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靖财采决〔2024〕1号)(此件为准)
全部类型广西百色2024年09月30日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靖西市****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重庆大神造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重庆市****
被投诉人:靖西市教育局/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靖西市****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2024年靖西市****招标文件于****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未依法对投诉人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向本机关进行投诉。本机关予以正式受理,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投诉事项3:采购需求表述不清、含义不明。投诉事项4:两名被投诉人均未依法对我公司质疑事项作出答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
(三)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四)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规定。
2、处理结果:(一)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2。
(二)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3、4成立。
(三)确认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责令被投诉人1、2限期改正,并于处理决定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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