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四期房屋租赁权
全部类型江苏南通2024年09月27日
项目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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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2024年第四期房屋租赁权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30,00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6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出租方承诺合法享有该房屋出租权; 2.按房屋现状出租;标注的出租面积数据供参考,不作计价、交接依据,如与实际交付面积或有权部门核定面积存在不一致,不影响拍租成交结果和成交的租金标准。 3.出租前的水电等费用由出租方当场结清,承租期间的水电等各项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另行缴纳; 4.在租赁期内,如遇市政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等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收回该房产的,出租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须无条件接受,并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5.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理费用、或因风雨雷电等自然原因致使房屋漏雨、损坏等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 6.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未征得出租方同意不得转租或以合作承包等其它方式变相转租; 7.承租人在进行房屋装修时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装修方案须先报出租方同意认可; 8.租赁期内的安全由承租人负责,发生意外事故,影响其他人财产、人身安全,损失均由承租人负责。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利用该房产进行违法经营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出现安全隐患不予整改的,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该房产,承租人应承担所有责任; 9.承租人须认可租赁合同(见附件)文本中的全部条款。买受人(即新的承租方)如是原承租人的,租赁期限从原合同到期日次日起开始计算,特殊情况,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 买受人(即新的承租方)如不是原承租人的,由买受人(即新的承租人)在上一轮租赁届满后自行负责清场、向原承租方收回租赁房屋、依法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所有责任、风险与费用,与出租方、拍卖人无涉。原租期未届满的,新租期自原租赁期到期日次日起开始计算;原租期已届满的,新租期自买受人付清应缴价款后以签订合同日起开始计算;合同到期或解除,承租人应在到期日或解除日前无条件撤出,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10.承租方须按照先付后用的原则,租赁期内的全部租金一次性收取,先付后用,出租方向买受人(承租方)出具收款收据,买受人(承租方)另须支付租赁期间履约保证金(按年租金20%计收),作为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履约担保及佣金费用(按租赁期内租金总额的3.85%计收),如果逾期,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不经事先催告,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房屋; 11.承租方必须自行解决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所涉的消防、环保、证照和水电设施的开户、接通、增容等事宜,并自行承担所涉的全部手续、费用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出租方对于承租方在租赁房屋上进行的任何增加、减置和改建行为,有审查决定权;承租方在租赁房屋上设置店牌、户外广告等,其选址、设计、安装方案,未经出租方或其授权的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审查同意并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置和实施; 12.买受人(承租方)付清全部应缴价款后,由出租方确定租赁房屋的交付时间,并通知买受人。在出租方通知买受人办理租赁房屋的交付时间后五日内,租赁双方办妥租赁房屋的交付手续。自交付之时或承租方实际占用之日起,租赁房屋所涉的一切风险及经济法律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 13.本次出租的标的在租赁期间不得举办废臭气、污物、噪音等排放超标的行业,不得乱搭乱建,开展的生产经营生活项目均须符合出租方和公安、消防、安监、文化、卫生、市管、环保、教育等相关管理部门的选址要求; 14.本次出租的房屋,拍租成交后,买受人(即竞得租赁权的承租方,下同)须提前将租赁房屋的使用方案等事宜书面向出租方报备,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行,期间如有调整变化亦须及时报备并得到出租方书面同意。 15、拍租资料中所附的《房地产租赁合同》系拟定的合同文本,出租方特别提示竞买人在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前,仔细阅读租赁合同文本中的所有约定和合同条款。 16、网络成交价仅指年租金价格,租金中不含租赁经营期间发生的水电、门前三包、物业管理、车辆停放、日常维修维护及其他各项规费、税费。本次拍租以叁年租赁期限的租金总额作为拍租成交总价。 17、买受人(承租方)须于签订拍卖(租)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三日内将租赁期内的全部租金、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年租金的20%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计息,其返还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向出租方指定账户全部缴清,按租赁期内叁年总租金的3.85%支付佣金。买受人另需按规定需交的其他费用,承租方应按收费标准予以执行。 18、买受人(承租方)付清上述全部价款后五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承租方须按出租方的通知时间与出租方办理租赁房屋的相关交接手续。承租方不及时与出租方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不及时办理租赁房屋的交接,均作违约处理。 19.未尽事项均按《房地产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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