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粮北京分公司中央储备粮竞价交易细则
全部类型北京2024年08月28日
中储粮北京分公司中央储备粮竞价交易细则
(采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充分发挥粮食交易中心配置资源作用,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障粮食市场供应,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粮食政策等,特制定本交易细则。本交易细则适用于参加中储粮北京分公司中央储备粮竞价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及工作人员。
第二条 经批准组建的国家粮食省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应与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联网,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承担中储粮北京分公司中央储备粮交易会员服务、交易组织、资金结算、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三条 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交易。中储粮北京分公司、中储粮直属企业、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竞价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参与竞价的交易方须承诺向中储粮销售的粮食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非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粮油或中央、各级地方政府储备轮出粮油。严禁参与交易方涉及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粮”等违规违法行为,严禁参与交易方涉及危害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行为。对存在上述行为的会员,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赔偿买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索赔、任何花费(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因遭受行政执法而支出的罚款与费用等)。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五条 粮食竞价交易实行会员制。粮食买卖双方须为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会员。首次参加交易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提前办理注册开户手续,单位申请会员时应按交易中心网站预报名要求提交相关资质证照和公章,个人申请会员时应提交身份证及签章。单位和个人需签署《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CA服务协议》等,经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后取得会员资格。交易中心将密钥、CA 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会员交易代表,作为会员参与交易的资格凭证,属会员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会员须按要求进行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会员资格与CA证书年审,并在交易前须确保会员资格与CA证书在有效期内。
第六条 粮食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参加竞价交易的会员需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向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确认到账。交易中心受会员委托,对会员暂存平台各自账户的、拟用于保障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合同正常履约的各项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可用资金)进行管理和结算,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 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粮食买方和卖方信用档案,对买卖双方在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填报虚假会员资料、虚假出库、歪曲事实、故意串通、恶意违约、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一经核实将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视情节轻重,由交易中心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暂停或禁止交易等处理,并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粮食行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进行失信惩戒;对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中储粮北京分公司作为委托方向交易中心提供《交易委托书》,确定交易时间、结算方式等具体事项。委托方应提前将《交易清单》送达交易中心,具体详见当期《交易清单》。委托方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
《交易清单》主要载明:承储库名称和具体地址、仓号、品种、生产年度、等级、水分、杂质、不完善粒、霉变粒、数量、日出(入)库能力、起拍底价、交易时间等内容,加盖公章并按标准表式填写。委托方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交易中心收到《交易委托书》和《交易清单》后,在交易中心网站(https:****。
第十条 交易中心根据会员委托,在工作日合理安排粮食竞价交易专场。
第十一条 如调整标的信息,需将更新后的《交易清单》送达交易中心并由交易中心发布公告。根据粮食市场变化情况和实际需要,会员也可临时选择任何一个工作日进行交易。
第三章 交易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 交易时间:以交易公告确定时间为准,如有变更,交易中心将提前发布时间调整公告。
第十三条 本次竞价交易会采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http:****。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四条 交易代表按照交易中心有关要求自行通过网络远程登陆交易平台参加交易。
第十五条 交易活动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损害他人利益。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七条 竞价交易的粮食质量标准以《交易清单》为准,交易会不提供标的样品。
第十八条 竞价采购交易价格为买方库内散粮汽车板交货价,不含包装,当期交易公告及清单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最终起报价格、拍卖数量以交易当天系统显示为准。
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按《交易清单》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逐一竞价。
第二十条 竞价交易开始后,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底价(起拍价)开始报价,原则上按每吨5元的价位递减报价。
第二十一条 在标底价位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二条 参加竞价交易的企业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竞价数量超过预交保证金对应数量的不能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三条 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在新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在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应价成功,标志该笔合同成交,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竞价交易各标的成交价格,为实际承储库内散粮汽车板交(收)货价格(无增量、不含包装物),或详见交易公告。
第二十六条 没有成交的企业交易中心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规定无息退回。
第二十七条 交易成交后,中标单位按成交金额的2‰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八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中央储备粮霸州直属库有限公司受买方委托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粮食入库、结算和商务处理等事宜。成交合同后,中储粮直属企业加盖“企业名称+交易专用章”,用于履行在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线上成交的合同签订、验收确认等交易事宜。
第二十九条 竞价成交后,按照当期《交易清单》履约日期,会员可凭交易合同及经办人有效证件,与合同相对方沟通,及时组织履约入库。履约时须提前通知对方,交易代表应出示交易合同、入库单、本人身份证明、单位授权书等证明材料,并及时同对方办理现场交货手续,双方核实无误后应及时予以互相配合。会员应在合同成交后,按照履约日期,着手安排实际承储库点做好相应准备,保证正常的交货能力。根据开具的入库单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实际承储库点的日作业能力,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完成入库。
第三十条 卖方应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按《交易公告》的要求申请开具《入库单》,交易合同货款支付按到货批次逐批确认、逐批付款,具体以交易清单为准。买卖双方对已入库粮食(包括质量和数量)验收无误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分批或一整批签署《验收确认单》。
第三十一条 卖方对发运的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负责。成交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原粮出库质量检验报告,确保粮食质量符合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未尽事宜,详见当期交易公告及清单。
第三十二条 粮食数量以合同为依据,具体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卖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每批履约交货过磅完毕后,卖方代表须在过磅单上签字确认数量。粮食入库时买方原则上进行逐车检验,达到质量标准、储存品质、食品安全指标要求的方可入库,不合格的由卖方自行处理。具体要求以当期公告为准。
第三十三条 交割过程中双方会员对所交割货物(具体交易品质信息以成交合同为准)出现异议的,由买方会员与卖方会员先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在交割期内向中储粮北京分公司提交商务调解申请及举证材料,中储粮北京分公司按照本交易细则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进行协调处理。双方经协商或调解后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商(调解)协议书;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进入法律程序解决。
第三十四条 合同履约交货并完成验收确认后,卖方应按照成交价格和实际入库数量向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五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买卖双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同违约:
(一)拒签合同的;
(二)竞价成交后,不能按到货批次逐批确认、逐批付款的;
(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粮食全部入库,对其中未入库部分;
(四)违反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第三十六条 竞价采购时,卖方出现第三十五条第(一)(三)(四)违约行为的,交易中心根据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卖方缴纳的保证金中分别扣缴并支付给买方和交易中心。
第三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合同不能按期履约时,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储粮北京分公司提交申请,可任选一种处理方式:一是终止合同,交易中心退还未履约部分的履约保证金及交易保证金;二是延长入库期,由买卖双方协商确认延长期限,并向中储粮北京分公司出具双方盖章的《延期协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储粮北京分公司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及商务协调工作。如遇本细则未尽事宜,由中储粮北京分公司提请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是竞价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交易细则》未尽事项,详见《交易公告》。
第四十条 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储粮北京分公司负责解释。此前发布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交易细则为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涉及本《交易细则》内容有新规定的,执行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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