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格式)
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简称 买方 )为一方和 (以下简称 卖方 ) 为另一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邕宁水利枢纽消防系统设备消缺备品备件采购项目合同
(编号: )(以下简称 合同 )
1.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
(2)合同条款;
(3)廉政合同;
(4)报价表;
(5)货物需求报价一览表;
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为准。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内容相一致。
3.货物及数量
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及数量详见 货物需求报价一览表 。买方有权拒收未能满足合同、规范保证值的货物。
4.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本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
本合同金额应视为实施及完成本合同规定,包括了合同设备的材料和部件采购、出厂试验与检验、包装运输、仓储、保管、转运、装卸(含工地卸车费)、验收、保险费,同时包括现场指导与监督(调试、现场试验和试运行等)、技术接口协调与配合、售后服务、质量保证、技术服务等费用,以及完成这些工作的人员劳务费、差旅费及其各种税费,还包括卖方完成本合同的风险和保险等合同所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卖方同意如果设备的性能优于保证值时,买方不向卖方支付额外的款项。
5.付款条件
本合同的付款条件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规定。
6.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
交货地点:广西南宁市****
7.合同生效
7.1本合同条款应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及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7.2本合同正文、附件、通知及补充协议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8. 本协议书共6份,买方各4份;卖方执2份。
买方:
点击登录查看 卖方: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地点:广西南宁市
签署日期:20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1.定 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 合同 系指买卖双方自愿签署并达成的、载明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补充协议、通知书、确认书等以及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 合同价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3) 货物 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保证正常运行的一切设备、机械、图纸、装箱资料及其他材料。
(4) 服务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包装、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 项目现场 系指本合同项下买方指定的货物送达的场所。
(6) 验收机构 系指双方依据合同规定或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组成验收小组,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 设备需求一览表
2.1设备需求详见设备报价表
与交货有关的费用:(不限于)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以及检验费(含设备安装验收取证费),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3、价款支付:
3.1 支付应使用人民币。
3.2 本合同双方的支付均采用电汇或银行转帐方式。
3.3 卖方按合同要求完成供货且经双方组成的验收机构初步验收合格。同时,卖方根据买方要求报审结算资料,待买方审定合格后一次性支付结算款的剩余款项。
①买方签发初步验收证书。
②卖方按买方的规定提交了付款申请。
3.4开具金额为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5卖方应当在收到本合同完工验收证书后 3 个月内向买方报送结算审核,并且对报审金额的真实性负责,卖方逾期不办理工程结算报审的,或卖方报送结算资料经审核存在虚报、冒报等不实情况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卖方自行承担。
4.技术规范及标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与报价比选文件规定的设备规格参数相一致。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或设备规格参数说明不明确,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 3 除了合同标的物本身以外,合同条款4.1条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原件及复制件)还给买方。
6.知识产权
6.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
6. 2 因卖方提供的货物存在前条知识产权瑕疵或纠纷的,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流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如果设备或设备的任何部分,因最终裁决构成侵权,其使用被予以限制,卖方应自担费用并主动做出相应的安排:或为买方获取继续使用受指控侵权的货物或货物的某一部分的权利,或用不会造成侵权的同等技术水平的货物更换。
7. 交货验收
在交货前,卖方或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交与买方出厂检验合格证和交货检验记录,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
7.1买方应在货到后 30 日内,确定验收日期,并提前 3 日通知卖方,如果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未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参加验收,视为已同意买方单方进行验收并接受验收结果。如果买方逾期未进行验收,视为已完成验收。
7.1.2验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如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结果应经双方签字确认。
7.1.3如产品的规格、质量、数量等与合同规定的检验标准不符或存在质量缺陷,影响买方正常使用的,买方有权要求无条件换货或退货,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并保留提出索赔的权利。属保险或运输部门的责任,由卖方负责向买方承担,事后卖方可向保险或运输部门追偿。
7.2.验收注意事项:卖方必须在买方在场的情况下当场拆封合同项下的所有货物的包装,并将发票原件、质保卡、使用说明书、设备总装配图、出场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随机配件等交买方签收。验收后买卖双方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该证书作为买方向卖方因短少、缺陷、或其他与合同不符合情形索赔的有效证据。如果发现质量、规格或数量或三者与合同不符,在质保期前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7.3.验收过程中如产生争议,买卖双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并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8.包 装
8.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国家或专业标准,包括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措施,从而保证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包装不符合标准或约定,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9.检验、验收
9.1设备到达指定的运输地点,经买方验收完全符合约定的规格参数,即完成了对全部设备的最后验收。
9.2在检验、验收期间,如果卖方提供设备有缺陷或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的错误造成买方设备、材料损坏、卖方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赔偿买方的损失。
9.3 如果任何被检验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对此买方具有选择权。
9.4 买方验收机构在货物到达现场后对货物进行验收,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不会因为货物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9.5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4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10.运 输
10.1 卖方负责合同项下的货物运输到双方约定的指定地点、负责将货物放至指定货架并承担运费。
11. 保险
11.1本合同下提供的设备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卖方应负责进行全面保险并承担保费。
12.伴随服务
12.1 卖方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如有):
(1)实施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调试和启动指导,直至设备运作正常;
(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直至全面掌握为止;
12.2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价中。
13.保 证
13.1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查过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
14.索 赔
14.1 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4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验收和质量保证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或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损失费用。
15.通知
