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安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09月-11竞价公告
全部类型河南安阳2024年09月29日
大唐安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09月-11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JJD-41****-392
大唐安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贫瘦煤
2. 采购数量:50,000吨
3. 交货地点: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大唐安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场
4. 交货日期:**** 至 ****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双方完成结算结果确认后【_7_】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_60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已结算确认的无争议货物的全部货款。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 09:07:00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4,200 | <3,200 |
干燥基全硫St,d | % | <1 | ≥2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12-30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20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点(ST) | ℃ | ≥1,350 | <1,325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本次采购为混煤,汽运可投标,最低报量10000吨。
煤炭买卖合同(市场竞价)
(汽运合同)
合同编号:QY-AY- 签约时间:****
出卖人:安阳 竞价编号:NJJ
买受人:大唐安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签约地点:河南安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收货人为:大唐安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交货期间为:****至****。
3.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煤种 | 品种规格 | 供煤矿点 | 发站 | 到站 | 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月) | 数量(万吨) |
贫瘦煤 | 混煤 | ||||||
汽车统一发站 | 大唐安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买受人煤场或煤沟 | 12月 |
分月计划交货量系基于买受人电量计划进行确定,买受人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但应在发货之日前提前3日书面通知出卖人。具体交货时间以买受人通知之日为准。
4.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出卖人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发热量 | 全水 | 挥发分 | 硫分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Qnet,ar(千卡/千克) | Mt(%) | Vdaf(%) | St,d(%) | ST(℃) | HGI | (mm) |
4200 | 20 | 12-30 | 1.0 | 1350 | --- | --- |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上煤前必须提供本批次煤质化验报告。
5、其他要求
(1)出卖人应按时间进度兑现合同,截止至****至少兑现合同数量的30%,截止至****至少兑现合同数量的60%,截止至****至少兑现合同数量的100%,如未按期完成交货,按违约处理。
二、运输方式
1.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出卖人组织,托运人为出卖人,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出卖人负责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排放标准,并遵守买受人的调度和指挥。运输车辆必须使用燃油排放标准达国六、电卡或氢能源汽车,禁止使用燃气、燃油排放标准达国六以下车型。
2.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受人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在货物交付买受人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受人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受人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在货物交付买受人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两位小数,以买受人汽车衡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质量以买受人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出卖人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受人验收工作。
2.如出卖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买、卖双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出卖人应熟知和遵守买受人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附件所列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合同签订即代表出卖人已阅知并同意准守买受人相关制度或标准。
(2)出卖人签订的年度《安全协议书》和《廉洁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合同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
1. 基准价格: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及其他指标分别加权平均结果进行计价,为到厂含税价格,具体如下:
热值范围(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元/兆卡)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Qnet,ar≥4200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
4100≤Qnet,ar<4200 | -0.005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4000≤Qnet,ar<4100 | -0.010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3900≤Qnet,ar<4000 | -0.015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3800≤Qnet,ar<3900 | -0.020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3700≤Qnet,ar<3800 | -0.025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3600≤Qnet,ar<3700 | -0.030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Qnet,ar<3600千卡/千克时,Qnet,ar较3600千卡/千克每降低1千卡/千克,到厂价较3600≤Qnet,ar<3700的到厂价降低0.0001元/兆卡。 | |||
发热量日考核:单日Qnet,ar低于3200千卡/千克,扣款60元/吨,按当日煤量核算。发热量的日考核,参与本月热值加权平均。 |
