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内容: (1)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及旁站监理计划;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监理会议和常规工地监理会议;参与设计交底工作;签认开工报告(须事先经委托人审核同意)。
(2)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投融资计划、施工实施方案,审批各项安全专项方案,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加强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
(3)审查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以及其他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审查特殊作业人员上岗证件;验收承包人的工地实验室,审核其人员资质;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的质量。审批施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等;审查施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设备的性能与数量。
(4)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
(5)发布停(复)工令(须事先经委托人核准同意);发布变更令(重大、重要变更报委托人核准,凡涉及工程造价变动须事前经委托人核准);签发中间交工文件。
(6)审核变更的工作量并签署意见(工作量变更的对外确认只能由委托人进行);对上报进度款的工作量进行初步审核后,交委托人最终确认;对已完成工程进行准确的计算,对工程量的增减做好实测实量,保存好原始凭证,并接受委托人代表监督,其中重大工程量的计算按施工合同约定;出具由相关造价人员签认的工程款及其它费用支付凭证。
(7)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与设计、施工单位一起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法,出现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8)编制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委托人要求编制的报表(或文件)等,并在每周一、每月 25 日前向委托人递交。
(9)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主持对拟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门和委托人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审核竣工文件和竣工图,配合审计,并做好归档工作;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委托人竣工验收、工程移交和各种预验工作,督促整改意见的落实;委托人做好工程结算审计工作。
(10) 对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监理人员进行考勤。
(11) 工程完工后,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履约评估报告。
(12) 按监理规范规定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