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嵊州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集中申报公告
全部类型浙江绍兴2024年09月11日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46号)、《绍兴市****
一、2024年度定点医药机构新增计划
2024年度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新增计划按照《关于公布2024年全市****
1.规划类医疗机构拟新增定点3家,非规划类医疗机构不作数量限制。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设立的中医诊所、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不纳入2024年规划数。
2.零售药店拟新增定点6家。综合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定点药店布局现状等因素确定,具体为:连锁药店拟定点4家,现连锁药店定点率小于65%的浦口街道、长乐镇和黄泽镇各1家;其余乡镇(街道)1家。单体药店拟定点2家,不限乡镇(街道)。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且在证照有效期内;
2.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营业时间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颁发之日起算);
3.盲人医疗按摩所应配备持有中国残联核发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3名(含)以上,按摩床10张(含)以上,服务场所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含)以上;其他医疗机构应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4.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6.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7.成为定点医疗机构后,必须在正式接入智慧医保专网前按《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智慧医保专网违规外联专项整治及安全接入工作的通知》规定做好信息安全工作;
8.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且在证照有效期内,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租用商场、超市门面开设的药店,必须具备独立《营业执照》,且财务独立,社会保险参保独立);
2.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3个月以上(营业时间以《药品经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算);
3.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执业药师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药师须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
4.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5.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6.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7.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8.成为定点零售药店后,必须在正式接入智慧医保专网前按《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智慧医保专网违规外联专项整治及安全接入工作的通知》规定做好信息安全工作;
9.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不予受理情形
医药机构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我局将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医疗机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情形:
1.以医疗美容、生活照护、种植牙、健康体检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因医疗服务行为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未满1年的;
9.近2年内有非法行医、非法医疗广告、诊室外包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
10.同一法人主体(投资主体)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1年内有因违规被暂停、解除或终止医保协议和正在接受经办机构调查处理等情况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零售药店不予受理定点申请情形: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同一法人主体(投资主体)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1年内有因违规被暂停、解除或终止医保协议和正在接受经办机构调查处理等情况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申报材料
(一)医疗机构
1.绍兴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1)及绍兴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附件2)(需完成自评);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3.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文本;
4.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5.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6.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确认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无等级不需提供);
7.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属于租赁用房的应提供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不动产权证书、营业用房)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
9.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原件;
10.执业医师(包括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师)注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清单、药品及价格清单,经省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清单。
样表见附件1-6。
(二)零售药店
1.绍兴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7)及绍兴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附件8)(需完成自评);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零售药店营业场所用房产权证明(属于租赁用房的应提供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不动产权证书、营业用房)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9.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连锁门店可由总部统一提供)。
样表见附件7-10。
五、受理时间
****至****。
六、受理方式
1.嵊州市****
2.联系人:陈兆胤,联系电话:****。
七、其他事项
上述材料中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以供核验,纸质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另需提供电子版本拷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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