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25竞价公告
全部类型河南三门峡2024年07月31日
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25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
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10,000吨
3. 交货地点: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 交货日期:**** 至 ****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出卖人煤炭到厂验收合格及票据齐全后,买受人七个工作日向出卖人出具结算单。出卖人收到结算单后三十个工作日向买受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出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即视为同意买受人的结算数据,并对合同履约过程无异议。买受人收到出卖人增值税发票后,及时向出卖人付款。。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 16:57:33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2,000 | <500 |
干燥基全硫St,d | % | <3 | ≥4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18-50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14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50 | |
灰熔点(ST) | ℃ | ≥1,300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70 |
五、奖惩标准
一、特别注意事项
1.竞价投标前必须向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足额缴纳竞价保证金,投标量1万吨及以下为10万元,1万吨以上为20万元,否则竞价无效。(开户行:建行三门峡陕州支行 账号:******** )。
2.中标后必须三个工作日内到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
3.交货量系基于买受人电量计划进行确定,买受人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但应在发货之日前提前3日通知出卖人。具体交货时间以买受人通知之日为准。
4.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煤的流动性要良好,不能造成卸输煤设施、煤炭采制系统蓬堵,若因上述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蓬堵,相应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按照合同量价挂钩条款考核。
5.实际装车地点必须为山西、陕西区域洗煤厂或者大型煤场,并在投标时注明。未注明装车地点或者装车地点不符合要求,投标资格作废。
6.云道预约地点必须与投标时装车地点一致,未在约定地点装车、预约,我方将立即终止合同,同时扣罚全额竞价保证金。
7.投标数量最低为0.5万吨,低于最低投标量投标资格作废。
二、运输方式
1.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出卖人组织,托运人为出卖人,并以火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如出卖人与托运人不一致,出卖人需向买受人提供由托运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出卖人组织,托运人为出卖人,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如出卖人与发货人不一致,出卖人需向买受人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出卖人负责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排放标准,并遵守买受人的调度和指挥。重污染天气期间出卖人用于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买受人所在地区****
2.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受人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在货物交付买受人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受人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受人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在货物交付买受人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两位小数,以买受人汽车衡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质量以买受人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出卖人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受人验收工作。
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出卖人应熟知和遵守买受人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附件所列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合同签订即代表出卖人已阅知并同意遵守买受人相关制度或标准。
(2)出卖人签订的年度《安全协议书》、《廉洁协议》、《调运管理告知书》、《公司入厂煤煤质监督及异常处理办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
1.基准价格: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及其他指标分别加权平均结果进行计价,为到厂含税价格,具体如下:
热值范围(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元/兆卡)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Qnet,ar≥2000 | 中标价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1900≤Qnet,ar<2000 | 中标价-0.006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1800≤Qnet,ar<1900 | 中标价-0.012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1700≤Qnet,ar<1800 | 中标价-0.018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1600≤Qnet,ar<1700 | 中标价-0.024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发热量日考核:Qnet,ar<1600千卡/千克不参与合同周期加权平均;当Qnet,ar<1600千卡/千克时当日来煤量按日批次单独核算,价格以1600≤Qnet,ar<1700千卡/千克热值基准价格为基准,每降低100千卡/千克(不到100千卡/千克按100千卡/千克进行考核),煤价下降0.024元/兆卡。 |
2.质量调整价:硫分/挥发分/全水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序号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元/吨)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1 | 硫份St,d | 3.0<St,d≤3.2 | 0.01 | -0.6 | 3.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2 | 硫份St,d | St,d>3.2 | 0.01 | -0.6 | 3.0 | 单批次 | (单批次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其中出现上述第2小项时,该批次不参与合同周期加权平均。其中出现第2小项连续三天的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
序号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元/吨)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1 | 挥发分Vdaf | 16≤Vdaf<18 | 0.01 | -0.05 | 18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2 | 挥发分Vdaf | Vdaf<16 | -- | -45 | -- | 单批次 | -- |
出现上述第2小项时,该批次不参与合同周期加权平均。其中出现第2小项连续三天的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
序号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元/吨)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1 | 全水Mt | 14<Mt≤16 | 0.01 | -0.1 | 14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2 | 全水Mt | Mt>16 | 0.01 | -0.1 | 14 | 单批次 | (单批次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出现上述第2小项时,该批次不参与合同周期加权平均。其中出现第2小项连续三天的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
3.数量调整价:
以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合同总数量】为基准,到货率=实际供应量/合同总数量在90%-110%之间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到货率范围(%) | 考核指标 |
80%≤到货率<90% | 煤价在合同热值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降0.001元/兆卡 |
70%≤到货率<80% | 煤价在合同热值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降0.002元/兆卡 |
60%≤到货率<70% | 煤价在合同热值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降0.004元/兆卡 |
到货率<60% | 煤价在合同热值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降0.006元/兆卡 |
110%<到货率≤120% | 超出部分煤价在合同热值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降0.004元/兆卡 |
到货率>120% | 超出部分按0元/吨结算 |
因不可抗力或因买受人原因发运量超出约定范围的,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不再按照上述条款进行考核。
4. 本合同量、质、价标准是根据当前的煤炭市场实际情况而确定,一旦市场形势发生变化,买受人将随时对合同的量、质、价标准做进一步的调整。
五、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六、违约责任
1.若买受人发现出卖人煤中有杂物、夹层、水分异常、掺杂使假及煤质异常,按照买受人《公司入厂煤煤质监督及异常处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且若是掺杂使假煤款推迟6个月支付。
2.出卖人应在装车24小时前通知买受人装车计划,在得到买受人同意后方可进行装车;装车后要以电话或短信的方式通知买受人(通知内容包括:合同单位、发站、车数、车型、煤质情况等信息;联系电话****、****),每出现一次未通知买受人的情况,从当月煤款中扣除10000元。
3.出卖人严格执行买受人燃料调运实施细则、厂内运煤车辆管理办法、安全协议书等管理要求,违者按照买受人有关条款进行考核处罚。
4.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竞价保证金:
竞价投标前必须向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足额缴纳竞价保证金,投标量1万吨及以下为10万元,1万吨以上为20万元,否则竞价无效。(开户行:建行三门峡陕州****
5.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收。如买受人选择拒收的,出卖人应按买受人要求限期改正,如出卖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受人有权终止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该责任包含但不限于买方因此产生的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第三方费用等。
6.出卖人收到结算单后6个月内未向买受人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未书面通知买受人,视为出卖人违约,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该批次煤款。
7.若经抽查,流动性、煤炭灰熔点、哈氏可磨系数连续三天未达到合同要求,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停运,并立即整改。
七、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为2024年**月**日至2024年**月**日。
2.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出卖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损失。
4.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5.未经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6.本合同一式六份,买受人四份,出卖人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争议解决
燃煤到厂后,出卖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燃料物资部索要入厂煤量及化验指标,如因索要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自行承担。如出卖人有异议,指标存在较大偏差,应在得知结果后3天内提出书面申请协商处理,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将视为对买受人化验结果无异议。若对煤质化验结果有异议,双方可提取被查样共同到省级煤质检验中心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差值≤100千卡/千克,以买受人化验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若复检结果差值>100千卡/千克,以省级煤质检验中心裁决依据为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三门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3. 联系电话:****
八、备注
受点击登录查看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3921 大额支付行号:**** 税务登记号:****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
九、合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