15.1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向卖方发出通知,在合同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卖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发送到买方指定地址,此通知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地点或交货时间;
(4)卖方提供的服务。
15.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三十(30)天内提出并须征得买方同意。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16.合同修改
16.1 除了合同第15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17.分包和转让
17.1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合同全部或部分分包或转让。
17.2如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将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但此分包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卖方与其分包人对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7.3分包人仍应承担本合同条款中对卖方义务的约束。
18.卖方履约延误
18.1 卖方应按照合同或通知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8.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18.3 除了合同条款第23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18.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19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19.误期赔偿费
19.1 除合同条款第23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采取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每延误一周,卖方应支付给买方合同总价的 3 %,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 10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有权根据合同条款第21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0.卖方其他违约责任
20.1 卖方出现除第19条之外的违约情形时,违约责任如下:
(1)自违约行为或事件发生之日,每日支付违约金,其金额为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
(2)违约天数为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至违约行为纠正或违约情形消除之日;
(3)违约金=日违约金 违约天数。
20.2 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支付差额部分。
21.违约终止合同
21.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18.2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a. 腐败行为 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 欺诈行为 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1.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1.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
22质量保证
22.1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最流行的型号和用先进的工艺生产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
22.2 买方工程师认定的卖方所作的工作、提供的设备、工艺和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和合同要求时,称为缺陷。买方工程师发现缺陷后,应尽快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负责以最快的速度修复缺陷和更换设备。
22.3 质量保证期系指按本合同条款第3条的规定,签发 初步验收证书 后的12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材料和性能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22.4 根据有关部门(包括劳动安全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的规定不相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22.5 卖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14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卖方负担。
22.6 如果卖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14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22.7 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存在上述缺陷,以致无法正常运行时,则质量保证期无效。从缺陷处理合格并验收后,按本合同条款第22.3款的规定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
23.不可抗力
23.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3.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4 小时内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3 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发生不可抗事件的影响持续 7 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4.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24.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5.争端的解决
25.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请诉讼。
25.2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则依法向 合同签署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3 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26.适用法律
26.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解释。
27.有关税费
27.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
负担,对卖方征收的税费由卖方承担。
第三部分 廉政合同格式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简称 买方 )与 (全称) (以下称 卖方 ),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1.2 严格执行邕宁水利枢纽消防系统设备消缺备品备件采购项目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买方的义务
2.1 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卖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卖方报销任何应由买方或买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2 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卖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卖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2.3 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卖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2.4 买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
3.卖方义务
3.1.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 卖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买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买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 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买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3.4 卖方不得为买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4.1 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卖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卖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买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买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卖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买方或买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卖方或卖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买方、卖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牛湾电厂邕宁水利枢纽消防系统设备消缺备品备件采购项目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 本协议书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8份,买方执7份,卖方执1份。
买方: | 卖方: |
法定代表人或 | | 法定代表人或 | |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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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