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县靛水新城三个场站(预制构件场、沥青搅拌站、碎石场)机械设备和彭水县靛水新城原华强建材有限公司红砖厂机械设备整体转让
全部类型重庆2024年09月29日
标的名称 | 彭水县靛水新城三个场站(预制构件场、沥青搅拌站、碎石场)机械设备和彭水县靛水新城原华强建材有限公司红砖厂机械设备整体转让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121.8452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标的系彭水县靛水新城三个场站(预制构件场、沥青搅拌站、碎石场)机械设备和彭水县靛水新城原华强建材有限公司红砖厂机械设备整体转让,位于彭水县靛水新城,标的长期闲置,未进行定期保养检修,已不能正常使用,部分机械设备已拆除或拆解。 | ||
标的所在位置 | 彭水县靛水新城 | ||
转让底价(万元) | 121.8452 万元 | ||
计量单位 | - | 数 量 | -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鲁斯坦德【2023】价评字第002-1号、鲁斯坦德【2023】价评字第002-2号 | ||
评估基准日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点击登录查看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行为批准机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 |||
评估备案机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二、意向受让方须在项目挂牌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并对标的现状进行确认,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和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时提交《彭水县靛水新城三个场站(预制构件场、沥青搅拌站、碎石场)机械设备和彭水县靛水新城原华强建材有限公司红砖厂机械设备整体转让项目现场踏勘确认书》(内容详见附件)。标的踏勘时间、地点请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提前联系沟通。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五、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六、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的合格证、购置发票、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数据等资料。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长期闲置,未进行定期保养检修,已不能正常使用,部分机械设备已拆除或拆解;标的名称、生产厂家、品牌、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品质、质量、重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对标的名称、生产厂家、品牌、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品质、质量、重量等作任何形式的保证和承诺。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完全了解本次交易及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在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相关政策规定、标的状况、瑕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七、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交易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付清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八、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外,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其他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移交后的看管、拆除、切割、搬迁、装车、运输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cquae.com/News2017/Content?id=30233。 九、转让方负责在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按现状移交给受让方,标的移交后的看管责任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受让方须在标的移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拆除、切割、搬迁、装车、运输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由受让方自行聘请具有资质的机构对标的进行拆除、拆解、回收等),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责任、环保责任等)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十、标的按现状移交,若与本公告披露的标的名称、生产厂家、品牌、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品质、质量、重量等有出入,成交价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不做调整。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一、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二、备查资料:价格评估报告。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彭水支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吴老师 | 联系电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