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小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
全部类型湖南张家界2024年07月31日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张家界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妥善审理涉中小投资者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断提供优质司法服务。现从全市法院近两年来审理的涉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案件中评选出了系列典型案例,作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普法宣传参考资料,现予发布。
案例一
杨某爱与博某传媒公司、张某龙、周某明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基本案情
博某传媒公司于2016年10月经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后经增资、减资,2018年12月博某传媒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张某秀认缴出资400万元,占股40%,周某明、张某龙分别认缴出资300万元,各占股30%。《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张某秀以邮寄方式致函周某明、张某龙,函告拟将其所持博某传媒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杨某爱,告知了转让价款,并征求周某明、张某龙的优先购买权意见,要求周某明、张某龙在收到告知函后30日内书面回复。周某明、张某龙分别于9月22日、23日签收,但未予回复。****,博某传媒公司以邮寄方式给公司股东送达了《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告知临时股东会会议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对张某秀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给杨某爱、修改股东名册、股权变更登记事宜进行表决。****,杨某爱与张某秀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秀将所持博某传媒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杨某爱。杨某爱于协议签订当日支付了约定的股权转让款。****股东会召开时,周某明、张某龙未参加会议,未能形成股东会决议。杨某爱受让股权后未能办理到股权变更登记,于2024年2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博某传媒公司将张某秀名下40%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杨某爱名下,周某明、张某龙承担协助义务。
裁判结果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4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一、博某传媒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张某秀名下40%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杨某爱名下;二、周某明、张某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张某秀名下40%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杨某爱名下。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案例二
案徐某与万某科技公司、向某某、绿某工程公司与公司相关的纠纷案
基本案情
徐某系镇某投资公司员工。万某科技公司于2017年6月登记成立,股东镇某投资公司占股60%、向某某占股40%,向某某为受益所有人。2018年10月,徐某受镇某投资公司指派担任万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23年12月,镇某投资公司将所属股份转让给绿某工程公司后,徐某不再参与万某科技公司的经营管理。徐某要求万某科技公司受益所有人向某某为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但一直未得到回应。徐某通过律师向万某科技公司、向某某、绿某工程公司发送《律师函》,请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仍未得到答复。为此,徐某于2024年2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万某科技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变更登记手续,向某某、绿某工程公司予以配合办理;逾期未办理,视为徐某不再担任万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裁判结果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4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万某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万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变更登记手续,向某某、绿某工程公司予以配合办理;逾期未办理,视为徐某不再担任万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司法介入公司治理,既是《公司法》对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定要求,也是对公司自治机制的补充和救济,是矫正公司自治机制失效、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在需要。人民法院对于公司内部各有关主体之间的各类纠纷,应当根据《公司法》就有关主体的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依法介入,而不能仅以争议属于公司自治范畴而不予受理。虽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公司自治范畴,司法介入应依法审慎,但因此而发生的纠纷涉及法定代表人人身权利等民事权利保护且通过公司内部救济程序不能解决时,应予司法介入。
本案徐某之所以担任万某科技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是受万某科技公司原控股股东镇某投资公司指派。镇某投资公司将所持万某科技公司的股权已全部转让,其指派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告终止,徐某也不再参与万某科技公司的经营管理,其继续担任万某科技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已经没有相应的基础法律关系,也不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宗旨。万某科技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就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更换作出决议并办理变更登记。股东向某某、绿某工程公司对徐某提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要求也不予答复和处理,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规定。在外观主义原则下,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因合理信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而作岀的行为效力,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的名誉和生活必然会受到影响。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不能通过公司内部救济程序解决的情况下,寻求司法救济。
本案的起诉、立案与判决均发生在《公司法》修订前,还没有新修订《公司法》关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永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和审理,判决支持徐某的诉讼请求,体现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审慎介入公司治理以解决公司内部主体之间的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例三
贝某文化公司与韦某酒店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贝某文化公司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了“贝XX”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于2014年11月在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著作权合同备案登记。2020年1月,韦某酒店公司与张家界同XX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采购两间亲子主题房物品,其中一间布置为“贝XX”系列卡通物品。两间亲子主题房于2020年4月布置完成后,韦某酒店公司在线上、线下进行住宿推销,住宿价格与其他普通房间价格持平。由于三年疫情影响,该酒店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贝某文化公司认为韦某酒店公司使用“贝XX”卡通作品形象的产品进行酒店房间住宿销售,侵犯了贝某文化公司的著作权,韦某酒店公司下线了“贝XX”亲子主题房及相关物品。贝某文化公司对韦某酒店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万元。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案例四
被告人滕某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滕某通过与张家界市某项目建设指挥部副部长张某联系,得到张某同意将隔声窗工程交由滕某联系施工方施工的允诺。2019年7月,滕某向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做铝合金窗户生意的李某提出该隔声窗工程可由李某施工,滕某从中获得居间报酬。李某从张某处求证后,于2019年9月与滕某签订了《工程施工居间协议》,约定由滕某促成李某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李某向滕某支付居间报酬。为此,李某应滕某要求支付了30万元的协调费。2020年1月,滕某在从张某得知不能承包该隔声窗工程后,为了使李某继续相信能承包该工程,伪造了一份《××隔声窗安装承包施工合同》,加盖私刻的“×××建设指挥部合同专用章”后交给李某,并要求李某给其支付工程保证金90万元。李某分四次给滕某转账共计90万元。滕某将款项用于偿还债务及其他支出。2023年5月,滕某被抓捕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滕某及其亲属退赔李某445500元,得到李某的谅解。
