具结算单,卖方开具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买方收到卖方应税票据后20日内付款。
2.付款方式:现汇。
六、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卖方逾期交付超过5日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2.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
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卖方须在合同签订次月向买方至少供应合同总煤量的5%,此煤款在双方结算确认完毕后,买方有权将结算煤款作为履约保证金,该部分煤款待双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后30日内若供应的燃煤不存在争议情况下予以支付。
(2)如有下列情况发生,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①因为卖方原因,合同期内兑现率小于80%时,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②在合同期限内,卖方出现任何经济纠纷及违反买方大唐延安发电有限公司相关燃料管理制度的行为,在问题未解决、责任未落实前不予返还。
③因供应燃煤种类等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或热值、硫份等达到本合同拒收条件的,大唐延安发电有限公司有权拒收。选择拒收的情况,卖方应按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除扣留履约保证金外,并对已供应入厂煤炭不予支付货款,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大唐延安发电有限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
(3)因买方原因造成合同供应期内未完成合同供应总量的80%,买方应向卖方支付100万元违约金。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在约定的交货日前3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6. 因卖方供应某一煤炭品种不适宜于收货单位机组使用时,如造成收货单位输煤系统故障、锅炉燃烧结焦等威胁安全生产的情况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八、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至【2024】年【 】月【 】日。
2.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得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4.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5.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6.本合同一式6份,买方执4份,卖方执2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延安发电有限公司
2.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3. 联系电话:****
八、备注
受点击登录查看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3921 大额支付行号:**** 税务登记号:****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
九、合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