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路桥四川古蔺酱香酒谷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园区道路)天龙路防撞护栏询价公开招标集采任务
全部类型四川泸州2024年09月25日
招标编号: ****
项目名称: 四川古蔺酱香酒谷产业园区****
发布日期: **** 17:05:26.0
联系人: 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
截止时间: **** 12:00:00.0
询比价公开招标文件
点击登录查看四川古蔺酱香酒谷产业园区****施工项目因施工生产需要,现需对防撞护栏、人行道栏杆材料进行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程概况:
本项目参照城市****
工程地点: 四川省泸州市****
二、询价标的详情: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限价 | 不含税综合单价 | 13%税金 | 含税综合单价 | 总金额(元) | 备注 |
1 | 防撞护栏 | H=0.7m,横管φ125*δ5mmx2,隔1.5米设钢板立柱δ20,Q355C | 米 | 1254 | 330.00 | 292.04 | 37.96 | 330.00 | 413820.00 | |
2 | 不锈钢栏杆 | H=1.2m,横管φ89*δ2.5mmx3,竖杆φ42*δ2.0mm,隔2米设钢板立柱,304不锈钢,Q235B钢板 | 米 | 1254 | 430.00 | 380.53 | 49.47 | 430.00 | 539200.00 | |
合计(元) | 953040.00 | |||||||||
合计金额(大写):玖拾伍万叁仟零肆拾元整 |
备注:
1、报价:以上数量为暂定数量,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综合到站单价包含 13 %税费,实行一票制。
2、支付节点:
(1)每月10日进行结算,乙方需提交经甲方现场人员签收的验收单为作为办理结算单的依据,双方核实无误后开具结算单金额 13% 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务审批完毕的资金计划,办理完结算开具发票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次结算金额的 85% 的材料款;甲方向乙方付款前,乙方必须提供与合同签订方、收款方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并不承担延期付款责任。
(2)合同约定内全部材料供应结束后60日内,向乙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 97% 的材料款,剩余 3% 在材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签署合同履行完毕证书后90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开票信息如下:
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税号:****328820
地址、电话: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A座16-17层****
开户行及账号:建行乌鲁木齐红山路支行 ********
3、付款方式:银行转账或供应链金融方式进行支付。
4、质量要求: 按国家标准执行。
三、投标要求:
(1)报价人在报价有效期内撒回其报价单,未参加报价的,未能究成报价流程的视为报价无效,投标人IP地址与其他供应商相同的视为串标,记入黑名单,一年内不得投标新疆北新路桥集团相关项目。
(2)中标后1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
(3)报价人在中标后,不履行义务反悔拒绝询比价要求的,报价人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的,记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投标新疆北新路桥集团相关项目。
四川古蔺酱香酒谷产业园区基础建设项目
(园区****
****
材料报价单(固定单价模式)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限价 | 不含税综合单价 | 13%税金 | 含税综合单价 | 总金额(元) | 备注 |
1 | 防撞护栏 | H=0.7m,横管φ125*δ5mmx2,隔1.5米设钢板立柱δ20,Q355C | 米 | 1254 | 330 | |||||
2 | 不锈钢栏杆 | H=1.2m,横管φ89*δ2.5mmx3,竖杆φ42*δ2.0mm,隔2米设钢板立柱,304不锈钢,Q235B钢板 | 米 | 1254 | 430 | |||||
合计(元) | ||||||||||
合计金额(大写): | ||||||||||
其他说明 | 1.以上数量为暂定数量,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综合到站单价包含 13 %税费,实行一票制。 | |||||||||
2.综合单价为材料送至工地指定位置的所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运杂费、利润、利息、税金等;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含税综合单价保持不变。 | ||||||||||
3.税费根据国家政策同等调整。如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变化,合同增值税税率和单价变化,按以下公式进行重新调价:合同调整含税综合单价=原合同含税综合单机/(1+a1)*(1+a2);其中a1:原合同增值税税率(本次招标a1=13%);a2: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后相应增值税税率。 | ||||||||||
4.总金额=数量*含税综合单价。 | ||||||||||
5.含税总报价: 元。 | ||||||||||
6.收货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四川古蔺酱香酒谷产业园区****施工项目施工现场 | ||||||||||
7. 结算及支付: | ||||||||||
(1)每月10日进行结算,乙方需提交经甲方现场人员签收的验收单为作为办理结算单的依据,双方核实无误后开具结算单金额 13% 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务审批完毕的资金计划,办理完结算开具发票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次结算金额的 85% 的材料款;甲方向乙方付款前,乙方必须提供与合同签订方、收款方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并不承担延期付款责任。 (2)合同约定内全部材料供应结束后60日内,向乙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 97% 的材料款,剩余 3% 在材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签署合同履行完毕证书后90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 | ||||||||||
货款支付方式:甲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支付。 | ||||||||||
8.投标人必须含税报价,各项报价不得高于设定的最高单价限价。 |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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