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卫生健康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2024版)
全部类型广东深圳2024年08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宝安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的申报与立项、项目实施、验收、结算、决算及档案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 本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须符合确保功能、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管理规范、安全保密等要求,遵循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认真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双算”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实行发包人负责制,实施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其项目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管理过程须做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审批人员和验收人员的三者分离。
第二章 制度建设
第五条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内部管理,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分别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的规定,将相关制度报局政策法规科,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自行完成以下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成立招标小组、招标监督小组、验收小组,各小组的成员不交叉任职;
(二) 明确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的审批流程和权限规定;
(三)明确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的有关具体流程和权限规定;
(四)明确建设工程项目的变更审批流程和权限规定;
(五)明确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资金来源划分及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资金来源分为三类:
(一)区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二)纳入部门预算的财政资金项目;
(三)自筹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宝安区****
第八条 委托项目的操作流程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 方式一
1.项目实施单位向宝安区卫生健康局提交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委托授权的请示,并附上项目相关资金文件和实施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纪要等材料。
2.根据项目归属,由宝安区卫生事业发展中心、宝安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或公卫科牵头,项目相关科室配合,按宝安区卫生健康局审批流程,将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请示等资料提交宝安区卫生健康局审定。
3.审定同意,由宝安区卫生健康局向项目实施单位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委托书。
(二) 方式二
1.根据项目归属,由宝安区卫生事业发展中心、宝安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或公卫科牵头,项目相关科室配合,梳理项目有关资料,提出项目的委托实施意见,提交宝安区卫生健康局审定。
2.审定同意,由宝安区卫生健康局向项目实施单位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委托书。
第四章 前期阶段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确立和审批,项目单位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等前期工作成果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申请程序
1.项目单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向宝安区卫生健康局申报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领导班子会议纪要等资料;
2.根据项目归属,经宝安区****
3.涉及政府文件要求卫生行业项目的设备、信息、开办采取“三合一”审批,项目单位应统筹相关单位或部门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及立项申报相关工作。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程序
1.项目单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宝安区卫生健康局申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根据项目归属,经宝安区卫生事业发展中心、宝安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或公卫科审核,报宝安区卫生健康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同意,由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阶段的工作。
(三)总概算申请程序
1.项目单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完成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向区卫生健康局申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
2.根据项目归属,经宝安区卫生事业发展中心、宝安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或公卫科审核,报宝安区卫生健康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同意,由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阶段工作。
第十条自筹资金建设工程项目的确立与审批: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前将下年度自筹资金建设工程项目资料,经各单位领导班子办公会或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再报宝安区****
第十一条 纳入部门预算的财政资金建设工程项目按宝安区财政局相关要求落实项目的确立和审批工作,宝安区财政局未明确相关要求的,根据年度预算情况由单位按照内部审批流程和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类别和投资额度,招标工作执行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规定限额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即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以上的施工工程、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服务以及20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材料(不含医疗设备、信息设备)的发包,按照市****
2.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规定限额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宝安区****
第十三条严格落实市、区建设工程招标采购相关规定,整合本单位专业管理、技术力量,做好建设工程的发包工作。采用公开招标或公开采购方式发包的项目,须按照宝安区卫生健康系统相关入围和定标管理规定,制定项目定标流程,严肃定标行为。
第十四条根据项目造价和现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置发包或招标下浮率,须经本单位党组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审议。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招标要求及招标结果签订工程合同,按单位合同审核程序审核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
第十六条 夯实项目主体责任,加强项目管理,认真落实宝安区卫生健康系统建设工程承包商合同季度履约评价管理规定,每个季度对系统建设工程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宝安区卫生事业发展中心汇总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结果,并进行通报。
第六章 施工阶段管理
第十七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施工项目,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项目进行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施工项目,在无特殊情况下由单位组织人员自行监管,也可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八条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施工管理,严控工程设计变更,压实主体责任,强化建设留痕,隐蔽工程实施留档备查,做好工程设计变更分级分类管理,严控单一合同累积变更总额。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因不可抗力影响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内容以及工程量增加,确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不得事后补签,并以设计变更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完善相关手续。
未按照规定要求完善相关手续的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七章 竣工验收与结算、决算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完成,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组成验收小组,严格按照竣工图的要求或施工图和工程变更的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完成,验收小组成员现场填写验收结果,并签名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15日内,建设单位到宝安区****
第二十一条验收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尽快填写工程实物移交清单和工程资料移交清单,制定工程保修计划,配合办理有关移交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工程验收合格,施工单位汇总相关工程结算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审核内容为结算资料中工程量、材料、设备与竣工图(或施工图和工程变更)等是否相一致。
建设单位审核通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工程结算报告。工程结算报告编制完成交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书面确认。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和财政资金项目,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内容和时限,完成项目的结(决)算工作。
自筹资金项目,在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项目结算工作,其中工程结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报告书,报监理单位(如有)、建设单位审定,要求在项目全部工程结算工作3个月内完成项目决算工作。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职责分工,及时办理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资产移交、竣工财务决算、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系统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遵循“一项目一归档”的原则,档案资料必须存档并建立档案目录,集中统一对建设项目档案进行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归档与工程项目建设同步。建设工程项目申请,即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竣工决算,完成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项目归档文件包括立项和可研资料、概预算资料、招标发包资料、中标通知书、合同、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及审批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结算资料、决算资料、付款审批表、政府管理部门批文、工程移交接管资料等。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夯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合理性、合规性,自查自纠。做好日常项目管理工作,局纪检审计部门随机抽查工程项目,或指定招标单位对其特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和建设管理工作开展专项检查,检查情况报局纪检审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遇到投诉、举报的,按《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宝安区卫生事业发展中心备案,对经查实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移送局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积极配合市级、区级发改、审计、纪检、监察、财政、卫健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政府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得拆分工程,规避招标或降低招标标准。
第三十二条坚持概算控制预算、决算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除应急救灾工程外,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三十三条纳入部门预算的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结算的工程造价,有编制项目概算的项目结算价原则上不得突破原项目概算的建安工程费用,直接编制项目预算的项目结算价原则上不得突破原项目预算。超出上述标准,实施单位准备说明材料,报单位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通过,提交单位的纪检部门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提及的各项规范性文件,若颁布相应新的规范性文件,则遵照新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上级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宝安区****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宝安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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