裁判结果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李某部分经济损失且愿意继续退赔,并取得李某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理。滕某违法所得未退赔部分应予继续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滕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滕某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54500元。
典型意义
案例五
李某与张某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及刘某于2020年4月 24日成立张某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由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陈某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第一次股东会决议规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因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照股东会决议制作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也未给李某分配红利,李某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无法知晓,多次与陈某沟通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了解公司盈亏情况无果。李某认为其作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知情权,公司应当按照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送达给公司各股东,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张某工程有限公司配合李某于****前查阅复印公司成立至今的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凭证和公司对公账户银行流水。
典型意义
案例六
陈某诉肖某、朱某、向某合伙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肖某给陈某出具委托书,表明其以开发项目实际投资人的身份,全权委托该项目另一实际投资人陈某与科某公司全权委托办理该项目结算。后因肖某、朱某认为项目系朱某与科某公司合作从而否认与陈某共同投资该项目,双方发生纠纷。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原告陈某与被告肖某、朱某、向某在投资开发案涉住宅小区项目中存在合伙关系。
裁判结果
桑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合伙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本案中,陈某与肖某系案涉项目原始发起投资人,朱某、向某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入成为投资人,当时虽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但各自共同或分别参与了该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用地垫资征收、商品房销售、借款偿还等,系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四人在项目实施取得一定实效后,为确定各自的投资利益而签订的《住建项目股东协议》进一步明确四人对案涉住宅小区项目利益共同享有;案涉项目虽然系挂靠实施,关于该项目的结算虽与挂靠单位有明确的合同约定,但不影响四人共同合作投资的真实意思,亦并不妨碍四人内部之间对项目的共同出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故陈某所提出的四人在投资开发案涉住宅小区项目存在合伙关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判决:原告陈某与被告肖某、朱某、向某在投资开发案涉住宅小区项目中的合伙关系成立。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案例七
陈某林诉陈某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陈某林与陈某山系朋友关系,陈某林认为陈某山具有丰富的理财经验,便于2014年5月与陈某山达成委托理财合同。双方约定由陈某山操作陈某林名下融资融券股票账户,投资获利一九开,陈某山立下只赚不亏的保证,投资如有损失,陈某山一人承担。结果,在陈某山操作下,陈某林亏损672000元。2015年7月,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截至2024年陈某山仅支付119000元后再未按照约定还款,陈某林遂将陈某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桑植县人民法院收到陈某林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后,委派多元调解工作室召集双方进行诉前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陈某林在偿还金额上作出适当让步,陈某山自愿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性付清款项。诉前调解结束后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典型意义
案例八
向某诉志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李某、邓某、张某、田某、向某5人制定《志某公司章程》,并于****在桑植县注册成立志某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公司执行董事刘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刘某认缴出资348万元,持股比例占比58%;邓某、李长某、田某、向某分别认缴出资60万元,持股比例各10%;张某认缴出资12万元,持股比例2%;各股东的认缴出资时间均为****。公司经营范围:竹子、木材、木房、家具、木制工艺品加工、销售。公司成立后,刘某负责经营管理及日常事务,但公司实际运营了8个月后便停止运营。2017年底,志某公司曾组织召开股东会,未能形成有效决议,之后未能再召开股东会。刘某于2022年3月、2022年4月申请对志某公司进行简易注销未果。向某认为志某公司自2017年后内部矛盾激化,不能召开股东会议,公司决策机制已经失灵,经营已陷入僵局,现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若继续存续会使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散志某公司。诉讼过程中,刘某曾拟与志某公司其他股东协商受让其他股东的股份,经人民法院组织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结果
桑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向某系持有志某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依法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志某公司。志某公司自2018年以来既未能正常经营也未能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势必会损害股东利益,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已陷入公司僵局,向某诉请解散志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解散志某公司。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案例九
曾某求与杜某贵股权转让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曾某求与被告杜某贵系亲戚关系,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合伙投资经营某风情酒店。2022年10月,二人达成《酒店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曾某求将某风情酒店股份以总折价50万元转让给杜某贵,杜某贵需支付曾某求股份转让费50万元,于2022年12 月31日前付25万元、2023 年12 月31 日前付清剩余部分。****后,杜某贵对第一笔已到期的25万元未支付。曾某求诉至法院,要求杜某贵支付股份转让款25万元并按年利率3.65%支付逾期资金占用损失。慈利县人民法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裁判结果
慈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的约定完全履行其义务。杜某贵未依约支付曾某求已到期的股权转让费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曾某求支付已到期股权转让款并参照适用买卖合同有关法律规定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因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慈利县人民法院于****作出判决,判决杜某贵向曾某求支付股权转让款25万元并按年利率3.65%计付利息。
典型意义
案例十
案天某化工原料供应站诉乐某奶茶店、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乐某奶茶店于2020年4月在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登记经营者为金某,实际经营店名为可X茶语。原告天某化工原料供应站系乐某奶茶店原料供应商。****,陈某向天某化工原料供应站经营者符某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到符某现金肆万元整 ¥40000元”,该欠条右下方载明“可X茶语 陈某”。2020年6月至2021年9月期间,天某化工原料供应站向乐某奶茶店供应奶茶原料共计56401元。2020年11月,陈某通过微信向天某化工原料供应站经营者符某转账2万元。某奶茶店登记经营者金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20年12月登记离婚,离婚前后双方均共同经营乐某奶茶店。天某化工原料供应站对乐某奶茶店所欠付的货款76401元经多次追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慈利县****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