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新港大道98号非居住房地产
全部类型天津2024年09月27日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7822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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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天津分行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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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滨海新区 | |||||||
评估机构 |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点击登录查看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评估值(万元) | 6198.2843 | 账面价值(万元) | 2057.214243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资产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转让方承诺标的资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等的情况。 3.该项目评估结论及挂牌价为不包含增值税评估值。本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值增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需另行向转让方缴纳资产转让涉及的增值税,预估税率为5%,最终以税务部门认定为准。转让方收到全额含税交易款后,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标的资产中门卫未在证,产权归转让方所有,建筑面积及结构由转让方提供。 5. 标的资产设定抵押, 权利人为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权利种类为抵押、权利范围为14027.16平方米、权利价值为人民币750万、约定期限为****至****。 6.最终受让方自开始办理资产交割工作之日起产生水、电费及标的所在地的装卸、运输、场地清理等费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资产交割工作应按照转让方的安全环保要求开展,标的所在地的装卸、运输须由具备装卸、运输资质或委托有装卸、运输资质的单位施工,最终受让方须在标的资产交割前一次性缴纳520万元人民币(不含税)的资产移交清理服务费用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同时受让方需另行向转让方缴纳该服务费用涉及的增值税,预估税率为6%,最终以税务部门认定为准。转让方收到全额含税交易款后,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产的交割工作需在30日内完成。 7.标的资产存在租赁情况,租期截止日为****,最终受让方须接受因租赁关系所可能给最终受让方造成的权利限制或不利影响,并自行与承租人解决。 |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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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是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是 | 抵押/质押权人是否同意转让 | 是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国际物流园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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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自贸试验区****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任伟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2,98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16493P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保税仓储,货运代理,国际中转,集装箱拆拼箱,设备租赁,国际贸易,物业与管理,自有房屋租赁,搬倒装卸,简单加工,咨询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汽车的销售;燃料油180#(闪点>61℃)的销售;商品展览展示;矿产品、塑料、橡胶及其制品、技术材料、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机电产品的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2701XA | |||||||||
批准单位 | 点击登录查看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文件 | 批准文件名称 | 《天津港集团公司关于天津国际物流园有限公司处置实施方案的批复》 津港投发(2022)183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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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该项目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瑕疵及所存在的风险,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若发生以转让标的的现状、瑕疵及所存在的风险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转让标的、对转让方提出其他要求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受让方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二、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转让标的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以便对自身的购买资格进行核实,并应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因受让方不具备主体资格或转让标的不符合受让方受让目的所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三、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踏勘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受让方办理受让手续时须签署《承诺函》(见交易信息公示),并向天津产权提供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函》。(现场踏勘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 四、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期间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受让登记并支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五、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转让,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通过网络竞价确定的最终受让方已支付的竞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天津产权规定返还。 六、受让方在天津产权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持交易凭证,赴现场与转让方开始办理资产交割工作。 七、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全部扣除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后,又单方撤回申请的; (2)最终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3)最终受让方未在签订的《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4)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网络竞价或当以转让底价为底价竞价时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最终受让方的。 八、本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本次标的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九、最终受让方应同意: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十、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86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