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中]采购2024年女职工特定疾病保险
全部类型重庆2024年07月31日
采购2024年女职工特定疾病保险竞采公告(服务类)
(竞采编号:****)
采购目录/需求描述 | 采购预算(元) | 数量 | 小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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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目录: 商务服务-保险服务-人寿保险服务 需求描述: (一) 保险金额:确定为每一被保险人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女性特定原发癌(非乳腺科):80000元,女性特定原发癌(乳腺科):40000元。 (二) 保险费为:单价80元/人,共计142人,保费总额:11360.00元(单价和总额都为最高限价)。 (三)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1)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60天后(续保者不受60天规定的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以下六种原发性癌症(不包括原位癌)中的一种或者多种:卵巢癌、子宫内膜癌、宫颈癌、输卵管癌、/癌和子宫肉瘤,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该被保险人曾领有本条第(3)项约定的保险金,则此项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60天后(续保者不受60天规定的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原发性乳腺癌(不包括原位癌),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该被保险人曾领有本条第(3)项约定的保险金,则此项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但若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60天后(续保者不受60天规定的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同时患有原发性乳腺癌(不包括原位癌)和本条第(1)项约定的六种原发性癌症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保险人仅按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60天后(续保者不受60天规定的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乳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子宫内膜原位癌、/原位癌、卵巢原位癌和输卵管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其它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人不接受本保险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1)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2)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a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b保险单原件; c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d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或手术证明; e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本保险条款4.1所列的材料后,应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上述请求后30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保险金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4)合同的解除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填写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a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b保险单原件; c保险费交付凭证; d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合同的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展开 | ¥11360 | 1(项) | ¥11360 |