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伟创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贵州万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良债权转让项目
全部类型贵州黔西南2024年09月25日
标的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持有的贵州万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良债权转让项目 | |||||||
标的类别 | 债权 | 挂牌底价 | 216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 | 挂牌截止日期 | **** |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发布渠道名称 | 贵州****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 | |||||||
法定代表人 | 曾孔楠 | |||||||
注册资本 | 20000万人民币 | |||||||
机构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MABP561W1U | |||||||
债权转让决策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决议或决策类型 | □批复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审议或批复情况 | 经兴仁市金融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伟创公司申请挂牌转让持有的贵州万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相关事宜的批复》,同意对的点击登录查看享有的贵州万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良债权非批量公开挂牌转让。 | |||||||
二、债权简况 | ||||||||
债权信息1 | 债务人名称 | 贵州万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债权本金余额(元) | 8,340,100.00 | |||||||
累计欠息(元) | 4,444,400.00 | |||||||
本息合计(元) | 12,784,500.00 | |||||||
债权转让基准日 | **** | |||||||
债权评估情况(如有) | 评估机构 |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评估基准日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 |||||||
重要披露事项 | 一、债权简介: ****,贵州万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贵阳农商行观山湖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筑农商(观山湖支行)2015年流贷字04002号;借款1000万元;尚欠本金****元,利息、罚息、复利****元,债权本息合计金额****元。 二、担保情况: 1、担保方:贵州宏喜万嘉集团科技有限公司、周金勇、陈佳明、宋玉兵、贵州长顺远置业有限公司、罗应倩、贵州省众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担保; 2、抵押详情需自行与转让方对接了解。 三、诉讼情况: 1、诉讼情况:截至****,通过核查点击登录查看提供的不良资产债权资料/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本项报告受让债权2018年已提起诉讼【一审案号(2018)黔01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已送达。 2、执行情况:截至****,通过核查点击登录查看提供的不良资产债权资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本项报告受让债权2020年已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0)黔01执514号)】,后因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届满等原因,法院终结本次/终结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签发(2023)黔01执异8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点击登录查看为((2019)黔01执51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四、其他重要披露事项: (一)本项目所涉及的债权及担保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能存在风险及瑕疵请受让申请人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如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请与转让方项目负责人联系; (二)转让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 |||||||
三、交易条件及交易保证金设定 | ||||||||
交易相关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清全款 | ||||||
转让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受让申请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受让申请方可详细查阅有关备查资料,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签《资产转让合同》或拒付交易服务费,否则贵州阳光产权将暂扣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 |||||||
2.受让方的受让资格确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需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 ||||||||
3.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再实现全部资产交割。 | ||||||||
4.资产转让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签署《竞价结果通知单》或阳光产权交易所向受让方出具《成交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申请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三证合一的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 |||||||
2.受让申请方不得为:与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及担保人、债务人实际控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国有企业债务人。)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 | 1万元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有效期内(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 |||||||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 |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证金账号:******** (联行号:****)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 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上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 |||||||
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事项 | 1.受让申请方按标的挂牌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视为受让申请方接受标的的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 2.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2)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转让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3.贵州**** 5.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作出暂扣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暂行保管,待资产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6.资产持有人应于贵州**** | |||||||
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受让申请方 | (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5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延期最多不超过 次。 | |||||||
(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 )C.终止挂牌。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 )A.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自主报价的方式交易。 | |||||||
( )B.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无新的受让申请方,采取协议交易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网络竞价加价幅度 | 10000元或10000元的整数倍 | |||||||
最终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 | 1.若本项目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确认受让方。 | |||||||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网络竞价结束后的《成交结果通知书》确认受让方。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委托贵州**** | ||||||||
1.本次资产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受让申请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 ||||||||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项目,未经同意,不得与转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 ||||||||
转让方项目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 ||||||||
项目联系人: 王忠平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