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全部类型吉林2024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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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层级 | 法定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标准 | 是否属于综合行政执法领域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门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磐石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修订后于****起施行)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 企业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2 | 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 | 磐石市财政局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49项:项目名称 行政事业单位账户审理审批,实施机关:县**** | 事业单位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3 | 核发《吉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 | 磐石市财政局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 | 《吉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第十六条:财政票据使用的单位应当按照财务的隶属关系由其财务部门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领购财政票据的单位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法人单位。 | 事业单位,其他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4 | 对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磐石市财政局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县**** | 个人,企业,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其他 | 不收费 | ||||||||
5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磐石市财政局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条)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个人,企业,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其他 | 不收费 | ||||||||
6 | 政府集中采购中的公开招标 | 行政确认 | 县级 | 磐石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7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行政裁决 | 县级 | 磐石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8号)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县**** | 企业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