2. 质量调整价;硫分/挥发分/全水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序号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元/吨)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1 | 硫份St,d | 1.00﹤St,d | 0.01% | -1.0 | 1.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2 | 硫份St,d | 1.20﹤St,d≤1.70 | 0.01% | -0.6 | 1.2 | 单批次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3 | 硫份St,d | St,d>1.70 | --- | -100 | 1.7 | 单批次 | --- |
序号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元/吨)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1 | 挥发分Vdaf | 30<Vdaf | 0.01% | -0.06 | 3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2 | 挥发分Vdaf | Vdaf<12 | -0.01% | -0.06 | 12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3 | 挥发分Vdaf | Vdaf>30 | --- | -10 | 30 | 单批次 | --- |
4 | 挥发分Vdaf | Vdaf<12 | --- | -10 | 12 | 单批次 | --- |
序号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元/吨)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1 | 全水Mt | 20<Mt | 1% | -10 | 2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2 | 全水Mt | 20<Mt | 1% | -6 | 20 | 单批次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出现全水Mt(单批次)>26%时,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
3.数量调整价:
以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合同总数量】为基准,到货率=实际供应量/合同总数量在80-110%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到货率范围(%) | 考核指标(元/吨) | 加权方式 | 调整价公式 |
到货率<80% | -20 | 合同周期 | 合同数量与实际到厂数量的差值 |
到货率>110% | -20 | 合同周期 | 合同数量与实际到厂数量的差值 |
合同期内平均单车煤净重超36吨时 | 超出部分清零 |
发运量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不再按照上述条款进行考核。
4、其他
1、当月第一次发现灰熔点(软化温度)ST(℃)化验结果低于1350℃,并且(流动温度)FT(℃)低于1450℃,立即停煤整改不少于两天,当月再次发现灰熔点(软化温度)ST(℃)化验结果低于1350℃,并且(流动温度)FT(℃)低于1450℃,立即中止与该供应商的合同执行,原合同的考核条款执行不变,同时考核10000元/次。以买受人出具化验结果为准。
2、单批次煤质分析发现金属元素超标,出卖人承担造成的设备损失,并加倍考核,以买受人提供的化验结果为准。
3、当月如有掺杂使假行为3次及以上,立即中止与该供应商的合同执行,原合同的考核条款执行不变,并且停止与该供应商合作3个月以上。
五、结算及付款
1.结算方式:出卖人煤炭到厂验收合格及票据齐全后,买受人七个工作日向出卖人出具结算单。出卖人收到结算单后三十个工作日向买受人开具增值税发票,买受人收到出卖人增值税发票后,六十个工作日完成付款。
2.付款方式:电汇或汇票。
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同时和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大唐燃料电子采购平台三方服务协议,及时向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缴纳竞价服务费1元/吨,出卖人必须在提供缴纳服务费的凭据后(需备注:*竞价服务费),买受人可办理结算业务。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七、违约责任
1.出卖人不遵守买受人调度计划安排的,买受人给予出卖人2000元/次的处罚;因出卖人提供的煤质信息与买受人化验结果偏差较大,影响燃煤掺配的,买受人给予出卖人5000元/次的处罚。
2.出卖人承诺按照《大唐安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燃煤出入库管理办法》、《大唐安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入厂煤质量异常管理办法》、《大唐安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燃煤储运系统全流程风险管控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3.出卖人运煤车辆重复过磅的,当车煤重量清零,并给予扣除当车煤净重5倍的处罚。
4.车辆驾驶员和运输车辆应具备驾驶和营运的相应资质,按照道路交通规定正常行驶,由于资质不全或不遵守交通规定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车辆驾驶员、运输车辆发生相关纠纷,买受人不承担责任。
5.如果运输车辆不符合绿色环保管控要求,给予每辆车5000元/次的处罚;运输车辆必须使用燃油排放标准达国六、电卡或氢能源汽车,禁止使用燃气、燃油排放标准达国六以下车型,违反给予10000元/次的处罚。造成政府相关部门对买受人处罚的,买受人加倍处罚出卖人。
6.出卖人负责业务及运输车辆司乘人员的安全风险告知,相关人员进入买受人电厂区域后,应自觉遵守和服从买受人有关管理规定,由于违反规定或不听从指挥所造成的人身损害以及对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均由出卖人承担。对司乘人员进入厂区后发生的不听指挥、违规停车、占道、滥卸、不戴安全帽、吸烟等违章现象,每发生一次考核200元;对未经允许下车、进入或穿越卸煤机械作业区的每发生一次考核500元。
7.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到公司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金额(元)=中标数量(合同量)(吨)×30(元/吨)
(2).供应商竞价成交后,未与公司签定燃煤合同或签定燃煤合同后,在合同期限内未按要求履行合同,扣除所缴纳全额履约保证金:金额(元)=中标数量(合同量)(吨)×30(元/吨)。
八、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由安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为****至****。
2.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出卖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损失。
4.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5.未经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6.本合同一式肆份,买受人叁份,出卖人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出卖人(盖章): | 买受人(盖章):大唐安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通讯地址:安 | 通讯地址:安阳市****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开户行: |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铁西支行 |
账号: | 账号:******** |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F****Y |
六、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由安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安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3. 联系电话:****
八、备注
受点击登录查看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3921 大额支付行号:**** 税务登记号:****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
九、合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