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东方高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原17号风机和塔架设备
全部类型海南东方2024年09月26日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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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海南东方高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原17号风机和塔架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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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海南省东方市 | |||||||
评估机构 |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评估值(万元) | 30.33 | 账面价值(万元) | 430.25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资产均以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不对标的资产的质量、数量、品质等负责。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提前预约现场踏勘,即提前1个工作日向转让方联系人提交参与踏勘人员的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并遵守现场踏勘有关规定。踏勘地点:海南省东方市****,联系人:柯乐莹,联系电话:****。踏勘时须提供:踏勘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3、转让底价不含税,增值税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4、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标的描述 | 标的资产包含1台风力发电机组(规格VestasV90-2MW)和1台塔架设备(塔筒,规格V90-2MW-78m),均以实物现状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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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海南东方高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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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海南省东方市****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龚小勇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19,16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27755R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风力发电 、光伏发电,能源技术开发投资管理,风力发电设备开发,园林工程,旅游资源开发,自动化控制设备、通信设备、石油产品、广告宣传、电线电缆、机动车、环保设备的销售。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17643K | |||||||||
批准单位 | 点击登录查看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总办[2023]13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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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自《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成交金额2%的交易服务费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2)同意天津产权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由天津产权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考察,了解并接受转让方所披露转让标的规格、数量、品质、状况、瑕疵等一切内容。本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对转让标的实物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规格、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4)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风险。 4、如因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的,转让方将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取消其受让资格,重新在天津产权公开转让本项目:(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未按时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或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付清交易价款、服务费的。(5)其他违反天津产权交易规则的情况。 5、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示期间应按《现场踏勘管理办法》到现场进行实物踏勘,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受让方须仔细阅读转让公告及相关附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将《承诺函》和《现场踏勘确认书》等材料一并提交。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3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